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16篇
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16篇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 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1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我区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区法院和海门、洪家、前所等街道,与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座谈,查询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涉及执行方面的案件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从这次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区法院根据“三项承诺”的要求,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连续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单位。(一)执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等24家单位为成员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检察、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十项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执行听证制度,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二)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在全区各街道、镇和农场聘请了18名执行联络员,加强了对涉及农村案件的执行;启动“曝光工程”,充分运用执行网、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XX年年和XX年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334件,执结率为89.3%,其中有效执结率均达到60%以上。今年1至6月,共执结各类案件967件,执结率为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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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群体性案件处置稳妥。围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工作重点,坚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执行群体性案件。自XX年年以来,先后处理此类案件5起。特别是对乐客多超市涉及288位债权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和浙江水晶电子集团公司近600件的劳动仲裁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置,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为我区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四)执行队伍素质逐步提高。区法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紧密联系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警示教育和“作风建设年”等活动。注重并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扎实开展本级法院的自训工作,坚持每周一晚上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学习研讨会制度。同时,鼓励干警参加更高层次的在职学历教育,进一步提升了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执行干警中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占93.3%,先后有2名中层干部选调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有10名执行干警受到各级表彰,连续七年未发现执行干警有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虽然区法院在执行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态度不好或答复不够注意方式方法,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致使反复上.访。(二)执行内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时间跨度较大,透明度不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特别是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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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不同申请人无法了解被执行款物的分配状况,误认为法院执行要靠关系,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还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导致下级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尽管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效执结率仍然偏低。三是执行工作内部保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泄露消息的情况还有存在,致使部分被执行人轻而易举地躲过追查、逃避执行,使赖债者更加嚣张,群众对此反响较大。
(三)有些被执行人和少数部门法制观念还不够强。一是许多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去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18.6%。二是执行中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涉及
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尤为突出。如海门街道沙田村,由于村委会的消极抵触情绪,致使10多起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此外,对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也有因受托法院所在地政.府的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造成了易地执行难的问题。三是少数部门法律意识错位。本应由责任部门负责处理的案件,最终推向司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少数执行人员自身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执行法官对案件和裁判文书审查不细,法律程序没有做到位,致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难的,没有穷尽执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就产生畏难情绪,方法单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结;个别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执行方式简单粗暴,未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案多人少、经费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受机构编制的限制,目前区法院内部各部门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现象,执行局在编人员仅有11人,每年新收执行案件高达2000多件,加上历年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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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积案,人均每年要办案200多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突出。办案经费相对紧张,执行人员在执行开支方面顾虑甚多,需外出执行的案件,不敢轻易行事,到省外执行更是慎之又慎,致使不少案件不得不委托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篇二: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XX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XX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现象多发易发,许多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顺利,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XX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对策建议。
一、XX法院执行工作现状(一)执行队伍情况。XX法院目前共有执行局、金融执行局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局三个执行机构。其中执行局局长X名、副局长X名、干警X名。金融执行局局长X名、副局长X名,干警X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局局长X名,副局长XX,干警X名。
(二)案件执行情况。XX年1—11月份,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X多起,执结X起,执结标的额达X亿元,拘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X人,将X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X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进行
了查控。二、当前制约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一)执行力量薄弱。一是
案多人少。当前,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激增,而执行干警数量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以XX法院为例,几年前,执行案件仅有X多起,执行干警X多人,XX年执行案件突破X起,而执行人员仅增加到X人,而且还要承担日常事务、党建、学习、调研、扶贫等相关工作,真正能够投入一线办案的人员仅为X多人,而同期内蒙古一些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每年仅有X多起,执行干警就有20多人;二是后勤保障不足。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较多且送达期限较短,每一案件都需要执行员多方查找了解被执行人信息,时间精力耗费较多。同时配备的公务用车也较少,又要办案人自己垫付加油、路费等,打印设备落后,致使执行员的办案效率大大降低、积极性受挫;三是高科技设备缺失。个别基层法院还没有建立执行信息化系统,导致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不能够及时查控,执行干警必须亲自到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无形之中降低了执行效率。
(二)执行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水平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个别执行人员执行观念滞后,方法简单。旧有的执行观念没有完全转变,接待当事人态度傲慢,语言粗暴、语气蛮横,不能耐心正确的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力求用法律感化人。而动不动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施压,这种不科学的执行方法容易招致当事人对执行人员乃至法院的不满,给执行工作
带来阻力。(三)执行环境恶劣。一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基层法院执
行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处于社会最底层,法制观念淡薄,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通过调研发现,许多申请执行人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理:法院判决我赢了官司,就必须给我执行,好像除了安静等待按时到法院兑现承诺之外不关自己其他什么事似的。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退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退出执行程序,将案件执行不能的原因归咎为执行员办案不力,采取上访闹访的手段给法院施压;二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不愿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故意外出躲债、转移存款故意拖延履行,甚至有假借执行和解之名迫使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为其拖延、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赢得必要时间;三是当事人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处事方法和传统心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部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不通过正常渠道、不采取正确方式与执行员交流和反映意见,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只要稍感不满意就置法律和信访条例之规定于不顾,通过各种渠道上访、信访、缠闹执行人员;即使程序合法、执行客观公正,但当事人总认为执行人员办人情案、金钱案,对执行人员存在天然偏见和不信任感。
(四)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典,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表述笼统。《民诉法》中对执行工作的规定不仅量少,且其权威性、整
体性、系统性和操作性相对其他专门立法要差;对法院执行部门的性质、地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法院作出过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时还是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尚缺乏明确和操作性强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刑法》第313条虽然规定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刑罚制裁措施,但表述不够详尽、具体。
(五)执行工作合力尚未形成。破解“执行难”,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形成合力。然而,现实中,执行工作合力远远没有形成,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例如,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个别案件在立案、审理阶段,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没有及时保全。一些负有协助法院履行法定义务的部门,以一些内部规定等名义,对法院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或拖延、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促进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执行力量。要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艺术和技能。要尽量让执行干警少承担与执行无关的工作,保证执行干警全身心投入执行工作。要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力度,使执行干警足不出户就可以查控被执行人财产。
(二)创优执行环境。一是要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
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二是要选择典型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三是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透明度和效率。通过舆论媒体和社会大众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净化执行环境,促使干警依法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四是要加大对阻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单位,人民法院要向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其积极配合并向主管部门建议汇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拘留等措施。
(三)加强执行立法工作。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缺乏和相对滞后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对执行主体和程序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与惩戒办法等问题制定系统的法律规范,使执行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让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强化执行合力。一是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二是要切实加快征信体
系建设步伐。法院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建立执行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的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与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联网,限制被执行人的贷款、投资、出境、置产、高消费等行为,通过实施威慑联动和惩戒机制,多管齐下打击各类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其失信成本,挤压其社会活动空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三是重视对困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救助。将执行救助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更多社会资金,将司法人文关怀落到实处。
篇三: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2022年法院调研报告4篇执行公开,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通过通知、公告、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假设干规定》,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法院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情况、执行费用情况、重大执行情况审查、法律责任等五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对我们法院执行部门公正执行、标准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五六年的实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目前的落实情况目前就拿我院来说,在立案中我们立案庭就会把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我们的案件承办人拿到具体案件后,会制作《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将一些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过程中,都会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对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我们在处理其财产过程中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这些信息的公开,既确保了法院的标准执行,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但是执行人员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公开还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执行人员公开意识薄弱。对执行公开教育的无视、厌倦心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执行教育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是件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们在块工作是欠缺的,根本没有什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一些执行人员却不在意,认为执行就是那么回事,把别人的钱执行来就好,受不受执行公开教育不重要。另一种是对执行活动的应付心理,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点,工作上交代的了就行,心灵深处并不想参加执行活动,所以执行中对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特别是执行公开并不重视。〔二〕执行公开情况落实不到位。关键是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不到位,一项制度出台后,执行“走程序〞,相应的监督没有或脆弱、方式方法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和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工作责任制,不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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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内容,执行制度时紧时松、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执行做秀〞等,使得这项公开制度执行的质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实。例如:有些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制定处置方案时,而同时这个被执行人在法院存在多个案件,也就有多个债权人,由于对执行监督工作的不到位,造成财产分配不公,甚至造成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执行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多需要公开的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假设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但到具体办案人员手上很多都缺乏统一标准的操作细那么,不同办案人员所做的就大不相同,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也没事,从而造成对执行公开的混乱。比方我院在尚未制定《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缓减免操作规程》之前,对执行费的收取减免缺乏统一的标准,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当中,对执行费的收取就参差不齐,这本应也在执行公开内容之一,在此制度实施后,对这块费用的收取就取得了较好的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的几点建议此次调研,在通过了解我院执行公开工作的具表达状及参考了其他法院经验,掌握了情况,指出了缺乏。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执行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上台阶、上层次,针对此次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执行人员执行公开理论培训,增强公开意识。由执行局牵头组织执行干警学习相关最新的执行公开理论及法规,对执行公开的方式、内容有一个系统的学习,笔者认为在做好案件办理的同时,定期组织局里学习会,对在当前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尤显很重要。2、进一步提高执行公开情况监督管理。我们可以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们执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意见,以改良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加强执行公开制度的宣传,在执行局制作相应的公开宣传栏,对公众开放,让群众参与监督,使执行公开的初衷得以真正落实。比方在执行一些重大事项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现场执行监督;在一起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听证。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执行公开制度。制度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好的制度在落实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以到达最大的效果。比方执行款物的收取中,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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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款项的收取发放,财务上定期检查中转款情况,对一些时间比拟长的款项要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加以处理;再比方应该对一些拒不执行的“老赖〞加大曝光力度,在现有的《晚报》、《法院网》上曝光外,还可以偿试在电视台和报纸上曝光,在本地媒体上曝光可以更大的震慑那些拒不执行的“老赖〞。
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
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
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
