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11篇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11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11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小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讨论稿)》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教导处正副主任助理、总务处正副主任、助理、大队辅导员等),以及校际间中层干部的选拔交流。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依法办事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选拔任用条件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2.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3.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中受欢迎。4。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五、选拔任用资格:1。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2.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校际间中层干部同级交流的除外)3。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4。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队辅导员及总务主任职称要求除外);5.身心健康;6.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讨论后报总支、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六、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学校支部负责实施.(一)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1、中层干部人选的产生可选择组织选拔或公开竞聘两种程序:(1)组织选拔的程序:①民主推荐A。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B.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C.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②校长提名:A.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
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B.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
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③确定考察对象A.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
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B.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C。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D.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2)通过竞聘产生中层干部人选的程序:
①竞聘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组成由校长、书记、党支部成员、行政、教代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
②公布拟聘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及任职条件,组织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列出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较为集中者的名单。并根据情况任职条件等要求,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名单。④竞聘演讲:A.演讲由竞聘工作小组主持实施。B.演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由竞聘工作小组提前三天通知.C。演讲后竞聘人应当场进行答辩,并由竞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评价.D。工作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并据此确定考察对象。2、党支部考察(1)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如下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
了解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
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有支委的学校其中一人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如校长兼书记可由支委成员代行,无支委的学校由总支指定一名党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定。总支在7天内予以答复。
4、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并由学校发给聘任书。(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需报上级领导。
(二)从外校调入的教师,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经以下程序: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总支,7天内给予答复.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4、确定的人选应在拟担任的岗位上挂职锻炼一年,一年后由学校按“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校际间中层干部交流: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中层干部岗位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支部在7天内给予答复。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4、确定的人选实行职务聘任制,聘期同前.
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考核及免职(一)考核:
1、学校党支部每年对中层干部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全员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全员测评的项目后附。(二)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
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
重要责任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党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小学党支部
二○一一年九月
篇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五)主要缺点与不足;(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篇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解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解读
一、“七项原则”明确工作要求(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二、“五个环节”明确主体程序1、动议: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新《条例》中这是新增加的一章内容。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
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3、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5、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六不考察”明确用人导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四、“七项任职资格”明确资格要求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五、“十个不准”明确纪律红线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篇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学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范围新选拔任用的学校正副职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二、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三、选拔任用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3、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实践
经验,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5、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
顾全大局。四、选拔任用资格1、提拔中层干部正职的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3)具有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提拔中层干部副职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三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具有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相当于教研组长一级的两年以
上工作经历。3、提拔含团队干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一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党员。4、提拔人事干部岗位的,还需教育局人事科审查同意为准。5、提拔总务主任岗位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按上述有关条文执行,
非教师系列的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工龄。6、身体健康。
7、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破格任用。五、选拔任用办法1、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2、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在党支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3、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实行差额考察制,即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应多于拟任职位人选。六、选拔任用程序(一)中层正职选拔任用程序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听取群众意见。3、党支部对提名人选(中层副职)组织考察。4、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5、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副职选拔任用程序采用直接任命方法或公开竞聘方法。
