党风廉政谈话要求8篇
党风廉政谈话要求8篇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和改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治理和监督,增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谈话要求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增强和改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治理和监督,增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被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示,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那么,依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示和爱惜干部,增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要紧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
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依照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组成党纪立案或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独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阻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必然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夸张,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阻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阻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信为大体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缘故;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说明或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依照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把握的情形,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更正方法;
(四)谈话对象对同意诫勉谈话和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
第十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形呈报表》。按干部治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觉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置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预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前将谈话时刻、地址、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形。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冲击报复。对违背者,给予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终止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更正情形进行了解。关于没有更正或更正不明显的,应当依照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更正,或作出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篇二: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廉政谈话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从政;(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二、谈话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各村(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二)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三、谈话内容
(一)对机关各科室、各村(居)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参加党委组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二)对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二)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应有计划地进行。与机关干部谈话以纪检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委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谈话。
(四)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五、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篇三: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片区纪委具体实施。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镇党委、政府或片区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可
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谈话对象:
乡镇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
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
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提出要求;
.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谈话对象:
乡镇换届选举后的村、社区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
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
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
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
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
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
地讲清楚。
乡镇换届选举后的村、社区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必须接受任前廉政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三)廉政警示谈话
谈话对象:
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乡镇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谈话内容:
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警示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提出书面材料。
(四)廉政诫勉谈话
谈话对象:
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乡镇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3.影响部门、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4.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
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
片区纪委要对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谈话要求落实不力或未整改落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篇四: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中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那么,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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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
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根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
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
第十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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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答复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
十四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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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为了加强局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监督,帮助和教育干部增强廉政意识,搞好廉政和勤政,建立和实施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廉政谈话的谈话对象主要是各股室的主要负责人,新提拔的股室干部,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干部,及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谈话的内容
1、对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主要是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问题。听取该干部前一段时期本股室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谈话人对该领导干部及该股室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今后的要求,转告群众对其他人及其股室廉政情况和廉政工作的反映,要求加以纠正、改进或注意。
2、对新提拔的股级干部的谈话,主要要求该干部在职务提升后,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廉政和勤政意识,严于律己,管好家属、子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廉政方面做出表率。
3、对有反映的干部的谈话,主要是要求该同志对反映
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谈话后如需要,还要求该同志写出说明材料送交谈话人。
三、谈话人
与各股室负责人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问题,由主管局长负责;
与有反映的干部谈话,涉及股级干部的,由纪检组负责,涉及一般干部的,由各股股长负责人负责,谈话结果报纪检组。
四、有关事项
1、以上各项谈话均个别进行。
2、谈话时间,与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一般在年底进行,要提前通知,做好准备;与新提拔的干部谈话,一般在任命后一个月内进行,与有反映的干部谈话要及时进行。
3、本廉政谈话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职责
4.1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篇六: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廉政
谈
话
记
录被谈话人
谈
话
人
地
点
职
务
记录人
时
间
谈话内容:对谈话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握政治方向;提高思想觉悟;在工作中做到“讲党性、重品行、重表率”..加强党纪律法规的学习;要明辨是非;执行制度;遵纪守法..加强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激励自己;克己奉公..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必须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纪办事..
四、维护部门同志团结;带好队伍..
五、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廉
政
谈
话
记
录被谈话人
职
务
谈
话
人
地
点
记录人
时
间
谈话内容:对谈话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工作中做到“讲党性、重品行、重表率”..继续加强党纪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法规学习..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激励自己;克己奉公..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必须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纪办事..
四、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部门同志团结;带好队伍..
廉
政
谈
话
记
录被谈话人
谈
话
人
地
点
职
务
记录人
时
间
谈话内容:对谈话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
一、增强学习意识
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第一位;把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增强宗旨意识
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念;另一方面也要有永不满足的进取精神;要培养强烈的争先意识..
三、要有专的精神
要真正坐在那里钻研下去;对工作不执着;并且找不到推动自己学习的力量;这些都能理解;但是这种状态是极其不健康的..究竟为什么不能满腔热情的去完成一些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呢
我觉得首先是你们的心不静..其次是心态的问题..”
廉
政
谈
话
记
录被谈话人
谈
话
人
地
点
职
务
记录人
时
间
谈话内容:对谈话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
一、增强学习意识;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第一位;把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增强宗旨意识;始终保持执政为民的坚定信念..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念;另一方面也要有永不满足的进取精神;要培养强烈的争先意识..
三、在业务上要刻苦钻研;对你自己负责的工作不要浮于表面..
篇七: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廉政谈话制度为全面加强“两权”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本局科室负责人和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组织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三、谈话对象
各科室负责人和在职党员干部。
四、谈话方式
(一)定期谈话。每年至少谈话一次。
(二)随时谈话。县局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或者根据群众给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随时进行谈话。
(三)征求党员干部或其他干部的意见。
五、谈话内容
(一)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认识。
(二)对区局、州局和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两权”监督在工作各环节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五)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制度情况。
(六)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科室或个人对职责范围内或本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履职情况。
(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情况。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存在的问题。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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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党风廉政谈话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
(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七、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煤炭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处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八、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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