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拟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拟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当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假设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当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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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上下,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外乡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局部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1、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比拟详实的法官选拔条件,不以原来的行政职务、法官等级为依据,使选拔出来的法官确实具有比拟高的素质,使人心服口服;2、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时机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3、建立合理的法官助理向法官选升的制度,使法官助理明确努力方向,充分调动他们的上进心;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拟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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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兴旺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阔法官感到失望。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假设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2、适当改变现有法官选任方式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尽量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客观上要求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下级法院,故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初任法官那么一般应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宜直接在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同时广开渠道,在选任对象确实定上采取开放式制度,改变目前法官任命根本上都是从法院现有干部中选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条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使法律人才选拔考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为法律人才今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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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创造了条件。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管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假设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我市中院在XX年3月和XX年12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拟好的效果。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1、公开选拔条件。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根底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2、科学组织考试。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试方式。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3、全面考察。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4、公示人选。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起监督和考验。综上,由于法院并无完全的人事权和财权,所以,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领导与地方组织部门协调,所以,要真正解决法院干部体制问题,还应该寄希望于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次上解决问题。法院创立学习型法院调研报告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当今时代,是要求人们必须终身学习的时代,创立学习型法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习制度,创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培养出一大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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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了推动学习型法院的创立,促进学习型法院建设取得实效
和成功,按照两级法院创立学习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创立学习型法院推进方案,明确学习方向、学习内容,从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在干警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院党组在物资投入上,在时间保证上,在开发利用现代学习手段上,积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参加司法统一考试和在职高学历教育培训,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3名同志给予了物质奖励。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全院人员学历情况分析1、各类学历人员总数:硕士研究生:xx名;研究生:xx名;本科:xx名;大专:xx名;中专以下:xx名。2、大专以上法律专科毕业xx人,占全院人数比例xx%。3、全院干警当前学历教育培训根本情况(1)培训人数:xx人(2)培训内容:法律本科学历教育(3)培训效果:有17人学历得到提高。其中:xx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xx人获得研究生学历结业证书;xx人获得本科证书;xx人获得最高院本科学历教育证书。二、采取有效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各庭室结合工作特点和人员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自学为主,集中为辅,学以致用。一是以评促学。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析制度,业务庭根据审判实际,对新型、疑难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讨分析会,剖析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效力,研究法律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相互间的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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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考促学。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政治处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
三是以赛促学,通过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
四是以训促学。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定期组织本院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专题讲座,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是以研促学。把调研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评选优秀调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审判研究》推荐了14篇高质量案例评析和理论研讨文章。提升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六是选树典型,推广学习经验。我们注重培养、发现和选拔学习典型,积累、总结和推广典型学习经验,以先进标杆的示范作用,带动大家争学、抢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需要,切实推动全院干警执法水平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提高。上半年,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选拔出3名个人、2个群体学习典型,并编发了事迹材料,号召全院干警以学习典型为典范,开展学身边人,做先进事活动。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创立学习型法院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以先进学习理念为引导,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建设学习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院确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我院首先着重强调树立以下学习理念:一是树立“学习为本〞的理念。学习是工作的根底,是前进的动力,只有树立起“学习为本〞的理念,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意识,才能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根底。二是树立“时时学习〞的理念。只有时时学习,“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获得长足开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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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树立“处处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开展的需要。
四是树立“集体学习〞的理念。把个人根底上的学习上升为集体的学习,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为根底的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
五是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兴旺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学贵创新,“创新学习〞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灵魂。通过“创新学习〞,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习惯,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勤于创新,为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
(二)树立典范带动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在创立学习型法院过程中,发挥典范的作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做全院的典范,率先垂范,带头学政治理论,学法律知识,率先总结学习成果,带头撰写今年部署的重点调研课题;中层干部坚持做本庭室的典范,组织完本钱部门的学习任务,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突出学习创新,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同时,我们树立学习了不同岗位的学习典型,为学习成果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将质量较高,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文章积极推荐到《黑龙江审判》、《铁路与法》、《**审判研究》等专业期刊,提高调研成果的档次和水平,营造人人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学习气氛,不仅年轻的同志要学,年龄相对较大的同志也要学,要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的目标。(三)以保障培训深造为根底,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1、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体系。结合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安排,年初制订了本院的岗位培训方案,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后勤人员的岗位分类培训体系,从立案接待文明用语到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规那么,从书记员庭审笔录水平到法官文书制作水平,从法警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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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素质到微机员的电脑操作技能,全院每个岗位、每个人的业务素质培训都纳入全院的培训方案,并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深化学历提升。在法官已普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情况下,组织深层次的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在职深造机制,对于攻读高层次学历的法官,应该从学费补贴、学习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适度调高学历提升的奖励措施,尽量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确保他们在知识体系上获得深层次的提高。
(四)以强化考核为动力,健全促学的配套机制。1、健全鼓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学习型法院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对于取得高学历、高学位的,开展调研工作取得成就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树立学习的典范,让大家学有所比、学有所赶、学有所超,激发法官崇尚知识、追求知识的热情。2、健全完善网络资源共享机制。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开展网上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3、健全督察机制。我们成立创立“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组织有关的学习工作。把创立“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庭室〞列为年度内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位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年终进行工作述职。在此根底上,由院建设“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庭室部门学习制度的制定、执行,开展创立工作的落实情况等,不定时组织检查、监督、指导整改。下发主要学习内容提纲,组织考试和抽查,推进活动的扎实开展。每次学习都有专人记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习记录,将情况及时通报。四、创立学习型法院存在的问题1、学习制度与用人机制脱钩,应当明确将法官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由此来增强法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法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创立设学习型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人才支持。为此,要在全院上下形成一个“强政治、重业务、尊人才〞的良好气氛,领导干部更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应当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的用人制度,坚决打破暗箱操作、论资排辈等选人的陈规陋习,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加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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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陈代谢,以公开的方法、民主的形式,把那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遴选出来,宣传出去,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2、应进一步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学习投入的物质建设。首先要适当扩充法院资料室规模,当今社会开展日新月异,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松懈就会一落千里。法院在这方面要为法官的学习提供一个平台,完善独立的图书资料室,收藏法学图书为主,同时收藏其他图书。其次要健全完善法院互联网,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五、创立学习型法院的几点建议一是开展读书月活动,每年应确定一个月为读书月,要求全院法官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读书学习,钻研法律,追求学问,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乐。在活动中,要做到博览群书,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广泛涉猎政治、历史、文学等专业,同时跟踪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等,并适时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以求共同进步。二是开展法官论坛活动,中院要不定期举方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假设干论坛专题,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由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演讲。这种形式既可以为法官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也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的讲台,由于针对性强,能够收到明显的效果。三是开展学术研讨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来源于审判,既高于审判,又指导审判,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在法院工作中,除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管理和审判效劳以外,审判研究也是应有之义。因此,通过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可以大兴学术研讨之风,最终形成学风浓、正气盛、事业兴的良好局面。抓学习、强素质是提高效率、确保公正的必由之路。建设学习型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才刚刚起步,有待于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去创造。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创立学习型法院一定会取得实效与成功。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我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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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偏少,案值偏大。三年来,朝阳法院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25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仅占1.39%,此类案件属于少发案件。但从案值上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数额不断上涨,案值在50万元至200万元区间的案件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案值最高的近800万元。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在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判处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涉案产品、侵犯罪名相对集中。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名牌箱包、高尔夫用品、盗版光盘等消费用品上,占到全部涉案产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类犯罪。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和商标类犯罪占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产品技术含量高,少数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与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隐蔽性强,多采用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案值难以彻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账或者不做账的情况普遍。
五是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权或者卖假货受过行政处分或者承当过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既销售侵权产品,又贩卖假标识,一人构成数罪。为逃避打击,犯罪人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组织生产、组装成品和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普遍性问题: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在定罪标准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是“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定罪量刑标准均是原那么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有待标准。涉案金额的大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一般财产犯罪的金额标准要高,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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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个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具体如何界定,有待标准。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际上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分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所以,仅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进行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利于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反映司法实践。
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首先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情节到达一定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到达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往往出现一种竞合,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判定罪与非罪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充分利用播送、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根本知识,及时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案说法,警示他人。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对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和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界定等进行司法解释,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那么的缺乏。三是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运用法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标准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四是整合资源,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法院、公安、检察、工商、烟草等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地区间信息沟通,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提高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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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涉诉信访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消解了本身就较羸弱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对社会稳定、和谐也是一大威胁。解决好这一难题,既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也是法院强化自身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笔者经过调研颍东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对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了一番思考,以求为化解涉诉信访难题提供些许参考。一、涉诉信访根本情况简介1、信访案件、信访理由相对集中xx年,颍东区法院共受理信访案件28件,其中立案庭有9件,执行局有11件,分别占到信访总数的32.1%和39.3%,信访案件分布相对集中,信访理由多与立案和执行业务相关。涉及其他部门、事项的信访理由,如举报控告违法办案行为、给在审案件的法官施压等,就相对较少。2、党委政府等部门批转案件较多从案件来看,本院来信、来访案件共有9件,占到信访案件总数的32.1%,其他信访案件都是人大、政府、政法委等部门转办的。也就是说信访人能准确“找对门”的只占三成多点,其他涉诉信访案件均没有直接找到司法机关,导致党委政府等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3、信访案件卷号较杂、立卷较多颍东区法院信访卷号有东信法字、东信人字、东信字、东访字、东信信字、东信政字共六种卷号,卷号划分过细而区别度较低,不利于案卷的流转和案号的识别、区分与记忆。同时,立的信访案卷也较多,因为有些信访情况是不需要立卷的,比方(20xx)东刑初字
