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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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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6篇)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  当前监督基层“一把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最新)  近年来,围绕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各级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6篇),供大家参考。

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6篇)

篇一: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

  当前监督基层“一把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最新)

  近年来,围绕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各级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看,有不少腐败行为,特别是一些触目惊心的腐败行为,都是在“一把手”的岗位上发生的。可见,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仍然是今后一段时期要花大气力解决的瓶颈性问题。

  一、主要问题表现(一)上级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党政“一把手”热衷于搞好和本人的上级领导之间的关系,削弱了自上而下监督力度,这些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用于和上级领导联络感情,为自己找靠山,一旦关系搞定,就会为所欲为、胆大枉为,有时候还能得到上级的庇护,从而削弱了上级领导监督的力度。(二)同级监督弱化。同级监督权的行使受制于被监督对象,取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民主作风和重视程度。监督的决定权不在监督者自身,而是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客观上制约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同级监督的有效实施。有的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职责划分不明确,运用权力不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力削弱,缺少实质性内容,个别的甚至走过场,流于形式。一些班子其他成员丧失原则,不讲党性,惯于看主要领导眼色行事,投其所好,客观上也助长了腐败行为。(三)下级不敢监督。现实工作中,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难度更大,

  往往名存实亡,无法发挥作用,成为“多余”的摆设。有的干部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作、业务活动、社交往来等视而不见,明知不对也少说为上,生怕因此而得罪“一把手”,吃不了兜着走。

  (四)自身不愿接受监督。少数党政“一把手”政治理论素养较低,宗旨观念较为淡薄,没有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掌权”的问题,不愿接受监督,有的认为接受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权威,是对自己不信任,不愿监督;个别“一把手”甚至私欲膨胀,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工作中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千方百计回避或拒绝监督。

  二、对策建议(一)注重提醒防范。要深化同级组织成员的“民主集中制”教育,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的意识。促进“一把手”遵循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要深化同级组织成员的“三观”教育,即权力观、政绩观和监督观。(二)强化权力监督。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凡单位内部干部使用、调配,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一把手”暗箱操作。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坚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要实行建筑工程项

  目直接经营与监督审核权分离制度,严格规定“一把手”不得直接经手掌管本单位建筑工程项目。

  (三)做实办事公开。要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要把“一把手”的行权监督向相应的同级监督拓展,充分尊重同级监督组织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突出“四公开”:即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要公开,重大问题决策要公开,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重大问题要公开,重要事项的处理、监督结果要公开。要建立“一把手”工作情况向同级监督组织通报制度,并加强深度情况通报,防止以向同级组织通报代替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网络等载体实行公开。

  (四)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党内监督“一把手”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党委、纪委、组织、宣传等部门,以及全体党员都有依据、有权力、有渠道、有手段行使监督权,使党内监督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坚持党对“一把手”监督的领导,构建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的监督机制,努力形成监督“一把手”的强大合力和整体效应。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重点抓好事前和事中监督。在事前打开监督“一把手”的“探照灯”,在事中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监督作用,保持整个监督过程严密不留空隙。

  (五)强化分权制衡。要按照班子职责分工,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将“一把手”一人掌握的多项职权改为多人交叉掌握某项职权,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促进班子成员相互间的监督,防止“一把手”权力失控和滥用。如推行的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

  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和重大项目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度,编制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让各单位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篇二: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

  关于强化对一把手管理监督的几点思考

  X月X日至X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致辞。会议明确提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军队伍是关键,着重是做好干部教育、选拔、管理、使用工作”。“要建立管思要、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强化全方位管理,强化党内监督,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在关键时,特殊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

  这次会议凝聚了人心、鼓舞了士气、振奋了精神、增强了信心,作为xxxx,我们在深感使命光辉的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肩头的职责重大。下一步,如何结合我xx干部监督工作现实,突出抓住管好干部、从严治吏这次关键,特殊是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将是我们探索尝试的着重。具体来说,我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次方面入手。

  一、着力抓源头,严格把好思要教育关。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岗位,实现对干部严格有效的管理监督,关键在于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在一把手的选用管理上,要认真把好关口,特殊注意德的表示,选准用好那些政治坚定、