1、直接任命方法(1)民主推荐①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②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③由学校党组织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2)校长提名①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②学校党组织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3)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召开校务会议,确定考察对象。(4)党组织考察①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范围为学校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群众代表。③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组织意见或建议。(5)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②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2、公开竞聘方法(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竞聘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宣布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3)公布一周内报名,审查通过竞聘人员名单。(4)组织竞聘演说,面试等。(5)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初步人选。(6)党支部对提名人选组织考察。(7)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8)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干部正式聘任后,向教育局党委组织科备案。六、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职的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3、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4、因本人身体不适应继续任职的。5、因本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原岗位的。6、因本人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7、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2、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学校党支部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篇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杭锦后旗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包括职能科室、临床、医技、药学等科室的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第三条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医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具有胜任中层干部工资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制度,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吃苦耐劳,热情服务,乐于奉献;(四)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坚持讲
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实绩明显;(五)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职权,坚持依
法办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公论好;(六)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第四条担任医院中层干部一般应具备系列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二)职能科室中层干部续任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
过50周岁;提任的男性干部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确定;
(三)中层干部的职称要符合等级医院评审对应职务的职称要求;
(四)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五)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六条选拔任用医院中层干部,必须按照拟任的职位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院中层干部,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全院职工。第八条民主推荐程序:(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及职数、任职条件、任职
资格、任职范围,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感要求。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投票推荐相互印证、个别谈话推荐范围一般是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三)医院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的票数相对集中的前三名中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民主推荐得票集中、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拟任职务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等额考察。
第四章考察
第九条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一般有医院组织考察。第十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写出近三年来的工作小结和廉洁承诺;(四)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同时,对考察对象的个人修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广泛了解;(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六)违反医疗行业“九不准”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十一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员,个别谈话的范围是:
(一)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二)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三)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第十二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反应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系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四)考察人和考察时间。第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有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讨论决定公示第十四条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有医院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
清,避免久拖不决。第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下
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如遇长假节日,一般要延长公示时间或推迟公示期。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医院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基于医院整合的实际,首次聘任期限为一年,以后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六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八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六年的,原则上要实行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十年的,必须实行交流。重点岗位科室主任连续任职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免职、辞职、降至第二十一条医院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的,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二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
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二十三条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而提出
辞职现任职务。第二十四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
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医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责令辞职,是指医院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擅自设立中层职位或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院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五)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七)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者打击报复;(九)不准拒不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第三十条实行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得三十一条医院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医院纪检等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申斥。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
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
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
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BR(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
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
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
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
篇七: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副职及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各院部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专职负责人的聘任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工作,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和《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校党[2011]22号),特制定本细则(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副职)及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各院、部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专职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条中层领导岗位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学校确定的中层领导人员的职数范围内设定。
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的任用,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制,是指对中层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聘任制不改变中层领导人员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以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第五条聘任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5.工作需要为主,兼顾个人意愿的原则。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除交流、轮岗外,新增岗位确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一般实行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聘用。第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第七条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九条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1.竞争聘任;2.选举聘任;3.招考聘任;4.招标聘任。第十条竞争聘任指在学校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中层领导人员。竞争聘任对象为:学校党委、纪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院、部行政负责人、学校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选举聘任指按照有关章程,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中层领导人员人选。选举聘任对象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学校纪委副书记,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招考聘任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中层领导人员。招考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签订聘任与聘用统一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聘任是指通过投标办法聘任中层领导人员。招标聘任对象为:具有明确经济指标和承包任务的正职中层领导人员。