第108号和(xx)东刑初字第68号案件的信访,该两起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利害关系人试图通过信访来干扰法院的审理,显然是不应接访的,更没有立卷的必要。当然,立卷多也和个别信访人的重复信访行为是有关的。4、涉诉进京访案件仍然不少涉诉进京访案件绝对数少,只有4件,但是仍然占到信访总数的12.5%。因为涉诉进京访会带来更大的维稳压力,更大的司法权威及裁判终局性的挑战,所以对于每一个此类案件都应当加倍重视,否那么,一个案件就会影响到整个法院的业绩考核和外部形象,甚至影响群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二、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探析1、缺乏系统、标准的法律指引严格地说,法院当前在应对涉诉信访的问题上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凸显。虽然《信访条例》作为统一的处理信访的行政法规,对于应对涉诉信访问题可以提供有益借鉴,但是其仍然缺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针对性、标准性和系统性,也没有兼顾考虑到法院的特殊性质。2、民众“法治”意识差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较低,这也直接反映到了信访人的身上,主要表现在:①“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大局部信访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封建剩余思想较重,相信“人治”大过“法治”,仍存有“青天”情结,不管是不是涉诉的问题,遇事首先想到找政府,以求通过政府来压制司法。②依法维权不及时。有相当局部的信访人是没有及时利用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比方上诉权、申请再
审权等,而往往等到上诉期、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又来无理信访,而且对其作出的合法解释也多半不被理解。3、缺乏统一的信访信息分享平台现行的信访体系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有效信息的沟通,最终也就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意识都不强,信访案件能推那么推,大量信访案件批办转办,其结果就是皮球踢走了,但是信访问题依然存在。这不仅导致了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也迫使信访人不得不在各个“站点”之间不断徘徊。4、立案、执行环节有待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环节的大比例信访暴露了这两个方面工作的一些问题,比方立案、再审等的审查不及时,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等。这就提醒我们,案件的“发起点”和“终结点”是涉诉信访问题的多发点,也是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点之所在,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的相关环节,提升立案、执行的效率较为迫切。5、相关人员对信访人存在不良“引导”涉诉信访案件有一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投机取巧的,原因就是“信访经济”的客观存在,这无疑助长了信访人坚持信访的信心。“信访经济”之所以存在,除了法治开展阶段、信访人法治素养等客观原因外,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承方法官不良“引导”的怂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对于这些幕后推手的追查和责任追究就显得尤为必要。6、案件质量尚需提高涉诉信访问题说到底还是和法院审理的案件密切相关的,法院审理案件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信访案件的少与多。有些信访案件直
接反映的就是案件的质量问题,以及举报审理案件中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行为。可以说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课题研究主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
1、查阅案卷2、与当事人谈话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
内容提要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
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
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
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
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
支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检察
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抚松县人民法院曹亮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
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
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截止今年3月底,我院共有未执结案件194件,其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80件;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债务案件4件;涉及其他企业债务案件11件;一般债务案件99件。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
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推脱,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
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
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一些“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
的脱节问题。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
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立、审、执各个环节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工作责任制不完善。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执行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强的特点,但是面临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收费标准向下调整后,执行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口。少数执行人员学历不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在任务重、工作忙、要求高的情况下有厌战情绪,怠于执行,不能准确把握时机,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一些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有些执行人员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案件在程序上走完、能通过结案就行,而不肯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使案件虽能报结案但实际未执结,执行的效果差;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
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对执行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人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
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故意规避法院
执行。大多数债务人对所欠债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设法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搞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有的甚至暴力阻挠、抗拒执行。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的意识不强。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
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一些企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当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辞职为挟阻拦执行,有的示意职工群体上访闹事,迫使党委、政府出
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有的公然煽动职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企业重组或合资成立新的企业,故意将债务留给旧的企业进行规避,旧企业往往只是一个空架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新企业又缺乏依据。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
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效益差,负债累累。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众多,负债数额大。执行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稳定因素,减少动荡,负债企业的资产无法变现,往往形成不执行又不行,执行了又结不了案。有的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因村委会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又无相应的财产收入,致使案件难以执行。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日常的生活、生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多数在服刑或被处决,其本身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庭成员又不愿意代为赔偿,则结案非常困难;即使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很难在短期内进行赔偿。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法院,申请人多次上访得不到赔偿。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需要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但有的部门没有尽到义务。如有的银行只
为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正在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又如法院在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而当法院通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时,往往要等待少则几
个月,多则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致使法院不能按时执
结案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
动履行还款义务。据了解,现存未执结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国家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自动履行;二是这些单位大多数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三是有的被执行人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以其所经营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由,不自动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目前,法院执
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分散,表述笼统,甚至有的相互抵触,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
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我院近几年没有一人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该条款难以操作,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对该条的理解、执行上不统一。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摄作用,这也是执行难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人大、检察院虽然
依法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但由于权力划分的问题,监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人大的监督一般是督促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并不具体到个案执行的整个过程。在现有执行体制下,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处于程序监督状态。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大量法院生效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要进一步贯彻落
实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通知精神,大力
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全力支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解执行难。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要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责任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认真追究责任。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一是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工作体制,畅通上、下级法院
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二是改革内部执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以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建议法院修改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真实反映执行状况,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三是继续探索制度和方式创新,要努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执行协助网络,健全执行强制、执行惩戒等制度。四是要认真解决立审执存在的脱节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而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要注意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提醒当事人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和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法院自身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当倾斜,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
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证执行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守法,带头守法,特别是对法院裁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主动地、及时地予以履行或予以协助执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机关自身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及期待。对那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
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改进报告的内容,如增加当事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认真统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结的案件,说明有多少件是中止、终结执行的,中止、终结执行的金额是多少,占多少比例,以真实地反映执行工作的全貌。在执行涉及依靠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要主动向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及人大的财经、法制工作部门汇报,提请政府在编制预算、人大在审查预算时,争取安排因履行法院裁判而必需的经费。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如提请增设“藐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从根
本上解决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1、规定被申请
执行人必须主动、如实向法院汇报住所、申报财产,违者即负刑事责任,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法院查找被申请执行人及
其财产的负担;2、加大对被申请执行人、法定协助执行义
务人的违法惩处,使其认识到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法院裁判将带来的严重后果。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努力建立各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积极稳妥地处
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
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
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篇六: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图书馆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文化建设规划和发展战略,为东莞“十二五”文化名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发展动力。在文化名城建设进程中,图书馆事业的强势发展,不仅是文化名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有效地促进和推动文化领域的发展。通过对东莞图书馆发展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进一步提高东莞图书馆发展水平,这样必将迎来丰硕的文化名城建设成果。
东莞市是广东省珠三角地区的新兴发达城市,经济实力雄厚,文化发展迅速。市政府先期的“图书馆之城”发展战略和目前正在进行的文化名城建设,有力地推动了东莞图书馆事业的长足发展。
1政府重视,领导关心是图书馆发展的动力
东莞市政府高度重视东莞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早在20xx年到20xx年先后出台了几项图书馆之城建设的文件,给予图书馆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从而使东莞图书馆事业,特别是城市图书馆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从20xx年开始实施的文化名城战略,必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东莞各类型图书馆的发展。
2城市图书馆可持续发展方兴未艾
过去的几年,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努力工作稳步发展初步建成了以东莞图书馆为龙头的东莞地区图书馆集群图书馆网络
体系。2.1东莞图书馆发展迅速,引领城市图书馆发展新潮流20xx年9月28日设立在东莞文化中心广场的东莞图书馆新馆
正式开馆,开创了东莞市图书馆发展新篇,把城市图书馆的发展引入了高速发展的机遇期。经过几年的努力,特别是20xx年4月有国内图书馆界精英参加的东莞学习中心的启动仪式在业界引起了轰动效应,影响深远。东莞更是成为由文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20xx年中国图书馆年会――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99中国图书馆展览会的承办城市,20xx年11月21日-24日在东莞举办的盛会首次引入城市承办制,给东莞图书馆发展带来了难得的良机和发展机遇,大大地提高了东莞图书馆的影响和品牌,推动了东莞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和长足发展,现在东莞城市图书馆已形成了以东莞图书馆为中心馆,24个镇(区)分馆,8个村(街区),4个企业(学校)分馆共计36个分馆组成的图书馆集群网络体系。
可以说东莞图书馆经过几年的迅速发展,取得骄人业绩,走在城市图书馆的前列,通过珠三角地区城市图书馆基本情况一览表可以看出在办馆条件和内涵建设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2镇(区)图书馆发展提速,促进文化名镇建设在镇(区)图书馆建设中很多镇(区)都建立了规模不等的图书馆,现有的24个镇(区)图书馆初步形成了以东莞图书馆为中心的东莞地区图书馆集群网络体系。
从表述可以看出虎门图书馆、长安图书馆规模较大,文献资源丰厚,在文化名镇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承认东莞镇(区)图书馆建设发展不平衡,与先进地区的镇(区)图书馆建设存在一定差距,更值得关注的是东莞36个镇(区)中只有24个镇(区)图书馆,尚有12个镇(区)还没有图书馆,这与我市正在进行的文化名镇建设极不相称,有待提速加快镇(区)图书馆的建设,争取“十二五”时期镇(区)图书馆全覆盖。
2.3村(社区)图书馆发展和管理有待完善村(社区)图书馆在东莞图书馆集群网络体系中只有8个图书馆,这与镇(区)都有图书馆、村村都有图书馆的要求相距甚远。在我们日常进行的高校图书馆社会化调研中,我们欣喜地发现,大多数城边村和社区都有一个规模不等的图书馆(室),只是管理不够规范,服务不够周全,经过一番努力和专业培训,完全可以纳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不断健全、不断规范,发挥其在活跃村(社区)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城市图书馆建设中的图书馆之城建设是东莞文化名城和文化名镇的先导,为深入城市文化发展开创了创新之路,我们要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文化成果,发展东莞图书馆事业,促进文化名城(镇)建设。
3大学图书馆平稳有序发展,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东莞文化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东莞现已有六所高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严格管理和要求下,以及一系列的评估工作标准的
要求下,作为办学条件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馆得到迅猛发展的良好契机,标准化建设成效显著。
3.1东莞大学图书馆稳步发展东莞市政府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给予东莞地区现有的六所大学提供政策性扶持、经济上支持,从而给辖区的大学宽裕的发展环境,各大学越办越好,平稳有序持续发展,给东莞带来了生机活力,提供了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为东莞的经济腾飞、文化发展提供后备力量和人才保证。各高校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图书馆的稳步发展,除了新建的创新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建设图书馆,其他五所院校图书馆已具规模,现代化程度和图书文献资源都能很好地满足教学改革和读者借阅需求。3.2以评促进,图书馆不断完善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等主管上级部门的要求,近几年每所院校都分别进行了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专升本等一系列评估。图书馆建设是基本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明确、标准清晰。图书馆在迎评工作中,努力加强现代化建设,文献资源建设和队伍建设,使图书馆得以长足发展。表三显示每所图书馆大都具有2万平方米以上的馆舍,文献资源丰富,纸质图书大都达到百万册,电子资源也都在百万件左右,不仅取得可喜的进步,而且上规模上档次。切切实实取得了以评促进、不断发展的积极作用。以我院为例,20xx年通过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评估,20xx年通过教育部专升本评估,两年跨上两个新台阶,取得跨越式发展,图书
馆也随之强势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现正在信心满怀地准备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3.3文献资源日益丰富,科学管理日臻成熟高校图书馆和城市图书馆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现代化水平高,文献资源丰富。现代化建设是科学管理的保证,文献资源是读者服务的基础。高校图书馆基础建设雄厚、办馆条件好,使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图书馆在科学规范的轨道上不断前行,为进一步实现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校图书馆是所在城市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推动城市图书馆的发展,促进城市文化繁荣发展,而且在高校图书馆社会化进程中,充分发挥文献资源优势,为地方文化发展服务。
篇七: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一、课题研究主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
1、
查阅案卷
2、
与当事人谈话
3、
与执行法官交流
4、
查阅案件执行报表
内容提要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一)执行人难找。
(二)被执行财产难查。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
(四)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
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二)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一)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三)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四)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五)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六)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