  作风优良、原则性强的领导干部。要注意针对性教育管理,强化对上任之初、退休之前、提拔无望和任职时间较长的一把手的教育监督;针对一把手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要突出抓好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教育引导一把手确立民主、制度和群众观念,增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党性修养和政治觉悟,每年在年度考核时对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结果差的要限期改正。

  二、着力抓着重,认真强化关键领域监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规范一把手的选人用人行为,加强对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职责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在重大决策上,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制度,对重大决策的过程要全程纪实。在权力配置上,把过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合理分解,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等工作制度,通过合理放权、分权,使过于集中的权力分解成为几次档次、多人共同掌管,在上下级之间,领导班子内部之间形成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格局。要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和事务公开制度,对各级一把手的哪些工作必需向社会和单位内部公开、什么时间公开,都要有严格的要求、明确的规定,通过狠抓党务政务事务公开,让一把手“用人、用钱、决策、审批”等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三、着力抓关键,突出加强上级对一把手的监督。实践中最有力有

  效的监督还是来自上级的监督,特殊是上级一把手的监督,以及任命、管理部分的监督。要一直加强上级抓一把手管理监督职责制,督促上级一把手勇于尽责,经常检查下级一把手用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每年上级领导要和下级一把手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上级组织部分要履职尽责,发现下级一把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对在年度考核、经济职责审计、信访举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性谈话和诫勉性谈话。下级一把手出现问题,要视情况追究上级领导班子特殊是主要领导的管理监督职责,以及选拔者、考核者的连带职责。

  

  

篇三: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

  组织部门如何对“一把手”进行监督

  组织部门作为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不仅担负有选拔任用和培养教育干部的重要责任,而且负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监督的重要职责。目前组织部门监督“一把手”工作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普遍注重事后监督,忽视事中、事前监督。偏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疏于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教育监督。二是干部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不够配套,有章不循、执纪不严问题比较突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制度目前还不完善,应急性、临时性的规定多,注重长效治本的规定少;正面规范行为的规定多,违反规定的处置追究措施少;一般性的规定多,具体可操作的程序规定少,使监督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误区。同时,组织部门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管理职责没有明确分工,缺乏监督责任人。没有突出“一把手”这个重点,往往把他们与班子其他成员等量齐观,“一把手”权力运作缺乏规范,决策往往处于封闭运行状态,透明度很低,外部无法监督。三是对“一把手”赋权过重,导致组织部门难以监督。从我国现行权力配置分配体制看,普遍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权力过大。由于“一把手”在本单位、本部门处于支配地位,结果成为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死角”。四是监督内容单一,措施滞后。现行的监督内容基本停留在经济问题和生活作风问题等方面,忽视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导致监督失灵。

  但从近年来披露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仍然占较高的比例,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辜负了组织部门多年来的教育培养。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健康成长,建功立业,既是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关心,也是组织上更进一步和更高层次培养的需要。

  第一,完善“一把手”选任制度,提高选拔任用的准确性,确保任用“一把手”的质量

  作为党委培养选拔和管理干部的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把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同培养选拔干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上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首先是把好推荐关。要坚持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改进和规范候选人的提名方法和程序,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做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测验,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把那些思想解放、政治过硬、公道正派、坚持改革开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人选拔到重要的岗位上来。其次,是把好考察关。要实行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强化考察责任制,进一步健全择优汰劣的选人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对“一把手”的考察应更广泛、更全面,尽可能从多角度、多方位把“一把手”的真实情况弄清、弄透、弄准,必要时,上级主要领导要对下级“一把手”亲自考察了解。再次,把好集体讨论关。党委在讨论决定“一把手”干部的任免时

  一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坚持充分讨论,集体表决,防止选拔任用工作的随意性,杜绝违反程序任命干部的情况。同时考虑党政两个“一把手”的合理搭配,从党政两个岗位职责的要求,全面分析各自的能力、知识、专业、年龄、性格、气质和经历等特点,按照发挥专长和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搭配,做到扬长避短,相得益彰,以有利于两个“一把手”团结共事,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要大力推行考任制,打破部门、地域和身份界限,实行公开招考,择优选拔“一把手”。推行任前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以解决干部“能下”为突破口,改进委任制,完善选任制,实行任期制。通过对“一把手”选任制度的创新,对干部的上、下让群众介入、决定,以此培养“一把手”接受监督的意识,从源头上解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第二,抓学习,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建立以组织部门监督为主体的超前防范机制