第十四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组织工作专班,负责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拟聘人选等。
第十五条若某一职位的报名人数不多于职位人数,则取消该职位的竞争聘任,由学校党委直接聘任。
第十六条党群部门中层领导人员由校党委书记代表党委签发聘书,行政部门和学校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由校长代表学校签发聘书。
第十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其职务和待遇只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重新聘任。
第十八条中层行政领导人员、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期为4年,但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之后任职的,其任期至学校下一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时止;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专职负责人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在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签订聘任合同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实行招标聘任的,按合同管理,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
第二十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制管理,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中层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目标考核分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三种形式。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中层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校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中止其聘任合同,或重新聘任到其它岗位。
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聘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届聘任。
第二十四条解聘是指受聘人员在其任期内因本人或组织的原因,由学校解除其所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1.由于工作需要调动、职务晋升、达到任职限制年龄等,离开现任岗位的;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如期完成任期工作目标,有失职行为,经教育仍无改进的;3.因个人原因和领导责任,工作发生责任事故,对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4.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的;5.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6.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应该辞聘而不愿辞聘的。第二十六条辞聘是指受聘人员自行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人员应辞聘,不愿辞聘,予以解聘。1.外出进修、出国学习超过学校批准期限的;2.经批准调离学校的;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4.有其它理由且经学校确认的。受聘人员要求辞聘,应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学校党委在接到书面申请60日内做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党委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二十八条解聘、辞聘人员与学校签有聘任合同的,解除聘任合同;有聘书的,收回聘书;签有聘用合同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解聘、辞聘解除聘任关系的,只是聘任职务中止和解除,不涉及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与学校人事关系随之解除。
第三十条实行经济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行政正职任期内职务晋升、调动、达到任职限制年龄和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解聘、辞聘离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其它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因职务晋升、调动、达到任职限制年龄、解聘、辞聘的,在办理离任手续前进行审计;任期届满的,在其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委托监察审计处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知本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修订)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校党[2007]50号)与本细则(修订)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修订)为准。主题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3印发共印6份
篇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解读党政干部提拔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下文是党政干部提拔条例及解读,欢迎阅读!党政干部提拔条例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公选王网站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政干部提拔条例解读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
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地司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
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的资格
还包括: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
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干部任用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责任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干部任用条例》还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工作严重失误,党政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干部任用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篇九: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根据新条例的表述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下面这几句都是它要实现的目标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四化的标准我们今天还在用这四化的目标和标准是改革开放之初小平同志提出来的干部四化到今天仍然适用是我们的一个基本标准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这一段描述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目标是特定的工作要追求的状态要实现那个东西那就是目标追求的努力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刘春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大家好,我们今天讲座的主题是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20XX年1月15日,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而在20XX年的时候,中央就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暂行)》,到今年老的《选拔任用条例》已经12年了,过去的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最近十多年,我们党的领导干部队伍的发展变化也很快,形势发展、任务发展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实践证明,老的《选拔任用条例》已经不适宜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了。在多方面、多个环节落后或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和一些重要问题上,老的《选拔任用条例》还是空白,没有设计。这样就难以满足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实践需求。正因为要针对这种情况,所以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经过系统的研究、调查、修改,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成熟了,于是,在今年1月份就正式发布推出实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就其内容涉及的问题等方方面面,同过去的《条例》相比,都有极大的完善和扩展。特别是它体现了中央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要求和新标准,这就是“时代在发展,事业在前进,我们对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选拔标准也在丰富和扩展”,所以,新的《条例》就把中央的新标准、新要求吸纳进来加以固定了。同时,也对这十多年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的做法反映和体现在了新《条例》中。这个《条例》是针对的实践发展的需要,反映的我们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践中方方面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那些诉求。所以它是最新的,也是最全面的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一个基本章程。而且,20XX年党的十八大结束之后,尤其是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XX年、20XX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中央对目前什么叫做“好干部”提出了判断、衡量的标准,什么叫“好干部”?是这一次《选拔任用条例》也规定下来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五句话(20个字)是中央对什么是“好干部”,应当选拔什么样的干部,起用什么样的人才的新标准,这都写进来了。因此新《条例》
的颁布对于贯彻执行中央的党的建设,尤其是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新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的促进和推动,特别是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方面,更是会起到有力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认真地把握、学习、贯彻和实行这个《条例》。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特点