曹亮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截止今年3月底,我院共有未执结案件194件,其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80件;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债务案件4件;涉及其他企业债务案件11件;一般债务案件99件。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二)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三)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推脱,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四)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一些“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一)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立、审、执各个环节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2)执行工作责任制不完善。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篇八: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从近年来我院对舆情危机的处置情况及对我院干警的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我院应对舆情的水平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得到相应的提升始终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来看待舆情应对尤其是网络舆情应对的问题对舆情危机的影响力估计不足对问题舆情关注不够关于法院舆情应对问题的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兴媒体的发达,舆情应对俨然已是一个热门名词。从政府到企业,纷纷开始关注舆情对自身的影响。法院亦不能例外。公众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满,加上法院工作本身的重要性、敏感性、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等特点,法院的工作动态、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备受公众关注,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卷入舆论风暴中心。如何直面公众、如何应对舆情,已成为法院回避不了的问题。舆情应对不慎,可能使法院工作陷于被动,形象不佳;对舆情置若罔闻的消极态度,最终损害的则是司法公信力。为此,我们成立课题组,对我院舆情应对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提出我们的建议,以期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一、舆情问题的提出《广雅》中,“舆,多也”。《辞海》中,“舆”字本意为车或轿,“舆人”则是指造车舆的工人,有时也指推车或抬轿的人,后来逐渐演化成为“众人”之意。可见,舆情是指众人的态度,即在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民众所持有的看法和表现出来的情绪。从现代舆情理论的严格意义上讲,舆情本身并不是对民意规律的简单概括,而是对“民意及其作用于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规律”的一种描述。舆情可分为传统媒体舆情和网络舆情。传统媒体,是指报刊、广播、电视这三大媒体,而网络是个新兴媒体,又被称为“第四媒体”。这两者既有共性又有不同。二者的主体都是公众的意见,客体都是公众关心的社会问题,都有明确的目标性,都能形成巨大的社会精神力量。在我国,传统媒体更多的倾向于党和政府。传统媒体所传达的思想和意见是经过有意识的挑选和概括的。因此,传统媒体舆情是较统一且易控制的。网络舆情则不同。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如网民众多、传播速度快及网络匿名性等,使网络。报送给中院研究室,经中院研究室同意之后由其对外发表。我院在案例报送方面不直接面对媒体。d、门户网站管理制度。2008年我院建立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对外网站并制定《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法院形象,推进审务公开,加强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同时,该《规定》详细设定了我院网站的栏目设置和责任部门,将门户网站考核纳入部门量化考核。2、畅顺民意沟通渠道。从本质上来看,舆情是一种民众消息的汇总、沟通和扩散。舆情危机的发生就源于信息的误导或者是沟通的闭塞。为畅通民意沟通、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我院施行了以下措施:一是设立记者旁听席。我院于2010年在全院各个审判法庭(包括人民法庭)为新闻记者设立了记者旁听专用席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行采访监督。记者入座专席无需事先申请,也不需要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流程和普通公民旁听没有区别。二是畅通信访渠道。我院在立案庭下设信访办,由专人负责。平时审查重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不拒访,不回避,不推诿,不含糊,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都能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确实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的,则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力避造成超级信访,重复信访,多头信访。2010年制定《关于实行院长接访日的暂行办法》,固定每周五上午为院长接访日。三是在外网设立院长信箱。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网设“院长信箱”版块,由监察室专人负责。公众和当事人可通过这个平台咨询案件的进度、反映法官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公正与否以及对我院的各项建议。每年有不少信件在这里流转,许多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在这个平台得以解决。四是监察室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我院历来重视司法作风建设。监察室以电话回访当事人的形式了解我院办案人员在司法作风、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每次电话回访会随机抽取涉及各业务庭和法庭的全部办案人员的案件进
行满意度测评。3、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网络舆情的快速传播性要求法院在应对上能快人一步。要想占领舆情阵地的“制高点”,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就必不可少。我院司专人担任网络阅评员,负责关注涉及我院的网络信息。一旦发现有该类信息,网络阅评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此事。同时,我院充分利用好“广东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管理与舆情动态网”这个平台,每日浏览广东法院系统的舆情动态,监控媒体对我院宣传工作的反应,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所在。4、保持与媒体的良好关系。媒体是把“双刃剑”,媒体的炒作既有可能帮助法院宣传工作,树立正面形象,也有可能进行负面报道,降低司法公信力。由于法院与媒体的立场不同,双方的冲突在所难免。如何将这种冲突降到最小,使双方达到双赢的局面,一直是我院思考的问题。我院始终对媒体持尊重的态度,把媒体作为我们做好工作的一个好帮手。由研究室专门负责与媒体的通联工作,及时有效地与媒体进行信息交流,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5、对敏感案件报道的及时回应机制。敏感案件报道比较容易引发舆论的关注,成为舆论热点。如果法院不能及时应对,当公众的好奇心无法得到满足时,这些舆论热点就可能会诱发舆情危机。我院对敏感案件报道秉持及时回应、真实准确、全面铺开的原则,针对公众的疑问,以公布案情、及时上网跟帖评论及发表法官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解答,消除公众疑虑,取得舆论支持。三、我院干警对待舆情问题态度的调查思路决定出路。如何看待媒体对法院工作的采访报道、如何看待涉及法院案件的宣传舆论,决定着我们的舆情应对工作效果。为掌握我院干警对持舆情问题的心态,调研组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全院有237位干警积极接受了调查,并反馈了自己的态度。调查结果是:1、关于媒体舆论的可信度问题。2、关于法官办案是否要同时关注媒体舆论。3、关于媒体舆论是否会构成办案压力的重要部分。4、关于法院舆情应对的策略选择。5、关于法官是否愿意接受媒体采访。对以上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我院干警对待媒体舆论问题的多数态度是:对媒体舆论的真实可信程度心中无数;办案需要同时关注媒体舆论;媒体舆论会构成法官办案的压力;主动宣传是舆论应对的最好选择;普遍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调查的五大选项中,选择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占82%,为最多。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认为法官有独立的审判权,要坚持司法独立就不应该也没必要接受采访。二是看到媒体对法院案件进行炒作的事例不少,担心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理性报道,也担心记者会对采访内容进行歪曲报道。三是认为法官应慎言慎行。法官就应低调。四是接受媒体采访会成为公众人物,扰乱生活秩序,同时也担心招来恶意之人的报复。五是担心讲多错多。四、我院舆情应对工作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近年来我院对舆情危机的处置情况及对我院干警的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我院应对舆情的水平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得到相应的提升,始终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来看待舆情应对尤其是网络舆情应对的问题,对舆情危机的影响力估计不足,对问题舆情关注不够。绝大部分干警不愿接受采访,特别是对具体案件的采访,大家普遍有避之不及的思想。其实正规的媒体有自己的立场,决定要上的节目或者报道,他不管你是否接受采访,是
一定要播出或者刊登的,我们一味的回避,有时效果并不好。2、应对方法培训欠缺。哪些案件可能成为舆论热点?如何防患于未然?如何对出现的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并找出对策等等,这些都是法官在新的形势下无可选择、必须面对的问题。但目前我们还缺乏处置舆情危机技巧的训练,缺乏这方面的培训,大部分干警对舆情应对有关知识知之不多。3、应对技术待提高。我院没有建立从事收集舆情信息的专业队伍,对舆情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滞后。想要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搜集、处理、研判和决策,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没有与网络舆情监测和舆情分析相匹配的技术手段,在舆情危机事件发生后,难以及时有效获取深层次、高质量的网络舆情信息,可能造成舆情危机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4、应对舆情危机制度不健全。目前我院宣传方面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对舆情应对问题也有涉及,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以预防和应对舆情危机。
篇九: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关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__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__带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体成员、部分常委会委员,到市人民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市人民法院20__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审判队伍和机制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深入了解。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主要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要求,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20__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863件,诉讼标的额139.96亿元,审结17173件,结案率96.41,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二、主要做法和成效㈠着力服务发展大局。设立金融审判庭,开展了“金融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审理金融案件攻坚战”等专项行动,20__年以来,共审结涉金融案件5150件,标的额80.87亿元,审结破产案件9件。成立了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一庭专设“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开通涉军案件“绿色通道”,20__年以来,共受理涉军停偿案件169件,已全部按时审结。与__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企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开展巡回驻点服务和“访百企、进千
户、听民声、解民忧”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共走访企业、重点项目25个,提供法律服务41次,征求意见建议42条。
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20__年以来,共审结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相邻权纠纷等权属案件616件,交通事故、医疗、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94件,劳动争议、涉农民工工资等案件477件,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2529件,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保护纠纷等涉农案件2500余件。与市公安局、司法局等9个部门和行业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三年多来,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诉案件5524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30.42。开辟维护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77.93万元,发放司法救助资金253.3万元。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800
余件。加强法庭建设,交通法庭调解交通事故案件1130件,兑现赔偿款5571.35余万元,调解率82.92。畲区人民法庭于20__年10月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审结民事案件435件,其中涉畲案件97件,涉及畲族群众100余人,方便畲区群众诉讼。
㈢有效推进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责任制,设立民事审判团队10个,建立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及时提交研究,统一裁判标准。目前,已召开法官会议58场次,对111件案件作了研究;出台《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意见》,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把繁简分流贯穿于民事审判各环节。20__年以来,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59。20__年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设立6个“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速裁团队,至目前共通过“分调裁”机制审结民事案件3215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6.18;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发布民事案件庭审直播20__场、上网公布民事裁判文书11388份。通过“两微一网”开展诉讼指导、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发布民事典型案例100余篇。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审判职能,人民陪审员参审民事案件6872件,一审民事案件陪审率达97.99。
㈣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突出问题整改,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截至目前,共有12名法官荣获省级先进,其中,民一庭叶晓明荣获“全省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先进个人”。三年多来,共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完成639天的各类培训,开展庭审示范观摩教学、学习交流会等活动34场次,开展对青年法官“一对一”的指导、培养,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化解矛盾等能力。同时,积极鼓励法官自学,加大从优待警力度,让法官心无旁鹜,专注审判,提升业务技能。
三、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在提高司法能力、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审判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㈠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司法体制改革后,办案员额法官减少,未入额的审判人员和法官助理不能作为主审法官直接参与审理案件,使原本审判力量不足的状况更为严重,市法院年人均结案量达20__件左右,工作压力大,法官队伍不稳定,影响审判工作持续平稳开展。㈡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和网络的普及,各种案件出现新形式,财产类型日趋多样化,给法官带来新的挑战。在婚姻家庭、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之外,房地产买卖、财产租赁、物业服务、民间借贷等各种合同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加大,涉及到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各种矛盾的成因更加复杂,审判案件的敏感性、关联性增强,民事纠纷矛盾比以往更加尖锐,法院利益平衡和矛盾化解的难度不断加大。尤其涉及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民事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等问题,如处理不当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㈢矛盾化解机制有待完善。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的普通矛盾纠纷应该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这类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既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可节约宝贵的审判资,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审理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我市有多个专业调解机构,包括交通事故、医患矛盾、土地纠纷、校园伤害等,一些类似案件可以
篇十: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一、基本情况
20某某年以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落实接访措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取得成效,某某某某年至某某某某年4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信访件2405件次,其中来信822件,来访某某83件次,连续4年保持为涉诉案件进邕信访量最少的市之一。
(一)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完善诉讼服务功能,配置便民利民设施,配备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领导接访制度、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司法救助制度等。以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涉诉信访案件办理。20某某年以来,全市法院落实司法救助39人,救助资金60.9万余元,解决了20件信访案件。
(二)涉诉信访数量同比逐年下降。几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按照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强化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措施,注重涉诉案件源头治理,及时受理群众信访,自20某某年来,群众来信来访量同比逐年下降,20某某年同比2022年下降1.02%,2022年同比2022年下降30%,20某某年同比2022年下降2.31%。
(三)化解越级信访工作取得实效。20某某年以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的工作大局,高度重视越级上访案件,加大息诉化解力度,越级上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化解。20某某20某某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接中央政法委交办信访件77件,现已办结;承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办信访件4件,已均转到相关部
门办理答复;承接自治区政法委交办案件8件、区高院交办案件9件现均已办结;此外,对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件4件、群众路线办交办的信访件11件均及时办结,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答复当事人。
(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诉非衔接”改革取得新成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以涉诉案件办理工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机制,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以完善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为核心,通过建设五大平台、构建八项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保障“诉与非诉”的有机衔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下降。某某县法院“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先后得到某某高院和最高院肯定,在20某某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上,某某县人民法院荣获了全国50家“示范法院”的荣誉称号。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在调研中了解到,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对法院裁判不服;二是对生效的判决未能执行到位不服。但从法院受理涉诉信访案件遇到的问题看,情况比较复杂,解决问题难度较大。一是涉诉信访主体多元化,信访人员来自多方面群体,人员构成复杂;二是诉求利益化,有的超越法院职权范围,缠访缠诉时有发生;三是反映问题种类多样化,涉及行政执法、土地拆迁赔偿权属争议以及对法院一审、二审裁判不服,要求改判或重新审理;四是信访群体性明显,理由偏激,对立情绪大;五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证据缺失,调查取证难,化解工作难度大。
经调查分析,认为全市两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是:
(一)信访当事人法治意识不强。由于部分信访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对诉求程序、举证期限、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等问题缺乏了解,
对败诉问题不能理性对待而到处上访,一些案件当事人利用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把越级访、串联访、敏感期间访作为施压手段,企图“闹中获利”,本来案件结果没问题,仍持续缠访。
(二)个别审判案件质量不高。个别司法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案件审判质量存在瑕疵,以至存在错案,导致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
(三)生效判决案件执行不到位。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或者采取各种办法恶意逃避执行,一些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申请人“信访不信法”。
(四)涉诉信访案件出口不畅。按照法律程序已经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员坚持上访,一些部门没有按照终结案件有关规定办理,仍重新交办,导致信访案件无法有序退出落实移交稳控责任主体,案件终而不结。
(五)涉诉信访工作制度不够完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工作制度还不够建全,处理措施不够明确、执行刚性不足。有的合法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造成了信访人长期信访;对无理缠访、闹访、违法信访没有给予相应处理,助长了信访人长期的无理信访、闹访,违法信访,扰乱了社会秩序。
(六)部门联动沟通不够。涉及信访件的各部门间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协调,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不明,在工作中对同一案件重复交办、多头交办,相关部门只能反复复查、反复报告,造成信访资源浪费,案件长期得不到终结。
三、意见建议
针对我市两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加强对信访群众教育引导,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工具以及各类普法工作平台,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结合典型案例,继续加大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并通过法律渠道和司法途径合理表达诉求,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治、依法维权的舆论环境和依法信访的法治秩序。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队伍的素质培养,不断加强法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全面推行阳光司法,完善审判流程信息、裁判、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审判、执行工作责任与信访责任有效衔接,从源头抓好治理,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效遏制和减少涉诉信访。