  必须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一把手”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地抵制改革开放和新旧体制交替条件下出现的种种诱惑和陷阱,自觉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励”。组织部门要定期对下级“一把手”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使“一把手”学习落到实处。从近年来一些单位“一把手”堕落的轨迹看,他们从开始都是因为放松了理论上的学习,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最后沦为人民的罪人。

  要发挥“一把手”教育“一把手”的作用,上级“一把手”应经常找下级“一把手”交心,了解思想动态,帮助找出差距,然后针对性地说服教育。

  要充分利用运用正反典型,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让心存违纪违法侥幸心理的人受到震慑,让遵纪守法的人感到安稳幸福,逐步养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良好习惯和见贤思齐,从善如流的道德操守。

  要加强家庭防范教育。通过开展“贤内助”、“廉内助”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一把手”配偶及子女的反腐倡廉教育和“一把手”家庭的防范教育,构筑监督管理的“辅助”防线。

  第三,科学分解一把手的权力,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

  合理对“一把手”特别是直接掌握人、财、物支配权的“一把手”的权力作适当

  分解,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开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促进班子成员相互间的监督。通过合理分权,渐渐形成“第一把手”也只有“一票”的权力,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改变当今“第一把手”对大小事都有绝对否决权的不正常现象。

  一是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集体决策。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确保决定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愿意。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作出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是干部任免的“票决制”。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使用、调配和奖惩,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定问题应实行投票表决制,电子表决系统自身具有的快捷性、保密性和准确性使表决程序更加明确、规范、科学。

  三是财务支配权。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坚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以采取行政“一把手”签字审批,党委书记签字审核等方法,起到党政“一把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篇四: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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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把手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确保一把手能够正确、规范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中央、省关于干部监督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一把手的监督,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防范一把手滥用职权,监控一把手权力的运行机制,增强一把手拒腐防变、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第三条要通过有效的监督,使一把手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勤政,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监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指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党政一把手。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决策的情况;坚持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遵守学习、工作纪律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情况;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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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机构编制纪律情况;按照《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情况;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照组织原则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抓队伍建设情况等。

  第三章上级党组织的监督第六条建立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及述廉评廉制度。党政一把手在年末要将本人一年来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写出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纪委要对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可以和年度考核或民主生活会前征求群众意见结合起来,并把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如实地向本人反馈。对在述廉评廉中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检查处理。第七条健全谈心谈话制度。上级领导和主管领导及纪检、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下一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针对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适时地警示、提醒、告诫、鼓励。第八条建立上级党委巡视制度。每年由上级纪检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巡视组,按照上列第五条规定,重点对下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九条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及审核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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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上级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至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加强对一把手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一把手,进行任期内和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等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向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者如存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问题的,上级党委要追究相关部门一把手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诫勉直至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执行干部交流制度。按《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除个别特殊需要并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的外,严格按规定年限对党政一把手实行轮岗或异地交流。

  第十三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存在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临时动议以及借工作变动、或机构调整之机突击提干现象等。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严肃进行处理。

  第四章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第十四条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包括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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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征求意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运行。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严格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由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不能搞“一言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也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深入开展党性党风教育,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上级党委或纪委派人参加指导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一把手要自觉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无故长期不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班子内部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应与一把手进行经常性的思想交流和谈心,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制止。对一把手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对其指出,或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告。

  第五章多渠道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第十七条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领导班子的工作规划、决策程序、办事规则等,凡适宜公开的,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必须予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八条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职能。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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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对依法任免部门一把手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民主评议制度,评议中要突出对一把手的评议。政协和民主党派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坚持发扬民主,使广大群众通过信访等形式,反映一把手在思想作风、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一把手在“生活圈”和“社交圈”中的情况,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特别要注重发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离退休老干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加强新闻。各级党政部门要支持各新闻媒体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形成良好的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增强参与的责任感,充分发挥新闻特有的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章监督的领导与责任第二十一条抓好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市委负责对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一把手,市直各部门、群团组织、直属企事业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县区、市直党委(党组)要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部门一把手的监督。纪检、组织和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协作,定期召开组织部门与执法执纪部门的联席会议,综合分析情况,积极开展调查审理和反馈工作。加强对一把手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的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意识。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按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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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制定对所属场、乡、镇、街道及所属部门和单位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措施与制度。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一把手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上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