如果从《条例》的总体上看,新的《选拔任用条例》都有哪些特点?在这里,我们对新的《选拔任用条例》的特点提出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点,新的《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有的同志说,党管干部这是党历来的原则,难道是新《选拔任用条例》的创造吗?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是一个《条例》的创造,而是这个条例根据这些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践需求和一些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对于如何落实、贯彻和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到位的规定,这是它的一个特点。因为党管干部是原则,原则要落实到现实的实践中,它是需要有一套机制、步骤、措施和办法的,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而所谓的这些机制、步骤、措施、办法,它就是选拔干部、任用干部过程中的那些机制和措施。而且我们前面刚才也强调了,时代在发展,改革开放在向前进,我们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环境和事业的发展也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你怎么在这种新环境、新问题、新要求的需要之下来坚定不移地落实、贯彻党管干部的问题?这就需要新《条例》加以回答和加以解决的。在这方面,新的《选拔任用条例》确实是突显和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这是第一点。新的《选拔任用条例》的第二个特点是,提出和规定了选拔任用好干部的标准,这一点是原来老的《条例》(20XX年的《条例》)里边没有的,是这次新《条例》的丰富和发展,这是新内容。关于什么是“好干部”?这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的,我们也前述到了,在这个《条例》里就写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个方面、五句话、20个字,这就是现在我们判断好干部的标准,这写进来了。新《条例》里就特别突出要以这个标准作为评判和判断谁是人才、谁是领导干部的标尺了。这是第二个特点。第三个特点,新《条例》突出了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这也是旧《条例》尽管有这方面的内容,但这一次的《条例》对于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这个改革怎么样在具体的选拔任用的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上体现出来呢?这就是新《条例》突出的特点之一。所以这个《条例》从头到尾就突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理念。如《条例》一共是十三章,其中对于干部人事制度的选拔任用,每个重要的环节都要单独成章,这里边就渗透了,一,它是总结了这些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加以提炼、加
以总结、加以概括,然后凝结成为选拔任用工作活动的准则,改革的结果就上升成为了规章制度。所以,新《条例》大量地把这些改革的成果概括总结的内容。同时《条例》也突显了对进一步改革的要求。任何章程,任何《条例》,它都有追求某个价值,都有要为某一个原则、目标这种状态的追求。如果这个新《条例》、新章程,选拔任用,《条例》就是章程,它突显什么样的一个动机?重要的一点——改革。这一点理念是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要攻坚克难,要凝聚共识,加大力度推进改革的基本立场、基本理念是吻合的。全面深化改革,这个“全面”是方方面面,干部人事,怎么用人,怎么选人,这是所有事业的第一个问题,它当然不能例外,所以新《条例》特别强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理念,而且确实也体现在这个《条例》,这个章程的方方面面,这是第三个特点。新《条例》的第四个特点是,强调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工作从严管理、从严治吏,对领导干部的这支队伍,怎么选拔、怎么管理?要从严管理,从严治吏。所以,专门有一章纪律和监督,这谈的是严格纠正、防范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而且明确了在选人用人上违规、违纪、不正之风,造成后果后的责任追究,这就是从严治吏。要想把一支队伍治理好,首先就要对干部管理的这个队伍管理的规则制定好,干部管理的规则制定不好,选拔任用的标准确认不好的话,这个队伍的管理、队伍的建设也是无从谈起的。所以这一次的新《条例》特别突出从严管理,从严治吏,这是特点。第五个特点,新的《条例》特别突出这样的理念,有效管用,简便易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领导干部是掌权的,所以你选什么人来掌权?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监督这些掌权的人?这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实现这些目标,推进这些活动的时候,它必然有一个手段方法的选择问题,而且干部队伍管理本身也有成本问题,所以如何务实、求实、实用、管用?而不是人为地制造一些烦琐程序,更不是人为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无谓地加大社会管理成本和政治成本,这是这个《条例》要解决的事情,是坚持务实、管用、实用吗,还是更多地追求一些烦琐的程序,加大成本?当然是前者。所以新《条例》特别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程序上、方法上要强调务实、求实、实用、管用,千万不能够脱离实际,而追求一些烦琐程序。因为烦琐程序最后的结果都是适得其反,它无谓地加大了干部管理成本,更不能保障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所以必须在程序上、手段上、步骤上强调务实、求实、实用、管用,也是这一次新《条例》的突出特点。这是我们在这儿概述的今年突出的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五大特点,都是新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结构及逻辑关系
新《条例》总得说是这样的,结构一共是十三章,条文共71条,字数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三个字。就其结构来看,这十三章的内容是怎么摆放的?它的逻辑关系,我们怎么去把握?第一章是总则,总则解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的问题,就是抓总的。原则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基本规则即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什么意义?它具有普遍性,它需要体现在这项工作的方方面面,这是总方面、抓总,所以第一章是目标和原则,即总则。第二章是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这个文本是什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核心词是“选拔任用”,选拔任用具有标准,标准不同具体的手段也不同,所以这个标准也是一个前提,也是重要的基础,所以第二章是讲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什么样的人具备什么样的资本条件可以选拔,就可以在潜在的范围内?什么样的人具备被选拔的资格?这些资格有几个方面?这个得说清楚,如果条件和资格说不清楚,那下边的事就不好办了,为什么?条件不明确,我要选谁,条件和资格是尺子,我得拿这个尺子去量人,这个尺子没有,我怎么量又怎么选呢,没有依据。所以,第二章是基本条件、基本资格,逻辑关系就下来了。然后从第三章开始到第七章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般工作流程,这是一个完整的按照工作逻辑、工作顺序捋下来的流程,这几章,从三章开始是动议,第四章民主推荐,第五章考察(组织考察),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七章任职。这是一个完整的选拔任用的流程,按照这个逻辑关系,从第三章到第七章,从动议开始,要提拔干部或要公选了,就得由领导机关动议,动议完了,选什么岗位,要求什么的人,你得张榜,然后让大家根据这些要求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完了以后,党委党组经过研究得列出入围名单,列出谁行谁不行,通过什么决定,所以这就得考察,这一步一步往下走。考察完了,形成了方方面面综合性的考察意见,因而也自然就对这些候选人,入围的人有一个基本评价了,所以再往下走流程是讨论决定,党委党组党管干部,怎么讨论,怎么作决定,如何条决?这就得《条例》来规定,所以接下来是讨论决定了,经过党委党组讨论酝酿作出决定了,任用谁去某岗位,决定作出来以后,决定一颁布后就是任职,任职可不是到位报道就是任职,没那么简单,什么叫任职?任职的决定谁来发布?因为在现实中领导干部的身份不一样,尤其是国家机关,要通过人大产生的,是党委那边决定你提名算任职,还是人民代表大会投票算任职?这都有规定。另外任职也要有个任职期限,哪天?这都是任职要件,这一件新《条例》比过去规定得很细,叫
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这一套流程,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职,完整的流程逐步深入,这到第七章了。第八章谈的是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八章讲的是,从第三章到第七章讲的是一般的流程,但党政领导干部所处的机关、机构是不一样的,如有一部分干部是要到国家机关中任首长的,如当市长、县长、局长、厅长、发改委主任等,这些官员并不是由党委党组决定以后就可以直接赴任的,因为这些官员是国家机关中的首长,他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走人大审议投票和决定的程序,所以这一块就构成了党用干部的程序完了只有还得走国家程序,这两个程序,党管干部,党选拔任用干部和国家机关产生干部,如何衔接?这就派上了一系列的程度性和技术上的问题。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民主协商,这些讲的是这一块的干部。第九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这是公选和竞争上岗,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这些相关内容在老《条例》中是有的,但经过这十多年的摸索又等等了大量的程序性、实体性的内容,所以这一次专章讲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内容大大扩展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怎么进行?什么样的岗位能进行?在多大的范围内进行?这都是程序问题。所以,第九章是一个专辟的改革章。第十章,交流回避。这在过去的老《条例》中有,因为这个《工作条例》叫《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里边当然就包括使用,所以,交流回避是使用中的重要内容。所以,在这里边也涉及到大量的程序问题,怎么交流?以什么样的程序去推动和实现交流,专辟专章,这是第十章。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这跟前面的任职是呼应的,有任职就有可能离职,离职是一个通俗的说法,规范的说法不能叫离职,离开职位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因为公众原因可以免掉,因为问责原因也可以免掉,但有时候因为个人原因还辞职了,另外还有降职,降职是作为一种追责,以及对于考评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干部的一种处理措施,降职。前边有任职,后面在某种情况下必然有辞职、免职、降职,这是专辟一章,这就前后呼应了,有上任的,有离任的,有几种方式。它也是选拔任用。第十二章是纪律和监督,我们一再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特别突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堵塞漏洞,消除机会,减少吏治上的不正之风,甚至是吏治腐败的发生,这个问题大了,这么大的问题不辟专章行吗?所以新《条例》把这一章的内容也扩展了,如提出了几个不准,这就是纪律,不能违反。监督,党委什么责任,纪委什么责任,群众能否监督,这些手段都是致力于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的,这是纪律监督,这是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附则。附则主要是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从什么时候生效,以及技术性的问题。大致的逻辑结构,十三章,非常地清晰,从前面的总则目标原则,到最后十二章的防范监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流程,逻辑结构清晰,前后有递进关系,尤其是从第三章到第七章,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本来就这个流程。所以这个逻辑结构之所以能够成立也是因为在现实中选拔任用的操作流程是这样的。这个《条例》的章节结构也很具有逻辑性,也很清晰,前后呼应,层次非常清楚,这是这一次《条例》的一个特点,尤其后面这几章分别谈了几个大问题,而且都和前边有呼应,像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因为前面有任职,因为有任职,它必然就有离职的问题。因为干部任职是有年限的,也是有责任的,年限到了或履行不了职责要被追责,怎么离职?所以整个的脉络清晰,结构清楚,而且逻辑性非常之强,这也是这个新《条例》的特点。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解读
下面我们就对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些内容、精神和规定谈一点我们理解的体会或解读,我要说明的是,十三章内容的方方面面,我们不可能都面面俱到,尤其一些技术性操作的方面,在这里我们就不再简单重复了。下面我要谈几个大点,主要是八个方面,是锁定在一、它是需要我们着重理解和把握的内容,这个《条例》都有哪些内容要着重理解和把握。第二个,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特别突出发展和丰富。有的是过去老《条例》没有的,我们这次要特意地加以关注和把握。如果按照这两个标准来看,下面我们要列的八个问题,我们按照顺序是这样的,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第一个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这是第一章,总则。总则的内容是管全局的,管方方面面的,纲举目张的“纲”,管全面,管方方面面,管大系统,这是总则的内容。在《工作条例》总则中的内容主要是两个。一个是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第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这可是重要内容,总则是管总的,抓总的,从头到尾都要体现它。首先我们看目标。根据新《条例》的表述,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下面这几句都是它要实现的目标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四化的标准我们今天还在用,这