(三)加快执行机制改革,切实化解“执行难”。加快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步伐,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功能设置,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创新执行工作模式,推进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实现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离,保障执行机制改革的各项试点工作尽快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严格落实终结性解决机制,保障涉诉信访案件从司法程序退出。要按照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实行,对不服法院裁决的信访案件应当以解决信访人反映的案件问题为依据,在司法的框架内解决,既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各种诉求权利,又要维护国家信访制度和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原判完全正确、帮扶工作到位的案件,及时启动终结程序,提高终结案件的审核效率。对信访终结案件,人民法
院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落实好教育帮扶工作,真正实现责任主体的转移,使终结案件从司法程序中有序退出,实现息诉罢访。
(五)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方法,推行诉非衔接和引入第三方解决问题的信访机制。要全面推行田林县人民法院“诉非衔接”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行诉访分离制度,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受理范围、明确受理条件、完善办理程序,及时审查、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涉诉案件,并依法处理。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实践、当事人信任等优势,探索由律师为主体,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第三方参与的陪访机制,用无利害第三方介入评判谁是谁非的方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增强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合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多途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衔接,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篇十一: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一】: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一】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20XX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XX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工作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全面了解掌握两年多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尊严,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纳入20XX年工作要点。为确保专题询问达到察实情、促工作的效果,5月15-1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带领调研组一行深入市中级人民法院、鄱阳、弋阳和信州区人民法院,听取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与市、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作了座谈交流,视察了所到各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6月21日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东进同志还专门带领调研组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调研、督导法院执行工作,对全市法院为打赢“基本解
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所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肯定,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和希望。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主要情况两年多来,全市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联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威慑、制度创新建设等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获得长足进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XX年1月至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6269件,实际执结16115件,实际执结率44.43%,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7.6亿元;执结涉民生、金融、党政机关三类执行案件5136件,赴京访案件化解率100%。
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加强。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5月,市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扩大会,下发了《20XX年解决执行难工作要点》,下达了工作任务交办单。全市法院把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中院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订责任书,落实
列文件,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及工作时限,实行挂图作战,以“项目化”方式推进,并在重要节点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有力推动解决执行难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两级法院都建成了执行指挥中心,配备了执法记录仪、执法车辆等必要执行装备,保障执行经费,切实保证执行工作需要。
二是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接协调,强化联合惩戒,构建了由38个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合惩戒体系,完善了执行联动协调办法。中院与市发改委、电子政务办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把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嵌入社会信用网络平台,实现市直联动单位信息共享;与市文明办联合发文,将诚信情况纳入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内容;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饶日报开辟专栏每月发布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市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法媒银平台、法院网站、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让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XX年以来共拘留、拘传被执行人2095人次,罚款435.55万元,15案16人被判处拒执罪。截至20XX年6月,全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6918人次。全市法院先后开展了“夏日风暴”、“秋季行动”、“冬日融冰”、“执行攻坚
月”等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执行,组织“晨战”、“夜战”、“节日战”,打出执行“组合拳”。开展了清理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的专项集中行动。通过集中执行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执行效果。截止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上半年共受理执行案件9509件,同比上升36%,实际执结4096件,同比上升39%,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8.8亿余元。执行质效指标进位赶超提速,法定期限内结案率、首次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等几项指标进入全省法院前列。
三是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积极推进“互联网+执行”工作,完善“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与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阿里巴巴等网络“点对点”查控财产,实现电子数据“零距离”交换。20XX年以来,累计查询各类信息210.32万条,涉及被执行人221万人次。与公安机关对接,依托公安机关大数据查询被执行人信息56批次,有效查控达160余人。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从20XX年4月起,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入驻淘宝、京东等司法拍卖平台,待处置财产均实行网络拍卖。充分运用执行指挥中心视频督办、执行会商、现场指挥等功能,形成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组织开展执行工作常态化机制。20XX年以来,市中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共向12个基层法院发起线上督办166批次,指挥会商27批次。启用“掌上
执行局”,通过手机“移动执行”APP,实时记录查人找物过程,随时发起“点对点”网络查控。
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实行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办案模式。配强执行力量,推进执行案件专业化办理。推行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工作机制,改变过去一人包案到底、难以监督管理的情况,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查控组、速执组和网拍组,建立财产调查、裁决处置、处置操作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实行“简案”速执、“繁案”精办的分流机制,实现案件与人员的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发挥执行队伍潜力。完善立审执协调机制,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工作衔接;实行执行风险提前告知制度,在立案阶段就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释明财产保全制度,实现网络查控与诉讼保全的无缝对接,与保险公司建立诉讼保全保险合作机制,提高财产保全的使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探索执行转破产机制。推动执行程序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消化滞留在执行程序的无财产案件。中院、上饶县、广丰区、铅山县、弋阳县分别受理了世纪长河、远翔实业、吉意豪、天江纸业、荣盛化工等多个执转破案件,涉及相关执行案件202件。搭建社会化协同执行框架。对接市综治办,将执行工作嵌入到综治网格化APP系统。对经财产调查确实难以执行的案件,通过综治网格、司法建议的方式向乡镇、街办、综治网格员、民政部门推送,通过
基层组织帮助查人找物、进行法治教育,促进案件执行。20XX年度,全市法院共向130个乡镇发出司法建议书416份,推送执行案件4737件,有效执行125件。
5月14日,全市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将2449件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和600宗系列案件交办给各县市区的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和政法委,要求落实协办机制,限期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全市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四个基本”“四个90%”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实际执结率不高,终本案件过多。20XX年1月至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6269件,实际执结16115件,实际执结率44.43%,加上20XX年以前旧存未执结案件,实际执结率不高。从到各地调研的情况看,“终本”案件普遍较多,且一些案件还存在瑕疵,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片面追求高执结率和案多人少矛盾,个别执行人员将“终本”作为提高结案率的便捷手段,一些尚未到执行期限的案件或未确定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造成该类案件数量增多,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二是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未完全落实到位,执行工作整体合力不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功能和范围不够完善,部分联动部门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的意愿不足,与法院“点对点”查控网络建设进展缓慢,信息共享存在壁垒,存在联不上、查不到现象。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力度不够,存在渠道不畅、信息不共享、政策落地困难等问题,执行威慑力不够。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个别成员单位大局意识欠缺,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一家的事,未能从全局高度认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对法院执行工作消极配合或不配合,少数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
三是执行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健全,公民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缺乏充分了解,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问题相当程度存在。一些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存在片面认识,将因市场风险、交易风险或诉讼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为执行不力。特别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对此难以理解。
四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案多人少矛盾是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全市法院普遍调整和加强了执行力
量,执行人员数量有一定增加,但仍无法适应持续高速增长的案件量,执行力量的增加与执行案件的增长不相适应,一线办案人员工作量长期“超饱和”,“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常态。此外,少数执行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对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态度简单粗暴,不够耐心。
五是普法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模糊,不能理性对待执行难有关问题。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往往缺乏常识性认知,不能正常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自己利益不能兑现简单归咎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力”。同时,因少数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的方式方法问题,导致本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转化为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意见和建议今年是最高法院作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承诺的兑现之年。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冲刺阶段。要打赢这场攻坚战,必须多措并举,补齐短板、破解难题、合力攻坚。
一是健全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格局。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难以完成,要进一步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适
当增加执行工作在综合治理考核中的分值。各地要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在工作力量、工作保障方面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两办”《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更加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强化对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对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动情况的督查督办、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扎实推进执行联动。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促进“两升一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全市法院要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措施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重点抓好“三类”案件的执行,切实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实际到位率。要完善分工明确、运转有序、互相协作的立案、审判、执行衔接配合机制,优化内部流程,提高执行效率。要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充分整合各类数据资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数据支撑。积极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强化执行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要推进执行公开,加大执行案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力度,提升执行公信力。要严把“终本”案件审核关,并对已“终本”案件进行“回头看”,在降低“终本”率的同时,努力提高“终本”合格率,
实现实际执行率和实际到位率的上升、“终本”率的下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率。
三是完善执行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19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断拓宽执行联动的内容和范围,加快推进与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全覆盖,畅通被执行人及财产发现渠道,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各联合惩戒部门要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主动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运用到本单位管理、审批等工作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与法院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确保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落到实处。要健全执行救助机制,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妥善解决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
四是加大执行宣传,获取公众广泛认同。要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多层面、跨媒介、全方位的执行工作宣传格局,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行环境。要注重对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惩戒以及执行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件的宣传,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形成震慑效应。要加强对执行不能和终本程序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让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法院执行工作。
五是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按照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强执行人员力量,配强执行工作装备,采取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规范执行人员行为,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加强执行团队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运作模式,建立健全执行团队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律师参与执行等机制,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爱执行队伍,优待执行人员,加强心理疏导,缓解工作压力,妥善解决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的待遇问题,增强他们做好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针对集中执行频率越来越高、执行强度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努力减少执行中的冲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执行人员人身安全,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篇十二: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2008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于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但是,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从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颁布后,降低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成本,缓解了“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因此,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执行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2010年至2011年,鹤峰法院执行案件分别受理402件结案398件、受理462件结案458件,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2011年1月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01件,执结573件,执结率95.34%;执结案件的标的达2623.2658万元,实际到位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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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2132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5.58%。未执结的案件仍有28件,这些未结案件的执行难度都相当大。(二)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1.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笔者所在鹤峰县,山岳连绵,沟壑纵横,是集老(区)、少(数民族)、边(区)、山(区)为一体的全国最贫困的县之一,国土面积2892平方公里,人口22.02万,可谓山大人稀。该县法院在编人数71人,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就更少了,有些被执行人切中法院人少的“要害”,竟玩“捉迷藏”,使得案件执行受阻。2.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为被执行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想方设法转移、隐藏、变卖其所有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履行或不履行的目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早已逃之夭夭,其财产根本无从查起。据统计,鹤峰法院每年因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达10件左右。(三)协助执行人义务人不配合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认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也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人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只有拘留、罚款,拘留只有15日、对单位罚款最高30万,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只有1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益面前,拘留15日,罚款3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白。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助的原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三、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对策