  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个人手中,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重大决策权相对集中,民主集中制往往形同虚

  设。

  二是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责任相脱节。我国政府及政府内部的组织管理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系统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但往往出现了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用人不当等问题,却没

  有去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是一些“一把手”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有的过于自信,总以为自己不错,无可挑剔,用不着别人监督;有的认为接受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权威;有的自视高人一等,自认为不受监督乃天经地义;甚至有个别的“一把手”个人私欲膨胀,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工作中独断专

  行,听不进他人的意见,个人说了算,千方百计拒绝监督或逃避监督。

  四是对“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往往只注重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特别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忽视对其思想、作风,特别是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党政“一把手”存在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处理起来也是避重就轻。

  五是同级班子成员碍于情面,不便监督。有的班子成员认为“提了没有用,还得罪人,不如不说”;有的担心被“一把手”误解自己有“野心”、想“篡权”,不敢监督;有的怕反对意见提多了会当成“闹不团结”,影响自己的前程,不愿监督。因此,往往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

  少说为佳,“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团和气的状况。

  六是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同志认为自己职位卑微,上级“一把手”的态度可以决定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心打击报复,故宁可“多栽花少栽刺”,信奉“是非面前莫开

  口”的处世哲学,不敢挺直腰杆对上级领导进行监督。

  七是群众不知情,无法开展监督。有的“一把手”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不经过群众讨论,重大决策不与群众商量,使群众

  很难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权。

  八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法监督。目前,对一些“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监

  督管理工作缺乏预见性和针对性,收不到应有的实效。二、采取对策:

  一是强化自我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切实改变重选拔轻教育的倾向,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对自我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警钟长

  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强化上级监督。县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起对下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的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上级

  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与下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定期谈心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函询回复制度,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要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对那些长期拉帮结伙、工作平庸、群众意见大的“一把手”,上级组织部门要及时发出诫勉通知,限期改正。对没有改正甚

  至出现新问题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三是界定权力范围。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上,除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领导工作制度外,还应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严格限制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相关制度。如,建立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审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都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度。集体决策后必须按照分工由领导个人负责贯彻和落实,任何个人都不能越权插手他人负责的工作;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以制度严

  格制衡一把手权力行使。

  四是强化党内监督。要把目前党内法规对罢免问题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制定操作性强的罢免程序,使罢免制度得以实施

  和发挥作用。还比如,要建立同级监督责任制,不仅要有实施同级监督的具体内容、尺度和责任,而且要有不接受监督和放弃监督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做到监督有条例,操作有细则,从而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提高党内监督的效能。

  五是强化群众监督。首先,要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把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干部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包括信访举报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为主的群众监督,人大和政法系统的法制监督,政协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报纸、电视、电台的新闻舆论监督等。第三,要让干部群众在领导干部的任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拓宽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渠道,扩大领导干部民意测验、民主推荐的范围,使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对“一

  把手”的升降去留拥有发言权。

  六是强化财经监督。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领导干部行使事权、财权进行监督和审计。一要逐步扩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二要把审计的关口前移,变离任审计为主为任

  期内审计为主,由被动的事后审计改为主动地事前和事中审计。三要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把审计结论作为考核、

  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一把手”,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并严格实施。既要杜绝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分责任轻重,搞“一锅端”的做法,更要防止本末倒置,在责任追究上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切实使违法违纪的领

  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篇六: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工作情况

  针对监督一把手上级太进同级太难下级丌敢的问题明确一把手的监督主体为上一级的一把手上一级纨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执行者形成一把手监督一把手机制减少监督阻力调劢同级和下级向上一级纨检监察机关检丼揭収一把手远纨远法问题的积极性解决监督流二形式的问题