四化的目标和标准是改革开放之初小平同志提出来的,干部四化到今天仍然适用,是我们的一个基本标准),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这一段描述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目标是特定的工作要追求的状态,要实现那个东西,那就是目标,追求的,努力的。这里描述的状态就是目标。所以,目标就涉及到了要选什么样的人,形成什么样的机制,构成什么样的队伍,最后完成什么样的任务,几大问题都回答了。你选什么样的人,即我们前述的五句话,形成什么样的机制,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有活力的,生机勃勃的,有相当的包容和开放性,能够不断地和培养出优秀人才的机制,这就是我们的目标。形成什么样的队伍?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就是“四化”队伍。革命化讲的是政治觉悟、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党政领导干部没有觉悟,没有立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年轻化队伍,我们现在仍然提年轻化,因为朝气蓬勃的事业跟人的年龄构成有关,一支年龄结构很高很大的年龄化队伍,跟另外一支年轻化的队伍,他们在干事的生机活力上有巨大差别,我们要建立的当然是要生机活力的,这就提出了标准,年轻就是活力,这是客观规律,我们也不能否认年龄的一部分人也有活力,但年轻人活力的概率总体上来说比老人高。知识化,专业化,主要应对的是现代化建设,过去我们搞革命,主要是打仗,知识化、专业化退一步讲是与军事有关的,再扩展是要做群众工作,但现在不一样,全面改革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都全球化,这么多问题,尤其大量的专业问题扑面而来,你如何应对?所以领导干部是要在现在这个时代应具有特定的知识和专业武装起来的干部,这才是新时代的人才,所以我们提的是知识化、专业化,你没有特定的知识和专业武装,能当领导干部吗?脑袋里边白纸一张,也没有任何的专业基础,知识空空,贫乏,怎么当领导干部?别说现在不行,当年革命的战争年代也不行。要实现什么事业?通过选拔领导干部,实现什么事业?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这整个的几句话讲的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主要目标,就是这些。目标是标准,目标是方向,目标是引导,目标是标尺,你有什么目标就决定你选择什么岗位。所以,总则里边首当其冲的是大目标、大状态是什么。第二层谈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牵涉到方方面面,大事小情,选人用人是非常复杂的一件事,要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选拔有知识、专业化又遵守政治纪律的人,说起来都不难,真正做起来是很难的,整个选人用人就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要使得这个系统有
序推进,顺畅运行,怎么办?就必须遵循这里边的一些基本规律。这些基本规律我们概括和总结出来就是原则,反映在方方面面,全面的,方方面面都要体现和遵循的原则。根据选拔任用工作的新《条例》列出了七个方面的原则,所以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遵循的是七大原则。第一条,党管干部。首当其冲是党管干部,党管干部是我们党发挥领导作用和执政作用的第一项重大政治原则。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上,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是基本的出发点、基本的约束、基本的导向是基本的规范,就这个地位。所以,本《条例》就对党管干部怎么管,党委党组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下面相关的章节都展开了,就把这个原则体现在底下的章节里,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程序中,所以党管干部的原则首当其冲。执政党的第一个标志是党管干部,这在国外亦如此,国外的竞选,选来选去,就是选哪个党有资格配备这个国家政府的干部,就选这个。票数多的党获胜,它就能够配备它的干部,它败了,别人上来了,就人家另一批人配备干部,这是执政的含义,所以大家争来争去,争夺选票,争政治地位,就是争配备干部的权利和资格。国外亦如此,党管干部,所以我国坚持党管干部更是中国的传统,这不能动摇。第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五湖四海讲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除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那些基本条件、基本任职资格之外,没有别的附加条件作为选拔和使用领导干部的标准。如果一旦有,那就三一圈,两一伙,派别宗派都出来了,那不叫五湖四海,所以五湖四海的本意是不拘一格用人才,在使用领导干部的问题上要坚决和防止反对宗派主义、派别主义、小团体团伙,这是原则。像当年毛泽东在党内用干部,就是五湖四海,他不看你的政治背景和出身,政治背景即人事背景,你只要是我们党的党员,有能力,在干部标准使用面前一律平等。我使用干部的标准一律平等,同时使用干部的出发点是党的利益,所以,这就突破了过去“山头主义”,宗派倾向。而“山头主义”、宗派倾向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基本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之外附加的内容,这就会造成领导干部之间的不平衡,结果都是任人唯亲,你拉一帮,我拉一伙,这最后没有党的利益,所以最终都得走到五湖四海来,不能看个人的人事背景,这一点在今天不是十分突出的。今年中国共产党因为在革命战争时期,客观上是各地的根据地,党组织也是分南北方,有白区的有红区的,客观上形成了大家的工作背景、人事、情感上的亲疏远近是有差异的,可最终这个党为什么能够形成一个整体?而且迸发了无比的活力和庞大的的领导力量?是因为毛主席坚持五湖四海,我不看你来自哪个山头,我就关键看你的贡献和能力,然后统一用干部,把凝聚大家的共识和力量,这是我们的经验,搞五湖四海也是经验,团团火火,小
山头,那可是对党的瓦解。当年张国焘就是犯这样的错误,在长征的途中,悍然地成立伪中央,认为自己有个山头,四方面军可以为他所用,可是四方面军是谁的军队?那怎么能是张国焘的军队呢?那是的军队,不能用山头的概念来定义四方面军,所以最后他的立场是叛党的下场,清除出党的。所以我们党历来的原则,千万,千千万万五湖四海。如果要找一个团体做它的背景,那就是党的整体,再往下不行了,过分地考虑一个人的背景,山头,谁的人,那都是不符合党政党纪的,一上来谁是谁的人,这不是党,这是帮派,只有帮派一上来才说谁是谁的人,那就帮派,不是政党,帮派能治国吗,帮派能治政吗,帮派能治军吗?治不了。国民党怎么败的?就是乱搞帮派,搞山头,老蒋用人一上来看谁的人,不是我的人,我不用,可是他是一个人才呢?人才被打压,结果一帮奴才、蠢才,因为拍他的马屁,他认为是他的人就上来了,最后就完了。要看正反经验教训,第二条是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不能任人唯亲,任人唯贤是针对人才,用的是人才,不能任人唯亲,任人唯亲是通过亲疏远近,离我近,这就是我的人,任人唯亲,离我远的我不了解,尽管他是出类拔萃的人才,那也不用,最后把人才埋没了,结果因为离你近就提拔重用,但谁能保证跟你离得近的都是人才呢?这是第二项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决反对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和任人唯亲,这是我们党的历史的经验教训,这是第二条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第三项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这不是共产党的原创,中国人的传统就是这样,几千年来用干部首先是德,尤其是儒家的学术,你的德性得好,思想得端正立场不能自私,其次才是才,必须毕竟治国、治民、治政、治军没有才怎么能行,德才具备,但德和才两方面都要具备,但谁在第一?德在第一,所以这一次新《条例》讲得非常清楚,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言语之外是一个人如果才气很高,才能很大,也有贡献,但德性不行,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遵守的党的组织纪律,在个人和组织的关系上历来是个人主义膨胀,一事当先,就打自己的小算盘,这种人的德性不行,在德性上是缺的,所以才气再高,按照这个原则不能用,起码不能提拔重用。在某个岗位上发挥他的作用也可以,没问题,但不能提拔重用,比如能让他正职吗?一事当前,一天到晚打自己的小九九的人,能当一把手吗?那碰到一个急难险重的任务,考验来了,他自己先溜了,没有大公无私,没有坚定的党的政治纪律的立场,你怎么保证,哪怕天塌下来,先想着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想自己,这靠德保证,而不是靠才。所以,第三项原则,德才兼备,二者兼备,但以德为先。这是中国共产党突出的观点,德才兼备是中国历史上就有的,但以德为先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总结出来的,这是第三。
第四项原则,注重实际,群众公认。你得有政绩,当领导干部干了什么,有贡献吗,没有贡献,没有能力,而且群众也不认可,这不能提拔。所以,注重实际,实际就不是虚的,实际是要真实的贡献,取得了真实的成绩,而且这些贡献,这些成绩是群众认可的,而是他自己嘴、写文章吹出来的,所以注重实际,群众公认,所以这个《条例》下边在讲到组织考察等里边是反映的注意收集群众资料,这是不是公认?一个地区人人都说这个干部不好,那你就得慎重了,说明大家不公认(他),特别是当领导干部的,你有什么长处和缺点,掩盖不住的,因为你是公众人物,你就是人为地想掩盖也掩盖不了,所以通过组织考察和信息公示,都能够反映出来。而从这十多年来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实践来看,多数情况下群众反映的都是真实的,除了个别的可能有一些信息上的误差,信息不对称,那也难免,但绝大部分都是真实的,关键看你是否调查。第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讲的是选拔的原则,怎么选拔?选拔怎么组织?干部选拔无论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还是有组织地进行党委提名的选拔,不论是什么形式的选拔,都要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如竞争,公开选拔就是竞争,竞争上岗不用说了,现在新的《条例》里边竞争上岗作为一种选拔方式了。择优更不用说的,经过考察,群众反映,能力比较,最后排大队,谁优秀,谁就提拔,而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就是择优,如果你不能遵循公开竞争,民主的原则,那就变成择劣,择劣就是越来越不好。所以这是第五,选拔方式。第六,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主要讲的是讨论决定。因为选拔任用干部最终有一个党委党组讨论,那是一人说了算,还是集体决策,《条例》说了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民主集中制,要集体决策,不能一人说了算,尤其是在决定重大重要岗位的人选的问题上,都要防止一言堂,防止一人说了算。尤其要防止和纠正某些人践踏民主集中制原则,因为践踏了民主集中制就无法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所谓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也发挥不出来,这就给了使用干部,提拔重用干部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和隐忧,谁又能保证都是合格人才什么呢?一言堂的隐患太大了,我们吃过很多教训,这是第六个。第七,依法办事的原则。整个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都按照国家的法,就我国来讲,现在就直接的,首先要符合宪法,尤其重要岗位宪法就有规定的,你得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的组织法,国家机关都有组织法,你任命他的职位和干部,组织法得有规定。再有公务员法,所以一系列的法律国家都有,而且现在方方面面初步具备了,都有法可依了。所以我们就不能说,在这个已经初步具备有法可依的环境下,另外再另起炉灶,说这叫党管干部,不行,所以要把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这是
一个依法办事的原则。所以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不矛盾,恰恰依法办事是保障党管干部的重大机制。为什么?因为习总书记就说的非常清楚了,我们搞改革、搞建设,要善于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解决现代化和改革开放中的问题。在选拔干部上,什么叫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选干部一定要依法,所以在人事问题上,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所谓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是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中央很明确的,所以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党管干部,就是党管干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真正的依托和基石。你不依法办事,破坏了党管干部,你不依法办事,破坏了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的程序,最终党管干部能保障吗?直接破坏了党的领导地位。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也不少。这是第一个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解读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二个问题,选拔任用的条件,这就是新《条例》的第二章,因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核心词是“选拔任用”这四个字,选拔任用,选谁?选什么人?这就提出条件问题了,所以这个目标和原则之后紧接着是选谁,选什么样的人,所以第二章是条件,分两层。一层是基本条件,一层是基本资格。一层基本条件是指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潜在的人群的选拔范围,这些要多大,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而那个基本资格讲的是具体的任职资格,而范围永远是大于任职资格的,因为就像大学招研究生一样,招研究生的招生简章上的,符合招生简章条件的人多了,最后这些人都能录取吗?不一定,它永远是只录取报名人数中的一部分,经过筛选、考试,几轮考试下来以后,既符合基本条件,又符合这一次录取的考生资格的人,这样的人最终才能录取,跟这关系一样,潜在的人数多,最终能够录取的少。这就自然出来了两类,一类是基本条件,一类是资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定的基本条件有六项,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要成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前提要符合这六项,然后才有资格去申报、竞聘和公选,去入围,才有这资格。共六项。这六项是这几个方面:第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这是个思想条件,尤其是你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一点也是个政治条件。