篇十三: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第一篇: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了解市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深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促进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此工作进行调研,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年以来,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部署要求,努力构建执行大格局,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执行行动,两年来,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9695件,结案8826件,结案率91.04%,实际执结率42.66%,实际到位率38.05%,执行到位金额约5.55亿元,“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基本形成。近两年,我市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成立了“解决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坚持落实执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协调推进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各级各部门从执行协作、执行联动、执行惩戒等方面都给予了支持和保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解决执行难大格局基本形成。
(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进一步健全。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与全市各部门在打击失信行为的协作配合,并分别与发改局、公安局、编办、行政审批局、食药工质局等单位建立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协调机制,加大对“老赖”公开曝光力度,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也被广泛运用,给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全市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全方位多要素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社会治理和源头预防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通过司法调解、执行和解等方式,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和文书;
依托全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和综合治理网格运行体系,建立完善了以各乡镇、街道办为基本单元,派出所、司法所、社区、村社干部、治保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为成员的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畅通了执行信息渠道,为执行工作提供了基础保证,社会治理和源头预防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四)执行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一是开展专项执行活动,通过开展“执行失范整治年”“司法大拜年”“执行大会战”等系列专项执行活动,进一步了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实际执行到位率。二是注重执行方法,坚持和谐执行,积极倡导人性化执行,建立执行和解跟踪监督履行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强化执行威慑力,严厉打击逃避和规避执行行为。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执行。四是注重执行宣传,利用法制宣传重大节日、干警下乡执行时机和网络、电台、电视报纸、刊物等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法院采取的重大执行工作举措,宣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曝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黑名单,营造执行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五是保护弱视群体权益,重点办好涉及社会稳定、涉及民生、涉及特殊主
体等案件,保障广大群众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六是深化了执行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出阳光执行app和微信公众号,构建多重联系方式,方便申请执行人获取案件进度和执行轨迹,提供案件执行线索,提起案件咨询和质疑。
二、存在的问题
两年来,我市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一)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2018年,我市多次召开了解决执行难联席工作会,部门的协作配合有了很大进步,但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协助职责、考核及责任追究需要进一步明晰,个别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协助配合不够积极的现象仍然存在。另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由于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覆盖面不广,房产、土地、不动产等信息还无法实现查控,缺乏有效衔接;
金融机构的冻结、扣划等查控手段上程序复杂,造成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和查封、冻结、划拨、拘留等强制措施无法有效实施,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尊重服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二是部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债务,造成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执行效果不理想。三是一些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片面认为赢了官司就应该得到补偿,执行是法院的责任,缺少主动协助做好执行工作的自觉性。
(三)司法救助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涉及交通肇事、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不断上升,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存在着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或无履行能力的情况,实行司法救助数额也难以达到申请人的要求,因而此类案件执行难现象仍然存在。
(四)打击拒执犯罪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从我市执行案件的数量和执行工作情况来看,被采取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的人数相对执行案件数量来说较少,对依法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曝光度也不够,社会警示教育效应不够明显。
三、意见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执行工作基础。要从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高度,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人民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执行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在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保障。
(二)完善联动机制,深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坚持落实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导检查,工作落地落实;
篇十四: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因为涉诉进京访会带来更大的维稳压力更大的司法权威及裁判终局性的挑战所以对于每一个此类案件都应当加倍重视否则一个案件就会影响到整个法院的业绩考核和外部形象甚至影响群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严格地说法院当前在应对涉诉信访的问题上仍然处精品文档14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凸显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2篇)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下是关于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范文一)涉诉信访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消解了本身就较羸弱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对社会稳定、和谐也是一大威胁。解决好这一难题,既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也是法院强化自身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经过调研XX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对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了一番思考,以求为化解涉诉信访难题提供些许参考。一、涉诉信访基本情况简介1、信访案件、信访理由相对集中XXXXX年,XX区法院共受理信访案件XX件,其中立案庭有X件,执行局有XX件,分别占到信访总数的XX.X%和XX.X%,信访案件分布相对集中,信访理由多与立案和执行业务相关。涉及其他部门、事项的信访理由,如举报控告违法办案行为、给在审案件的法官施压等,就相对较少。2、党委政府等部门批转案件较多
从案件来源来看,本院来信、来访案件共有X件,占到信访案件总数的XX.X%,其他信访案件都是人大、政府、政法委等部门转办的。也就是说信访人能准确“找对门”的只占三成多点,其他涉诉信访案件均没有直接找到司法机关,导致党委政府等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3、信访案件卷号较杂、立卷较多XX区法院信访卷号有东信法字、东信人字、东信字、东访字、东信信字、东信政字共六种卷号,卷号划分过细而区别度较低,不利于案卷的流转和案号的识别、区分与记忆。同时,立的信访案卷也较多,因为有些信访情况是不需要立卷的,比如(XXXxx)东刑初字第XXXX号和(XXXXX)东刑初字第XX号案件的信访,该两起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利害关系人试图通过信访来干扰法院的审理,显然是不应接访的,更没有立卷的必要。当然,立卷多也和个别信访人的重复信访行为是有关的。4、涉诉进京访案件仍然不少涉诉进京访案件绝对数少,只有X件,但是仍然占到信访总数的XX.X%。因为涉诉进京访会带来更大的维稳压力,更大的司法权威及裁判终局性的挑战,所以对于每一个此类案件都应当加倍重视,否则,一个案件就会影响到整个法院的业绩考核和外部形象,甚至影响群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二、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探析1、缺乏系统、规范的法律指引严格地说,法院当前在应对涉诉信访的问题上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凸显。虽然《信访条例》作为统一的处理信访的行政法规,对于应对涉诉信访问题可以提供有益借鉴,但是其仍然缺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也没有兼顾考虑到法院的特殊性质。2、民众“法治”意识差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较低,这也直接反映到了信访人的身上,主要表现在:①“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大部分信访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封建残余思想较重,相信“人治”大过“法治”,仍存有“青天”情结,不管是不是涉诉的问题,遇事首先想到找政府,以求通过政府来压制司法。②依法维权不及时。有相当部分的信访人是没有及时利用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而往往等到上诉期、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又来无理信访,而且对其作出的合法解释也多半不被理解。3、缺乏统一的信访信息分享平台现行的信访体系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有效信息的沟通,最终也就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意识都不强,信访案件能推则推,大量信访案件批办转办,其结果就是皮球踢走
了,但是信访问题依然存在。这不仅导致了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也迫使信访人不得不在各个“站点”之间不断徘徊。4、立案、执行环节有待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环节的大比例信访暴露了这两个方面工作的一些问题,比如立案、再审等的审查不及时,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等。这就提醒我们,案件的“发起点”和“终结点”是涉诉信访问题的多发点,也是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点之所在,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的相关环节,提升立案、执行的效率较为迫切。5、相关人员对信访人存在不良“引导”涉诉信访案件有一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投机取巧的,原因就是“信访经济”的客观存在,这无疑助长了信访人坚持信访的信心。“信访经济”之所以存在,除了法治发展阶段、信访人法治素养等客观原因外,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承办法官不良“引导”的怂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对于这些幕后推手的追查和责任追究就显得尤为必要。6、案件质量尚需提高涉诉信访问题说到底还是和法院审理的案件密切相关的,法院审理案件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信访案件的少与多。有些信访案件直接反映的就是案件的质量问题,以及举报审理案件中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行为。可以说,案件
质量是法院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之所在,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力求从根源上化解问题显得尤为迫切。三、破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1、提高案件质量,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是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法院全体干警要在思想上转变认识,明白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不只是领导的事,也不只是立案庭、信访室的事,而是全体审执人员共同的事。法官干警们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内化为日常审执工作的一部分,自觉提升司法能力、司法素质,切实提升案件质量,注重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齐心协力减少“新访”的产生。2、制定专门法规,提升指导的规范性、针对性《信访条例》作为人民政府应对信访的专门行政法规,用以处理法院涉诉信访的问题时,针对性明显不足,也易导致司法行政化不良倾向。X月XX日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把其指导对象扩大到“各地区各部门”,覆盖范围明显提升,并增加了“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等新规定,对于改变涉诉信访批转案件多的现状,扭转“权大于法”的认识等意义重大。但是,该《意见》仍然没有考虑到涉诉信访与案件的密切关系,缺乏对司法职能与地位的特殊对待和细致分析,仍属宏观指引,
缺乏微观指导。一个应对涉诉信访的专门法规亟须付诸立法。3、优化立案、执行相关环节,提升司法效率要以立案、执行工作作为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把“立案难”、“执行难”与涉诉信访问题统一考虑、统筹规划。力求在破解“立案难”、“执行难”的过程中寻找解决涉诉信访的“金钥匙”,在处理涉诉信访的过程中探求破解“立案难”、“执行难”的“金点子”,不断提升立案、执行、信访工作的效率,比如提升申请再审审查、听证的效率等,以更好地服务群众。4、建立更广信息平台,畅通信访渠道最高法院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于X月XX日开通了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这不仅畅通了群众信访的渠道,也节约了信访的成本,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但是从当前中国国情来看,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不是仅凭法院系统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我们应考虑建立更加广泛的信息分享平台,把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等相关主体也纳入平台建设中来,让平台信息更加丰富,形成部门之间更易协调的新局面。5、分类对待信访理由,着力消除“信访经济”分类涉诉信访的理由,有针对性地建立涉诉信访“即时终结”、“程序终结”和“风险预警”机制,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
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针对个别案件当事人家属等人的“审理中信访”行为,可不予接待、不予立卷,告知其等待审理结果即可。对于缠访闹访的要坚决打击,大力消除“信访经济”存在的空间,扭转信访人“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严防因个人的不当干涉而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公正审理。6、追究不良引导人责任,鞭策信访人回归理性涉诉信访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各方利益(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的交织使得涉诉信访问题变得尤为棘手,再加上个别法官的廉洁意识不强,个别律师的职业道德偏低等因素的渗透,更使得这一问题难上加难。但是在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之下,本来“木讷”的信访人变得“精明”了,他们四处取经以实现自己的“信访经济”。而他们的取经对象正是需要被一并打击的不良引导人,因为他们给信访人的所谓“真经”往往是违纪的,甚至是违法的。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范文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要求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转变。去年以来,我院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林区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决策总体
部署,明确涉法涉诉改革方向,理清思路、建立机制、细化措施、稳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今年以来实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主要工作措施。(一)实行诉讼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轨道,依法处理。我院将进一步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实现“诉”、“访”处置的良性互动。将具有一审、二审或再审内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来信来访事项,纳入”诉”的范围;将司法程序已经穷尽,当事人仍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纳入“访”的范畴。凡属“诉”的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处理;凡属“访”的按照信访途径和程序统筹解决。(二)建立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诉信访事项要及时审查、甄别,符合条件的,及时导入法律程序处理。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但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三)严格落实信访问题依法按规定办理。对诉讼程序尚未穷尽或在信访程序中发现信访内容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及时纠正错误;需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经复查未发现错误的案件,依法维护公正结论,及时回复当事人,并做好释法
析理工作,促进息诉罢访;对程序终结的信访案件,按照“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积极请示政法委,落实矛盾化解和教育帮扶责任。(四)加强与检察院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也确立了抗诉和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后,涉诉信访矛盾仍会回到法院;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成为涉诉信访人,再次回到法院上访。因此,要加强与检察院信访部门的沟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共享信息,配合检察院做好民事申诉案件的信访接待和审查,及时解决民事诉讼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向林区政法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增加救助资金额度,多渠道统筹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不能到位、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援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六)强化涉诉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任务,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运行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提高对依法办案的社会认可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二、在推动诉访分离、依法导入、依法纠错、依法退出等方面取得的具体效果。自去年实施并稳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以来,我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与往年相比明显减少,信访工作形势明显好转。其主要原因:一是我院从XXXXX年开始增设审判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工作,案件质量和效率有较大提高;二是更进一步加大了办案调解力度,提高案件的调撤率,做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了信访数量;三是自XXXXX年开始按照省政法委、林区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和部署,我院贯彻实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实行诉讼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轨道,依法处理,成效明显。今年我院通过实行信访分离、依法导入,共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X件、刑事申请再审案X件,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1、申请再审人黄春风与被申请人谭复兵财产损害赔偿纠
纷案,在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亲自参与下,经多次电话给黄春风做大量的说服息诉工作及专程到宜昌给黄春风及其代理律师做工作,最终说服黄春风撤回了再审申请。2、申诉人贺子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刑事申诉案,经阅卷审查、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认为贺子中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驳回了其申诉。3、申请再审人肖龙宝与被申请人李光青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经阅卷审查、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了肖龙宝的再审申请。在向肖龙宝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时,经对其做释法明理解释工作后,肖龙宝认同了法院的观点,表示息诉罢访。同时,因该民事案件双方打架的事实引起的肖龙宝不服对其行政拘留而起诉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肖龙宝也撤回了起诉。以上三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信访人均息诉罢访,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进一步推动落实诉访分离、依法导入、依法纠错、依法退出的工作措施。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的三个配套文件精神,继续秉持诉访分离、依法治访的改革思路,通过理顺入口、谨防程序“空转”、畅通出口,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一步
推向深入。(一)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向深入,要理顺入口,防止一些案件游离在法治轨道外,形成越级访、违法访。要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诉与访,认真做好诉与访的审查分流工作,把诉类事项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同时畅通和拓宽涉诉信访渠道。群众的需求就是改革努力的方向。今年,为解决信访群众逐级“走访”问题,方便群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涉诉信访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我院已建立网上申诉信访和远程视频接访,已经初步形成了“人、信、网、视”的信访新格局,在理顺入口上迈出了一大步。(二)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向深入,要谨防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要明确审判错误和瑕疵的认定标准,及时发现审判错误、瑕疵,依法按程序纠正审判错误,妥善补正审判瑕疵。同时,更要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审判错误、瑕疵的发生,而对已经发生的错误、瑕疵,则要在纠正或补正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社会舆论误读误判和不当炒作,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向深入,要畅通出口,使无理缠访案件依法退出。违规上访、违法闹访等无理缠访已成为影响一些地方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一个突出问题。畅通出口,明确涉法涉诉信访的依法终结程序,有助于节约司