  党务工作心得体会: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发展,反腐倡廉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各地普遍重视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如何切实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管,仍然是需要破解的难题。

  一、问题成因通过调研发现,造成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意识不到位,妨碍监督。一方面监督主体的意识淡薄,不愿监督。部分党员干部认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的工作,自己可以不管,工作动力不足。一部分人有崇权心理,担心对“一把手”提意见会遭到打击报复,或被上级组织认为是“闹不团结”而影响前程,于是对“一把手”的某些行为,“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搞表面功夫。另一方面监督客体自觉性差,不让监督。有的党政“一把手”自视甚高,认为自己走得正,行得端,不需要监督,视群众的监督为不支持,视同事的监督为不合作,视上级的监督为不信任。有些“一把手”习惯了家长作风,在工作中不配合监督工作,使一些规定形同虚设。有些地方“一把手”赋权过重,在工作决策中独揽大权,把各方监督当作是对其权威的挑战,使监督无法进行。(二)制度不完善,不便监督。一是监督方式不完善。现行对“一把手”监督的方式,名义上是以同级监督为主,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

  相结合,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一,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由于纪委、监察、司法这些机关部门的领导权、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手中,同级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缺乏权威性,易使同级监督流于形式。其二,作为监督主体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党政“一把手”活动情况和问题,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其三,人民群众对“一把手”的信息知之甚少,无法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也因缺乏权力的支撑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没有形成一套层层相依、环环相扣、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有的规章制度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流于形式。三是监督责任不明确。一些单位制订了不少规章制度,但没有突出班子“一把手”这个监督重点。在职责上也没有明确分工,缺乏监督责任人。所以,即使“一把手”在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往往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人负责,无人追究。四是监督内容不全面。有的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党内对“一把手”监督的全部内容,没有重视对“一把手”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权力,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监督。

  二、对策与措施

  通过对“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难的原因分析,探索从制度机制上研究对“一把手”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从源头上铲除“一把手”权力腐败土壤的有效途径。如何健全制度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法定职权:明确“一把手”职权界限

  要有针对性地实现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着力解决权力结构失衡的体制弊端,按照组织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一把手”职权界限。

  一是制定权限。长期以来,党政有关文件和制度,对“一把手”的职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使“一把手”能够超越内部职能分工,突破层级管理规则约束,形成事实上的“一把手”权力无边界。因此,要从制度上明确各级组织及班子成员的职权、明确“一把手”的职权界限,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

  二是严格职数。近年来,一些地方既定的领导班子职数一再突破,出现了一正数副甚至数十副的畸型领导班子结构,原来一个副职能单独承担的职权被拆分给几个副职,使副职之间形成竞争和制约。畸型的领导班子构成,不仅不能调动班子成员整体的积极性,相反为“一把手”搞小圈子提供了条件,更便于其独断专行、权力滥用。因此,必须严肃编制法规的执行,依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核定领导班子职数,努力构建精简高效的领导班子结构,以科学合理的干部配备结构保证权力得到有效制衡和正确行使。

  三是权责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应多讲集体领导、各负其责,少提个人负总责、负全责。事实上,“一把手”虽然享有组织赋予的总的权力,却不能承担总的责任、全部义务。对那些不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处事霸道、不遵守决策规则、办事专断的“一把手”要严加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措施。通过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具体制度,使各级领导班子成为齐心协力、团结和谐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是合理分工。近年来,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基层“一把手”“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具有积极的推广价值。“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凡是涉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使用、调配和奖惩,要经过群众评议、民主推荐、张榜公示,由分管领导负责,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工作。财务收支审批权,应明确一名副职和有关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把关;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须经领导班

  子集体讨论同意,纪委负责人会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而应由分管的副职负责落实。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专项听证、班子集体决定。

  (二)规范用权: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督

  要加强对“一把手”用权过程的规范和监管,通过强化教育、扩大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努力使“一把手”的权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行使,保证公共权力更好地用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强化教育,健全“一把手”廉政教育制度。一方面要实行“一把手”的廉政教育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制度,增强对“一把手”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浪费时间走过场。另一方面要完善“一把手”本人亲自向下一级讲授廉政党课制度,定期向所辖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强化“一把手”一岗双责意识。