第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第二个是一个思想认识条件。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这是第三个作风条件。你以什么样的工作作风,好的工作作风,反对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可是脱离群众的工作作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所以,第三个是工作作风上,尤其这里边讲的工作作风讲的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第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这是责任心,从事领导工作没有责任心不行。因为领导也是一种职业,任何职业,尤其在现代分工下,根据这个行业职业特点的责任要求,责任心不外乎讲的是你在主观上重视不重视你的这份担当,重视不重视看重不看重你的这份使命,是不是全力以赴来珍视和履行你的义务,这都是责任心。第四讲的是责任心的条件。第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第五也是作风,但第五更多地还包括了你的生活作风和价值观,这也是对党政干部的一个基本要求。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你可以泛泛地说,每个公民都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可不是公民的构成条件,有的人家的老百姓就不艰苦节约,那人家还是群众,还可以当群众,但领导干部就不行,领导干部就必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艰苦奋斗,铺张浪费,你就不能当领导,当了领导以后也得纠正,犯了错误拿下。这就是领导和群众担任的资格不一样,当然群众不需要什么担任资格。身为领导干部的条件确实高。第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严格而言也是作风方面,什么作风?更多地强调的是纪律,强调的是组织规则,如团结,团结是我们的一个组织纪律,珍视组织的团结,这是要珍惜的。既然要团结就要解决一个最大的问题,团结他人一起工作,而团结他人一起工作的最大障碍是团结那些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也得一起工作,这是当年毛主席提出来的,这就又回到我们前边说的,一支队伍就是团队,团队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思想,我们不能说五花八门,但由于大家的背景、履历和知识储备不一样,另外站的角度不一样,可能有不同意见,而这个不同意见能够构成我们这支队伍不团结的借口和理由吗?当然不行了。所以大家
有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正常的,它不应该构成大家团结共识的一个障碍,所以你作为领导干部,跟你意见一样的人可以一起工作,跟你意见不一样的就不能工作了,那不能叫领导干部。所以,这都是基本条件,六大项。但你具备了这六大项就一定就能够经过选拔任用当了领导吗?那不一定,这六项是潜在的基本条件。最终能否成为,尤其是经过民主推荐选拔可能入围的。这就谈到任职资格的,这在这个《选拔任用条例》里讲的是基本资格,具体的,你是否合适,是否达到。从任职资格的角度来理解,任职资格有七条,基本条件是六条。这就比较具体了,资格即资质,因为领导作为一个职业,它跟别的行业或跟别的职称系列有共性,因为每一个序列都有一个资质的累加和资质的具备和不具备的问题,这就需要划条条框框,如你搞技术工作,你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你才能当工程师,你干了多少年,取得了哪些成效,组成了几个课题,发了哪些文章,在实践中又搞的几个技术核心,又处理了多少个技术难题,然后才可以当高级工程师,这都是任职资格,领导干部亦如此,这七大项包括什么?第一个,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五年工龄的问题不大,22岁大学毕业,27岁就能够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吗?这个太少了,但有,25岁就能当副处长的少,关键是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是作为基本资格的,基层工作经历没有,或才一年,对不起,县处级领导职务当不了,这个《条例》写得很清楚,这就是章程,党规党法,这是基本的党法。这是第一。第二,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在下一机两个领导职位任职的经历,其意为你提任上一级,比如要当副处长了,起码在下面的科级岗位上的两个职位上任过职,一个不行。这个《条例》里边讲到,以上以下的概念都包括本级和本数,我们前面讲到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还有下面讲到县处级以上,其中包括了县处级。县处级以下也包括县处级,都包括本级和本数,这是中组部专门有解释的,这是第二。第三,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工作岗位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这就是资质。第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要当领导干部也是有学历要求的,大专以上,而且新的《条例》讲,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包括本科及以上,本科以上是按照我国的学位制度,本科是学士,再往上研究生、硕士,再往上博士研究生、博士,这是厅局级的。第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如果在确因特殊情况,提拔任用前,你没有经过这个培训,党校都没进过,干校也没进过,怎么办?提任后一年内把这个补上,一年内安排到党校、干校去,这都是人事资格。这里主要讲的是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主要是这三个,这三个现在是指各级党校,如从中央党校开始,省市级、地市级、县级,这就是党校。什么叫行政院校?即门口挂着某市、某省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牌子,这叫行政院校,这个牌子上就写“某某行政学院”的,而在省市一级绝大多数现在的行政学院和党校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过去有的分设,现在都合了,现在达到了百分之七十多,四分之三,只有四分之一的省市是分设的,有时候进党校也是进干校,进行政院校,是一样的。什么叫干部学院?干部学院即现在中央的这四大干部学院,这就是浦东干部学院(全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二,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三,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四所是从去年开始的,大连有一个中国高级经理人学院,这主要是培训国企干部的,这个院校是专业搞企业的,再加上前面三个,这都是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除了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之后,还有没有在提拔领导干部资质上可以作为培训资格的机构呢?有。但《条例》里没说,它只说要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实事求是地讲,这就很少了。几年前有12所大学可以进入到这里边,但现在来看也就这12所,而这12所也没有开展大规模的领导干部培训,已经开始了,但没有大规模,所以提任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还是前面这三类,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这是第五。第六,具有正确履行职责身体条件。当领导干部身体不好不行,病怏怏的,一天(到晚)住院,那先看病,不用提拔,这是第六条。第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要求。第七个任职资格指的是,一些职位的特殊要求,包括党的领导职务有一些还必须规定党龄,入党多少年以上态度担任什么干部。有些职务特殊的,如带有一些专业技术背景的职务,常常会在关键岗位上要求也具有一些特定的资质,在前面这六项资质都具备以后,还有其他资质的。如在科技研发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你也必须具有和这个科技研发的行业专业学科内的职称和学术职务,否则的话,不能任。如在大学,要提拔一个法学院的院长,一天法律没见过的干部不能在法学院当院长,在法学院当院长的除了具备这些,你还必须起码是法学里边的一个二级学科的教授,副教授都不行,这就是《条例》里讲的,有关规定的资格要求。当然我举的大学法学院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但事实上很多职位是有一些特定要求的。
如法院院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有法官的职称称号,你到省里边高省高院的院长,不是大法官不行,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你连法官的专业称号都没有,到法院当院长去,那是不符合这个《条例》的,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任职资质了。在某种程度上是得持证上岗了,你没有证就上不了岗。所以,在第二个里边,提拔基本资格条件中,我们要注意的是,新的《选拔任用条例》,按规定破格提拔,但这个破格提拔传达了一种谨慎的态度,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往上,你不能蹦着来,一下三台阶,这不行。但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还是买了一个小口子,破格。但这个《条例》讲的很清楚,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怎么从严掌握?这个《条例》里头讲了,分两种情况,破格提拔一种,因特殊贡献或表现,这个可以;第二种,因工作特殊需要。什么叫特殊贡献和表现?关键时刻,急难险重任务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了,而且做出了重大贡献,不能特别提拔吗?原来是一个科长,直接破格提拔为处长,抗洪救灾,应对巨大自然灾害,做出巨大贡献,而且确实立了功了,那完全可以直接当处长。另外还有工作特殊需要的提拔等,但总体上,从严掌握,这是第二。
(三)选拔任用考察工作
第三个问题,关于选拔任用的考察工作,这里边我想特别要谈的是,在被列入考察对象的范围里的一些排除性的条件,什么叫排除性条件?即哪些人不能列入考察对象,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你不能考察他,他不能有考察的资格,当然既然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范围,不能入围,也不可能提拔了,哪些人呢?这个我们要看。第一个,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什么叫群众公认度不高?这就看民主推荐票了,尽管不能唯票取人,但那是一个重大参考。你提拔一个人,不要说过半,基层的干部群众100个人,只有10个人划了他的票,那就得慎重了,起码最少的还得得个三、四十票,就有十个、八个人划,你能把他列入考察对象吗?这是一个很大的麻烦事了,公认度不高。一共六条,这是第一条。第二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近三年被确定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包括基本称职,基本称职都不行,必须是称职或是优秀的,这才能列入考察对象。基本称职和不称职,那根本就不行。基本称职的人多了,领导应该是比一般表现好的人才能当领导,结果好多人都已经称职都没有机会当领导,结果你从一个基本称职甚至不称职的人中拔一个上来当领导,不能这么干,这个道理一说我们就明白了。只能是拔尖,优秀和
称职的,基本称职的,对不起,基本称职的人多了,更称职的更不能考虑,这是第二。第三,跑官拉票行为的。证据证明有跑官拉票的,那不能弄了,这犯规了,这跟打球一样作弊了,本来大家公平竞争,无论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还是党委党组提名,无论哪种方式选拔任用,大家都按照组织程序来,结果有的人在组织程序之外,跑官拉票,作弊犯规,耍小动作,他也有证据证明他作弊了,你还再把他列入考察对象,这不能服众,这不叫有公信力,这事可不能干。这跟打球一样,出现这种情况要立黄牌的,他先当一般球员都不行了,你再往上提拔他,球员都是有瑕疵的球员,再作弊一次,你还踢足球,第二次都红牌罚下了,连球都不让你踢了,不可能还提拔你当队长,道理是一样的。所以,涉及到提拔选任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对那些跑官拉票的(人)严格执行党纪,不能列入。你要严格执行这个纪律,后边的人也不敢干这个事了。第四,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是配偶移居国境外的,或是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这是新《条例》加的,过去《条例》没有。这就是我们过去说的裸官,这个中央有回应,因为在20XX年、20XX年就颁布了一个《条例》,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的管理方法,有这么一个规定,这次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写进来了,新的《条例》里进来了,网上称为裸官。什么叫裸官?配偶移居国境外,男的或女的,其丈夫或妻子,移居国境外,身份都变了,变成老外了,当然他(她)出去念个书,打个工,探个亲,那不叫移居,移居是变了身份的,不要说入籍,就算拿美国绿卡也不行,你是美国的永久拘留居民,这就是移居。绿卡就是在美国有永久居留权,那就意味着你移居了,如果你一个领导要副处升正处了,结果人家一告诉,他老婆持有美国绿卡,在那边永久居留,那就不能提拔你了。或者没有配偶,没有丈夫或没妻子的,但有孩子,这个孩子也移居国境外还是个裸官,人家儿子、闺女都变成美国人的,这还是裸官,这些人都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你把他删出去就完了,多大贡献也不行,就不考虑了,这是第四。第五条,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这就不用了,出来组织处理,问责、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惩罚《条例》的规定,根据《公务员法》,都有规定了惩罚条件,不能提拔任用,或在几年内不能提拔他,那你不能列入考察了。第六,其他原因不应提拔。这是六种人不能考察,简言之,不能考察六种人,不能列入考察名单的。但考察毕竟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所以新《条例》对考察的重点也有要求,所以我们下边来简单谈考察的重点。新的《条例》对于确定为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重点是三个,重点考察三个方面。第一个,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什么叫政治品质?政治纪律、理想信念、能否