法成本,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促使无理缠访群众回归正常生产生活。但要确保终结质量,落实善后工作,并用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多措并举,维护良好信访秩序。四、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少数信访人“信访不信法”的意识依然存在,客观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令法院不堪重负。司法实践中甚至还出现了弃诉从访和职业信访行为,推动了信访行为的发生、发展和泛滥,依法办案的客观难度加大,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受到了冲击,影响了司法权威。一些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利用基层政权怕信访的心理,故意以越级访、集体访等方式“搞大”或以此为要胁,法院不得不挤占大量本已紧张的人力、物力进行处置,又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形成恶性循环。(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与当事人的期望值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造成涉执行信访问题较为集中。(三)司法救助制度不完善。一些案件先天不足,原告起诉时,被告就已经没有了还债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信访不断的情况屡见不鲜,只要执行不到位就信访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对待一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是弱势群体的,法院也很无奈。只有依靠建立特困群体司法救助资金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由治标到标本兼治的举措和建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是自XXXXX年以来政法系统重点工作之一,旨在改变上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信访局面,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妥善解决。为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效解决以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信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上下级法院垂直、统一的信访管理工作体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访分离,因法院而产生的信访案件要由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干涉。这样就急需法院系统内各级之间建立统一的信访管理工作体系,对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交转办、评查、终结等工作进行统一的、系统的规范管理,实现案件要联网、办理有程序、信息可互通的信访工作一体化格局。2、建立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克服仅以接访挂账督办工作为主、公检法各自为政的局面,要充分利用这个联合接访平台,着力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在公检法系统内流转不畅通、责任不明确、工作衔接不到位、配合工作不主动等问题,以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协助,发挥联合办公的重要作用。
3、规范信访案件评查日常工作程序。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后,能够及时进入终结程序,应建立案件评查的专门性常设机构,改变以往只有专项活动或特殊时期才由政法委临时组建上述机构的现象,并制定案件评查日常工作流程,使今后信访案件的终结程序更加科学、规范、畅通。
篇十五: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精编范文2021年法院调研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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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开,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通过通知、公告、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法院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情况、执行费用情况、重大执行情况审查、法律责任等五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对我们法院执行部门公正执行、规范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五六年的实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目前的落实情况目前就拿我院来说,在立案中我们立案庭就会把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我们的案件承办人拿到具体案件后,会制作《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将一些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过程中,都会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对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我们在处理其财产过程中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这些信息的公开,既确保了法院的规范执行,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但是执行人员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公开还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主要表现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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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人员公开意识薄弱。对执行公开教育的忽视、厌倦心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执行教育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是件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们在块工作是欠缺的,基本没有什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一些执行人员却不在意,认为执行就是那么回事,把别人的钱执行来就好,受不受执行公开教育不重要。另一种是对执行活动的应付心理,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点,工作上交代的了就行,心灵深处并不想参加执行活动,所以执行中对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特别是执行公开并不重视。
(二)执行公开情况落实不到位。关键是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不到位,一项制度出台后,执行走程序,相应的监督没有或脆弱、方式方法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和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工作责任制,不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执行制度时紧时松、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执行做秀等,使得这项公开制度执行的质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实。例如:有些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制定处置方案时,而同时这个被执行人在法院存在多个案件,也就有多个债权人,由于对执行监督工作的不到位,造成财产分配不公,甚至造成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执行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多需要公开的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但到具体办案人员手上很多都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不同办案人员所做的就大不相同,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也没事,从而造成对执行公开的混乱。比如我院在尚未制定《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缓减免操作规程》之前,对执行费的收取减免缺乏统一的规范,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当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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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的收取就参差不齐,这本应也在执行公开内容之一,在此制度实施后,对这块费用的收取就取得了较好的规范。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的几点建议
此次调研,在通过了解我院执行公开工作的具体现状及参考了其他法院经验,掌握了情况,指出了不足。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执行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上台阶、上层次,针对此次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执行人员执行公开理论培训,增强公开意识。由执行局牵头组织执行干警学习相关最新的执行公开理论及法规,对执行公开的方式、内容有一个系统的学习,笔者认为在做好案件办理的同时,定期组织局里学习会,对在当前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尤显很重要。
2、进一步提高执行公开情况监督管理。我们可以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们执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意见,以改进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加强执行公开制度的宣传,在执行局制作相应的公开宣传栏,对公众开放,让群众参与监督,使执行公开的初衷得以真正落实。比如在执行一些重大事项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现场执行监督;在一起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听证。
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执行公开制度。制度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好的制度在落实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以达到最大的效果。比如执行款物的收取中,应该规范款项的收取发放,财务上定期检查中转款情况,对一些时间比较长的款项要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加以处理;再比如应该对一些拒不执行的老赖加大曝光力度,在现有的《晚报》、《法院网》上曝光外,还可以偿试在电视台和报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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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在本地媒体上曝光可以更大的震慑那些拒不执行的老赖。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
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
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
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较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担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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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
1、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比较详实的法官选拔条件,不以原来的行政职务、法官等级为依据,使选拔出来的法官确实具有比较高的素质,使人心服口服;
2、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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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3、建立合理的法官助理向法官选升的制度,使法官助理明确努力方向,充分调动他们的上进心;
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
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较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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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大法官感到失望。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
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
2、适当改变现有法官选任方式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尽量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客观上要求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下级法院,故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初任法官则一般应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宜直接在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同时广开渠道,在选任对象的确定上采取开放式制度,改变目前法官任命基本上都是从法院现有干部中选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条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使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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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选拔考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为法律人才今后的互动创造了条件。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
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论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我市中院在XX年3月和XX年12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1、公开选拔条件。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2、科学组织考试。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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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方式。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3、全面考察。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
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4、公示人选。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
起监督和考验。综上,由于法院并无完全的人事权和财权,所以,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
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领导与地方组织部门协调,所以,要真正解决法院干部体制问题,还应该寄希望于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次上解决问题。
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调研报告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当今时代,是要求人们必须终身学习的时代,
创建学习型法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习制度,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出一大批专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了推动学习型法院的创建,促进学习型法院建设取得实效
和成功,按照两级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创建学习型法院推进计划,明确学习方向、学习内容,从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在干警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院党组在物资投入上,在时间保证上,在开发利用现代学习手段上,积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参加司法统一考试和在职高学历教育培训,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3名同志给予了物质奖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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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一、全院人员学历情况分析1、各类学历人员总数:硕士研究生:xx名;研究生:xx名;本科:xx名;大专:xx名;中专以下:
xx名。2、大专以上法律专科毕业xx人,占全院人数比例xx%。3、全院干警当前学历教育培训基本情况(1)培训人数:xx人(2)培训内容:法律本科学历教育(3)培训效果:有17人学历得到提高。其中:xx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xx
人获得研究生学历结业证书;xx人获得本科证书;xx人获得最高院本科学历教育证书。
二、采取有效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各庭室结合工作特点和人员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自学为主,集中为辅,学以致用。一是以评促学。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析制度,业务庭根据审判实际,对新型、疑难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讨分析会,剖析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效力,研究法律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相互间的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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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考促学。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政治处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
三是以赛促学,通过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
四是以训促学。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定期组织本院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专题讲座,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是以研促学。把调研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评选优秀调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审判研究》推荐了14篇高质量案例评析和理论研讨文章。提升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六是选树典型,推广学习经验。我们注重培养、发现和选拔学习典型,积累、总结和推广典型学习经验,以先进标杆的示范作用,带动大家争学、抢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需要,切实推动全院干警执法水平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提高。上半年,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选拔出3名个人、2个群体学习典型,并编发了事迹材料,号召全院干警以学习典型为榜样,开展学身边人,做先进事活动。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以先进学习理念为引导,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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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学习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院确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我院首先着重强调树立以下学习理念:
一是树立学习为本的理念。学习是工作的基础,是前进的动力,只有树立起学习为本的理念,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意识,才能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树立时时学习的理念。只有时时学习,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获得长足发展的空间。
三是树立处处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是树立集体学习的理念。把个人基础上的学习上升为集体的学习,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为基础的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
五是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学贵创新,创新学习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灵魂。通过创新学习,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习惯,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勤于创新,为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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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榜样带动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在创建学习型法院过程中,发挥榜样的作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做全院的榜样,率先垂范,带头学政治理论,学法律知识,率先总结学习成果,带头撰写今年部署的重点调研课题;中层干部坚持做本庭室的榜样,组织完成本部门的学习任务,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突出学习创新,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同时,我们树立学习了不同岗位的学习典型,为学习成果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将质量较高,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文章积极推荐到《黑龙江审判》、《铁路与法》、《**审判研究》等专业期刊,提高调研成果的档次和水平,营造人人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学习氛围,不仅年轻的同志要学,年龄相对较大的同志也要学,要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的目标。
(三)以保障培训深造为基础,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
1、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体系。结合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安排,年初制订了本院的岗位培训计划,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后勤人员的岗位分类培训体系,从立案接待文明用语到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规则,从书记员庭审笔录水平到法官文书制作水平,从法警的体能素质到微机员的电脑操作技能,全院每个岗位、每个人的业务素质培训都纳入全院的培训方案,并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深化学历提升。在法官已普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情况下,组织深层次的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在职深造机制,对于攻读高层次学历的法官,应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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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补贴、学习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适度调高学历提升的奖励措施,尽量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确保他们在知识体系上获得深层次的提高。