  扩大公开,探索建立“一把手”的权力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是规范“一把手”用权的首要程序和推进社会监督的前提条件。一要公开一把手的权力清单。要针对解决“监督‘一把手’的什么”的问题,全面公开与“一把手”权力行使有关的信息,全面厘清“一把手”的权力来源,编制公开目录。二要公开“一把手”的权力运行流程。按照“谁用权,谁公开”的原则,一把手所在单位要制定“一把手”权力运行流程图,“一把手”应向辖区公众公开权力运行方式。三要公开“一把手”权力责任。坚持“有权就有责,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优化流程,规范“一把手”决策权的行使。首先,要大力推行“三重一大”制度,即“凡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过党委集体或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才能做出决策。”其次,要严格执行充分酝酿、群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经过充分酝酿。特别

  是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开发、重要方案出台,都必须在广泛征求和吸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家、学者进行深入论证,得出比较全面周到可行的方案,再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第三,要切实实行集体讨论、关键票决。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一把手”不要对议题事先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待其他班子成员发表完意见后再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向,从而保证在集体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议案,最终形成决议。

  强化监管,探索建立“一把手”监督程序。一要根据问题,探索实效。针对监督一把手“上级太远、同级太难、下级不敢”的问题,明确“一把手”的监督主体为上一级的“一把手”,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执行者,形成“一把手监督一把手”机制,减少监督阻力,调动同级和下级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的积极性,解决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二要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各地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巡视检查、专题调研、党风评议、党性分析以及组织“一把手”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效等措施,加大对“一把手”用权的检查监督力度。三要不断创新,规范秩序。要不断创新监督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彰显社会监督的功能。有关机构对党员群众的口头、信函和网络等形式的举报,必须做到及时受理,实名举报的必须做到有回复。要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合法举报权利,对举报揭发“一把手”滥用权力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并挽回较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应给予一定奖励。要及时澄清失实反映,对诬告陷害者追究责任,引导群众如实反映,真实举报,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秩序。同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

  严肃问责,着重追究“一把手”执行不力的责任。一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从严追究“一把手”的失职责任。“一把手”是本地区、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

  一责任人,应带头执行各项纪律制度,当好表率。如果“一把手”言行不一、表里不一,行为失范,包括没有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组织不力、措施不实,党风廉政建设存在严重问题的,都要对其严肃问责。二是执行财务管理责任制,从严追究“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制度的责任。对不执行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等腐败行为的单位“一把手”,要严肃追究其责任。三是落实工作绩效责任制。“一把手”有没有求真务实的作风、拼搏进取的意识、争先创优的能力,直接决定其所在单位的状况。因此,依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承诺,从其时效、质效、成效上全面考核“一把手”工作及单位的绩效,加大对那些固步自封、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一把手”问责力度。

  (三)科学赋权:不断完善“一把手”权力授收制度

  “一把手”在各级党政组织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和统领作用,决定了他们比一般干部应有更高的德才素质和更加严密的选用程序。严格把好“一把手”选用的关口,是有效防止“一把手”权力滥用及失控的重要环节。

  坚持德才兼备,把以德为先作为选用“一把手”的首要标准。必须把以德为先的要求细化为对“一把手”选用的首要标准,把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作为“一把手”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注重对领导干部忠诚、公正、清廉等为主要内容的个人道德品行的考察。真正把干部的道德品行考察作为选拔任用“一把手”的第一参照依据,选准用好那些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原则性强、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

  坚持注重实绩,把竞争择优转化为“一把手”的常态选任机制。各级组织在考察使用干部时,要依据其履行岗位职责、实现任期目标中取得的实绩作为客观标准,坚

  持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考察干部的政绩,而不能凭主观印象,更不能靠各种关系。

  坚持群众公认,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一把手”的授权主体。要充分发动广大党员和群众推荐“一把手”候选人。改变以往考察“一把手”仅选择其下属部门单位的“一把手”或关系密切的人来座谈了解的做法,采取多种形式、随机抽取不同层面的对象,特别是基层群众参加,从人民群众满意度上得出对“一把手”选用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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