坚持原则和行为操守,这是第一。第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他有没有能力和贡献。提拔领导干部要干事的,要让他发挥管理作用的,而且在很多行业和部门,你说不准会有急难险重任务,突发事件一发你就得往上顶,他是否有这个能力,这个事情没发生之前,你要根据他的贡献才能加以评判,到底有没有,就要通过他有没有贡献,他平时工作有没有能力,大家认不认,他是否有展现这种能力,这是重点。这是第二。考察工作重点的第三,作风。这就是你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领导干部的作风得过硬,得过关,你不能混同一般老百姓,甚至你作风表现不如群众,那不能提拔。你是不是求真务实,是不是奋发有为,你有没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是不是享乐主义,奢靡铺张浪费突出,这都是作风,都是重点,作风还包括廉政,是否能够廉洁自律,自己廉洁自律的情况如何?另外还包括生活作风。这个《条例》中也谈到了生活作风问题了,如情操如何,这就是生活作风,是否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情绪,这个纯粹是个人的事了,但你当群众,我们可以不问,但当领导就得考察,情趣如何,一天到晚爱赌博,一天到晚打麻将,不能当领导,情趣不高。对于群众来讲无所谓,正常娱乐,但作为领导干部,一天沉溺于赌博、打麻将,这不行。所以情趣的高与低,也是对人说的,对于群众来讲爱打麻将,那什么事也没有,正常娱乐,但对领导不行,局长、市长一天到晚不干正事,就打麻将,这严格地就不能说有健康的情趣了。所以,考察的重点,一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二,工作实际的能力。三,作风和廉政。共这三个方面。这是第三。
(四)任职
我们要谈的第四点是任职,任职这里边主要是一些技术问题。根据新的《条例》规定,我们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的是选任制、委任制和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共三种制度。委任、选任、聘任,这就是任职要解决的有多少类别的干部。任职要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制度,而且一般来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周7天有5天是工作。而且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位的试用期一年,这个干部的量就大了,非选举产生,即委任制和聘任,非选举就剩下委任和聘任,试用期一年。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怎么计算?要分别来看,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起算,即会议那天决定,谁任某职务,那就算了,发文也是按那天的日子发。由党的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这叫全体大会任命和决定的,自当选决
定任命之日起起算,如人大开会了,投票了,任张三为市长,哪天投票投的,就哪天开始任了,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委员会决定或选择任命的,自常委会政协决定任命之日起起算,开会通过了。第四,这个也不少,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由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这就复杂了。这就是前面讲的,党管干部的原则,还有跟法律程序衔接的问题。如在省里边当一个厅长,谁来当厅长,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就是党管干部,党委提的,省委提的,但从哪天算?是从省委会决定推荐你那天算吗?不是,是从人大产生的省长,省长提名你,然后由政府任命的那天开始算的。省长提名以后,还要过选举,完了以后由政府任命,要下一个任命令,最终前面有党委提名,那不算,后来人大投票,也不能算,什么时候算?政府提名。如上周党委把这个人事案交到人大了,那不算,人大常委会表决了十个人任十个人的厅长,这也不算,什么时候算?人大的表决通过了,完了通过统一下文,这个时候的这一天就算,挺复杂的,从这一天才开始算,这是第四。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这里边强调的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方式,但二者有不同,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这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竞争,这是竞争上岗,这回给它进行了区分。一个职位和岗位,到底是搞公开,面向全社会招聘、竞争,还是行业部门内部搞竞争?这个要看需要,什么需要?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而且本地区、本部分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向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了,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这就是本单位内部搞。所以公开选拔是对外,范围大,信息公开,竞争上岗是单位内部,行业内部搞,不向社会公开。公开选拔的范围多大?如这个县缺两个副县长,向全国?不,《条例》里写了,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要省内的,言外之意是厅级干部如果要公开选拔的话可以在全国招聘,如北京市,外地来报名就可以登记了,如果你招聘省里边招聘一个副县长,省外的人来报名,对不起,报名无效,那不可能有准考证了,一般情况下,这回写得很清楚了,旧《条例》里这样的规定是没有的。所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组织由党委领导下进行,而且严格经过这几道程序。如公布职位,报名有资格审查,另外还有各种测试,能力、素质测评等,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要经过这些程序。这是第五,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一些程序上的新规定。
(六)交流、回避
第六,我们要研究的关注问题是交流和回避的问题。交流和回避是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是使用上的一个大的问题,一个干部队伍如果不交流的话,它不会有活力,另外,长期不交流也会导致地域、行业各自为政,因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就跟流水一样,也在于动起来,回避的问题就更简单了,这从古代就有,任职回避。最简单的或大家都知道的一件事,历朝历代,你当官,当个州府,当个县官,都不能在本地当。在中国古代,南方地方的官员都是北方人,北方的那些州府县官都是南方人,大交流,交流即实现回避,大交流大回避,自古都如此。所以在干部使用管理上,要对交流和回避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这也是这一次新《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交流,哪些人要有交流?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层面,如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门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而交流又包括这几种,一种叫部门,一种叫地域,地域交流即异地交流,部门交流即跨部门交流,这两种方式都是需要进一步规划和细化的。所以新的《条例》就规定了几种情况。回避制度在国家这边,像《公务员法》有规定,因为从现代的公务员制度来讲,回避制度主要是反对利益冲突,不回避就有利益冲突。怎么回避?如这次《条例》里讲了,这里讲的任职回避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其中首先是亲属关系,哪些是亲属?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亲关系,这是亲属回避。另外,回避还包括某种特定岗位行业的回避,这个《条例》里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某些特定职务的规定,这也是回避。这个就不叫亲属回避,这叫地域回避,因为你成长的地方倒不是一概在这个地方当官,而是有特定职务。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个人成长地的这些职务你就不能担任了,你要当就只能外地了,如公安局局长,公安局局长肯定不能由本地成长起来的男人,检察院、检察长也不行,法院院长也不行,这是正职,纪委书记更不行,说我回我老家的县当纪委书记,那不可能。这是特定岗位的异地回避,所以主要是这两类,亲属回避和特定岗位的回避,这是第六。
(七)免职、辞职、降职
第七个问题,免职、辞职、降职,这一块规定有哪些新内容?因为在上一次老的《条例》里免职、辞职、降职,后来发生的很多事情当时没有写进去,这十多年又积累下来新的实践形势,这有写进去了。我们首先看免职,免职规定得很清楚,主要是有五大方面的免职,第
一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任职年限到了,或任职年龄到了。第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这就是追责,出现某种过失或犯了某种错误,免去职位,这是第二类。第三,辞职或调出的。第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这个是免职。什么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这些年这也常见,如我当一个处长、非处长,我找了一个学习机会,组织也没有推荐,也没有列入组织的学习计划,而且我要学两年,去拿个学位,免了就完了,将来回来再按照领导干部任用的规定来,但你自己出去安排学习的,这不行。第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其现职的。辞职的内容是新内容,因为我说的新和旧,就比照前面的老规定,新的,特别之处是对辞职作了界定和分类。辞职是辞去职务,似乎是领导干部本人,但这可不是简单的就一种表现形式,有四类。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光辞职就分成四类,当然这四类我们一听都明白了,因公辞职,领导因为工作需要给我调走了,这是领导的安排,既然领导安排,我自己辞吧,这是因公。第二,自愿辞职,我在这儿当处长、副厅长,但我们家里有生意,老爹老妈的年龄和精力也不够了,生意还做挺大的,我就打理我们家生意去,就不当官了,甚至这几年也发现一些官员辞职去当教授了,到学校教书了,那也有,但不多,包括当年在任的时候很有名气的官员辞职当教授去了,这都属于自然辞职,自己不干了。第三,引咎辞职,拥有过失和过错,自己感觉到过意不去,你要承担责任,所以引咎辞职是问责的一种,这就讲到问责制了,主动提出辞职,以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自己过失和错误的愧疚心情,引咎,咎就是过失和错误。第四,责令辞职。由于自己的过失或也做了一些过错的事,自己不辞,但组织上告诉你责令辞职,你自己赶紧提一个报告,这是责令辞职,责令辞职就是一个轻微的撤职。所以第59条就规定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以后,尤其是因为问责而出现了引咎和责令辞职的两种情况以后,以后还能否使用?我当处长,结果引咎辞职完了,我不能老在家待着,年龄不大,30来岁,能不干事吗?组织上,从未来的作用上也得用,能不能用,多长时间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而且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其意为,比如我是责令辞职的,过了一、两年,两年内又安排使用了,如我原来是处长,不能担任处长,我原来是县长,不能担任县长,这是一些硬约束。降职制度是降低职务,这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县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原来是正厅,你降为副厅,原来副厅降为正处了,那你降了以后待遇怎么办?享受什么待遇?《条例》说了,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位的标准执行,你降到什么地方,什么职位,就什么待遇。
原来的待遇不能享受了,否则他的降职没有意义,所以这个都有规定的。
(八)纪律和监督