(四)以强化考核为动力,健全促学的配套机制。1、健全激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学习型法院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对于取得高学历、高学位的,开展调研工作取得成就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树立学习的榜样,让大家学有所比、学有所赶、学有所超,激发法官崇尚知识、追求知识的热情。2、健全完善网络资源共享机制。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开展网上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3、健全督察机制。我们成立创建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组织有关的学习工作。把创建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庭室列为年度内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位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年终进行工作述职。在此基础上,由院建设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庭室部门学习制度的制定、执行,开展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等,不定时组织检查、监督、指导整改。下发主要学习内容提纲,组织考试和抽查,推进活动的扎实开展。每次学习都有专人记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习记录,将情况及时通报。四、创建学习型法院存在的问题1、学习制度与用人机制脱钩,应当明确将法官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由此来增强法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法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创建设学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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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人才支持。为此,要在全院上下形成一个强政治、重业务、尊人才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更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应当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的用人制度,坚决打破暗箱操作、论资排辈等选人的陈规陋习,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加速人才新陈代谢,以公开的办法、民主的形式,把那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遴选出来,宣传出去,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2、应进一步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学习投入的物质建设。首先要适当扩充法院资料室规模,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松懈就会一落千里。法院在这方面要为法官的学习提供一个平台,完善独立的图书资料室,收藏法学图书为主,同时收藏其他图书。其次要健全完善法院互联网,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五、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几点建议
一是开展读书月活动,每年应确定一个月为读书月,要求全院法官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读书学习,钻研法律,追求学问,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乐。在活动中,要做到博览群书,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广泛涉猎政治、历史、文学等专业,同时跟踪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等,并适时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以求共同进步。
二是开展法官论坛活动,中院要不定期举办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若干论坛专题,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由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演讲。这种形式既可以为法官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也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的讲台,由于针对性强,能够收到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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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开展学术研讨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来源于审判,既高于审判,又指导审判,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在法院工作中,除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管理和审判服务以外,审判研究也是应有之义。因此,通过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可以大兴学术研讨之风,最终形成学风浓、正气盛、事业兴的良好局面。
抓学习、强素质是提高效率、确保公正的必由之路。建设学习型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才刚刚起步,有待于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去创造。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创建学习型法院一定会取得实效与成功。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点:
我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
一是案件偏少,案值偏大。三年来,朝阳法院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25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仅占1.39%,此类案件属于少发案件。但从案值上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数额不断上涨,案值在50万元至200万元区间的案件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案值最高的近800万元。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在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判处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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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涉案产品、侵犯罪名相对集中。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名牌箱包、高尔夫用品、盗版光盘等消费用品上,占到全部涉案产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类犯罪。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和商标类犯罪占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产品技术含量高,少数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与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隐蔽性强,多采用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案值难以彻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账或者不做账的情况普遍。
五是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权或者卖假货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既销售侵权产品,又贩卖假标识,一人构成数罪。为逃避打击,犯罪人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组织生产、组装成品和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普遍性问题:
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在定罪标准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是“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定罪量刑标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有待规范。涉案金额的大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一般财产犯罪的金额标准要高,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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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个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具体如何界定,有待规范。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际上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所以,仅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进行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利于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反映司法实践。
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首先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往往出现一种竞合,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判定罪与非罪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案说法,警示他人。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对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和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界定等进行司法解释,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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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运用法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四是整合资源,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法院、公安、检察、工商、烟草等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地区间信息沟通,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提高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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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法院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调研报告
**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搞好审判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搞好各项工作。通过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确保了司法公正。但当前法院各项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执行工作。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一时半刻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01年我院收案846件,旧存30件,共876件,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案子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严重困扰着我们的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法院采取的手段比较单一,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缺乏切实可行的方法,往往是简单的加大执行力度,以拘代罚,往往使被执行人形成“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反而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当前能否从以劳役抵债、完善破产程序入手,对于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建议完善以劳役抵债的法律规范,切实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这样能使法院的执行方法向多样化发展。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震慑力,改变那种“反正是民事纠纷,法院也奈何不了我”的错误心理。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确无财产,应加紧启用破产程序。当前法院很少适用破产程序,一方面是来自债权人方面的阻力,然而更重要的一
方面是法院自身不愿适用破产程序,其手续复杂、投入的人力物力过多的弊端给本已压力过大的法院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应该从简化破产程序入手,既要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尽快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联系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直接的结果可能一个人在甲地身负巨债,而他在乙地却能拥有巨资逍遥快活,因而在这个问题应当借鉴公安的网络制度,运用电脑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也有利于改变当前书面委托执行面临的拖拉、缓慢的尴尬局面。
3、在申请人举证制度和被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有些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而淡化了原先有利于执行的方法,从而使某些案件丧失了执行良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许多申请人不懂举证,导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的内容空洞而无实际意义,无法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标的,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另外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方面,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是故意不履行义务或消极履行义务,而法院对被执行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的调查,受人力、财力所限,终归是有限的,实际操作的伸缩性就很大,给案件的最终执行带来负面的影响。
4、涉及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从近阶段来看,我们已采取了很多相关的得力措施,开展了“集中执行月”“七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但事实上,这部分案件仍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从97年至今,执行案件中涉及乡、镇、村一级行政机构的案件近70件,涉案标的达1800万元。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现任领导就采取“拖”“避”措施,时间越久,案件就越难解决。再加上一些人法律观念比较淡薄,一些乡镇村自身的偿债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上级机关的庇护,使得这类案件成为执行的一个绊脚石。因而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如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逐步来改善这种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5、过分注重委托执行,并不利于缓解执行难。11号文件中强调“跨县市区,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在省外的,亦应以委托为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跨县市区的委托执行,以宁波为例,有十一个县市区,如果互相之间的执行案均实行委托执行,势必大大增加委托手续,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见得理想。跨省的以委托执行为主,其初衷是为了缓解异地执行的难度,但是在现在的大气候环境下,委托执行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庇护伞,使异地执行的难度更加大。
6、执行局的机构设置问题。现全部的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或与执行庭并存,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何先从法院内部入手来改善执行机制,使得执行工作能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一个是刑事案件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我院2001年适用罚金刑的案件338件,应执标的120万,实际执行114件,标的45万,执行完毕的不足40%。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经济犯罪或性质恶劣的犯罪必须适用罚金刑,法院往往也就一判了之,很多案件根本无法执行,有些犯罪分子尤其外地流窜作案,被判刑服役后或回原籍或不知去向,罚金刑根本无法兑现,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因而在这点上也可考虑用自由刑来折抵罚金刑,如不支付罚金则以延长自由刑,避免罚金刑形同虚设。
二、审判改革方面
经过几年的努力,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也在不停的摸索中前进。但总的来说方法不多、力度不够、深度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大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放权力度。我院在2000年就已制定《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民事案件中除个别疑难案件外不再经庭
长、院长核稿签发。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资格,选任程序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完全凭各自单位的感觉,摸着石头过河,效果不会很好,搞不好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且如何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进行合格考核、连任考核,如何量化打分,按什么标准评定,在实践中都很难操作,一不小心,就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充分保证和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少数案件的层层审批情况仍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两者的矛盾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行审判公开方面。当前法院推行审判公开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透明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单方接触大量存在,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一方面要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与当事人接触,另一方面也有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人接触。个别案件请示现象并未根绝,遇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处理方面的疑难问题难以定夺时,通常会想到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出具处理意见,而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此外,裁判文书说理仍不够透彻,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裁判理由,只有一些笼统的法条,裁判的真正理由有时并未公开。
3、行政庭和法医编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因而行政庭至少配备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院从99年至现在行政案件仅25件,明显存在着案少人多,人员浪费的问题很严重,尤其是其它庭室案多人少,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配备,关系到法院办案效率能否提高。针对行政案件一贯稀少的情况,我们建议能否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由
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行政审判庭,统一处理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各基层法院可抽调人员予以配合。虽然这在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总比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行政庭采用变通的方式,办理执行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来弥补案源不足的情况要好的多,而且这种变通方式容易混肴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违反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同时法医的编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院现有一名法医,而有的兄弟法院无法医,因而也可统一将基层法院的法医统一归并到中院法医处,统一进行管理。
另外,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不同审理阶段尚未建立相关的跟踪管理、通报、告诫制度,对出现问题的环节惩罚机制尚未确定。目前实施的流程管理由于硬件、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可惜鉴于其他省区试点成功的兄弟法院的一些先进作法,好好取经,把较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引进来。
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我院党组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人民法官应向“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行、高超的专业知识水平”迈进。但我院面临的现状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35岁以下的仅占全部的40%,且文化结构不够理想,仅4名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95年以后仅进过一名法律本科生,队伍整体已出现老化现象。法院在人事问题上并没有多大自主权,无法每年通过正常渠道招本科生2-3名,以解决队伍老化问题。
同时条条和块块会出现矛盾,而且一般均是条条要服从块块。99年我院就因人事调动、调入二名大专生。再者法院的出口关亦未疏通,法院的现状一般是只进不出,缺乏一种竞争、择优的意识。这种现状不是哪一家基层法院马上就能改变的,它需要理顺多方面的关系,法院在用人制度上、在进人、出人的权利上需要更大的自主权,这是我们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根本出路。
现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度,对基层法院的触动也很大,法官定编应该是法院走精英化道路的必经之路,但是当前的法官素质如何来适应法官职业化是一个一时半刻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法院内部也在进行学历培训,但并不能从真正上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仅仅在形式上满足法官职业化要求。再者法官员额制度对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干警触动很大,如果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这些岗位的同志将离开法官岗位,势必使一些年纪轻、业务强的同志不安心本职工作,如果把素质好的干警都补充到审判第一线,那后勤保障部门又会仅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工作效率很难保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
我院目前尚未推行干部末位淘汰制,淘汰制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有疑虑的地方。如何给每位干警量化打分,分值如何计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打分标准均由各个单位自己拟定,势必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给每位干警打分势必存在一个基础的标准,但这这标准在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业务部门和服务部门存在巨大差异,各业务部门之间亦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很多职能部门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如何来确定末位呢,毕竟考察各个部门各个干警的工作不等同于参加高考,只有一份标准答案,人人平等。因
而如何使末位淘汰制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末位淘汰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形成竞争氛围,充分发挥每位干警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此次机构改革以后,虽然按照10%的编制离岗退养,但事实上还是未真正形成择优、竞争的氛围,沿袭的传统的以年龄为界线,对提高法院干警素质并未起到促进作用。相反一些岗位的空缺使得法院要补充一些临时聘用人员来弥补空缺,反而加大法院自身的压力。因此要真正解决人员问题,需从法院内部着手,提高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随着人员的精简,工作量势必加大,要改变固有的工作习惯,认为“守住自己的三分田”就可以了,从而逐步营造一种“争先创优”的氛围,才可能逐步提高干警素质,逐步向职业化标准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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