新《条例》我们要研究的第八个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纪律和监督的。前面一开始我们就讲,新《条例》特别重视对于选人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的防范和纠正,这个工作就集中地规定在纪律和监督的内容里,而且这个纪律和监督还是纠正了吏治腐败,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关于纪律和监督,我们在这里要突出的是,在第十二章的第61条明确讲了“十不准”。纪律就是不能干的事,就是高压线,不能摸。这“十不准”在选人用人工作中有十个方面是不准做不准干的。第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待遇,这是第一个不准。随意地超规格配备干部,随意地超职数干部严重地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规定,如这个职务规定了一正四副,结果他为了安排人搞了一正八副,副职多了四个,哪来的?没有合法依据,这是土政策,完全是违纪,这个不准。这个事到今天现实中还有,上个月中央通报了上一轮的巡视情况,7个省,其中有几个省,巡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超职数配备干部,本来是一正四副的,它一下配一正八副,一正六副,这就属于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第二个,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的。这个就多了,包括我们前面讲到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那里边出现的拉票,这就是不正当手段,即跟打球作弊犯规一样的。这是第二。第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这很清楚,因为你讨论研究干部问题,党都是有程序的,如不能突然发动,干部人事的动议,不能够突然提及的,你必须有一个酝酿和程序的过程,结果没有任何招呼,也没有纳入议事程序,突然之间一把手或分管的就要提拔某某,这是不准的。第四,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能跑风漏气,即干部人事工作中需要保守的秘密不能泄露,泄了就是违纪,这个更重要的是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干部人事部门工作的人尤其要注意。这是第四。第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察的时候得征求意见,收集资料和统计,结果具体搞材料的人自己在里边瞎写瞎划、炮制、篡改,这就是这里的不准。本来这人挺好的,写得挺快,本来公信力不高,群众都说不怎么的,条件不具备,他非得说群众一致认为早就具备这样的条件了,该提拔了,这就篡改了私自炮制。
第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务工作的,这就是领导干部,尤其主要领导不能干预下级或原单位、原部门的工作和人事。第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这个更是了,领导干部要找你谈话,要调走了,结果你马上会就突击提拔干部,酝酿大规模的人事调整,违纪的,你调整了也无效,下了命令也无效,这是严重违纪行为。第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这更不用说了。我们的基本原则讲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怎么能任人唯亲呢?第十,不准的最后,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精力等方面弄虚作假,这更是不准了,这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些年发现了假工龄、假党龄,甚至假党员,那档案就是伪造的。谁弄的这些事?违反党纪的人弄的。结果现在有些人一旦出了事,想调查哪年入的党,到底年龄多大,最后调查来调查去也整不明白了,为什么?他自己乱改,改来改去,他也忘了自己哪年出身的,这些年发生的事可不是一件两件了,这不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所以,纪律和监督,首先这次新的《选拔任用条例》强调的叫做“十不准”,这就是底线,这就是高压线,不能碰,更不能撞线。在工作中的监督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有责任追究,因为选拔任用也可能会出事故,也可能会明显的有些违法违纪事情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怎么办?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所以第63条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包括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了严重后果,你怎么办?那责任要追究,用人失察失误,另外,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等都承担什么样的监督责任?都在这个分工和技术程序上都有具体的规定。这样就完整地形成了,首先是纪律“十不准”,然后几大部门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委,形成了监督的各自的责任和职能,然后相互配合,从而保证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工作的过程,真正是有序、合法、公开、透明,获得公信力。这就是我们要加强纪律和监督的目的。关于今年1月15号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解读,我们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篇十: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和《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党工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市乡机关中的科员级领导职务(正股职、副股职)和科员级非领导职务(正股级科员、副股级科员、科员),以下简称中层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强化“三个导向”:以德为先导向。突出信念坚定第一标准,大力选用政治品质好、道德品行好的干部,把忠诚履职、廉洁自律、修身养德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条件。崇尚实干导向。大胆启用工作面前敢为人先、雷厉风行的干部,考验面前敢于亮剑、挺身而出的干部,难题面前敢于负责、勇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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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前的干部,矛盾面前敢于担当、善于突破的干部。重视基层导向。注重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管理等工作
一线,在中心工作前沿、急难险重任务中和苦重累岗位上识别和选用干部。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规范职务名称,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各单位正股级科员和副股级科员职数,不超过本单位正、副股职干部总职数的50%。
中层干部任职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并有相应职数的可以兼职,但需分别计算职数。
担任中层干部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公务员身份,中层干部职位在短时间内难以选配到合适人选的,一般由本单位副乡局职级干部兼任。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在报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从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中进行聘用,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聘用的中层干部须对照相关条件从严把握、从严审核,最大限度予以控制。聘期内受聘人员的编制性质、人员身份、工资结构、工资渠道等保持不变。
第六条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相关要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任命为科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不得任职。第七条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1.任办事员3年以上的,可提拔担任科员、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2.任科员1年以上的,可提拔担任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表现优秀的科员,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提拔担任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3.任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2年以上的,可提拔担任正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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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科员或正股职干部;表现优秀的,任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1年以上,可提拔担任正股级科员或正股职干部。
4.副股级科员转任副股职干部或正股级科员转任正股职干部的,一般不设任职年限要求。
5.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7.完成市组织人社部门下达的学习培训任务。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需要的身体条件。9.符合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10.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第八条机关新进人员原具有工作经历的,参照以下办法执行: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村(社区)干部、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等考录为公务员的,其在原单位的相应任职情况,可视同相应任职经历和年限。2.军转干部安置到地方工作后,按照军转安置的相关政策,依据其在部队的职务职级,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可适时安排到相应的中层干部岗位。营职军转干部可任副股职级干部,表现优秀的可任正股职级干部;连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可任科员,表现优秀的可任副股职级干部。3.机关调入人员,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调入后提拔担任正、副股职级干部的,一般应在新单位工作1年以上。第九条严禁将附属编制人员、考试考核留用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编外人员提任为中层干部。未在“三定”方案中核定的单位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职位,不列入中层干部任职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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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第十条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各单位正副股职级干部中35岁左右及以下年轻干部原则上应分别动态保持在三分之一左右;每年新提拔的正副股职级干部中30岁左右及以下年轻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五分之一。同时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意保持党外干部的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德才素质突出、工作实绩明显、群众公认度高、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突破任职年限、学历、年龄等任职资格条件提拔任用,但必须从严把握,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涉及下列对象时,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正股职级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考录为我市公务员,或本科学历的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表现优秀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提拔担任正股职级干部。
2.重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等考录为我市公务员,表现优秀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提拔担任正股职级干部。
3.公务员试用期内,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获得泰兴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以及在市组织人社部门举办的“年轻公务员成长计划班”等重点班次上评为优秀学员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提拔担任正股职级干部。
第十二条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可根据中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编制使用等情况,合理确定科员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最高任职年龄。因年龄原因改任同职级非领导职务的,男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得多于4年、女不得多于2年,改任后须安排到相关科室工作。
篇十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四)身体健康;(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民主推荐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
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第四章考察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
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
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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