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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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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6篇)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作者:李益明  来源:《杭州·生活品质版》2016年第10期  文  李益明  依法保障律师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6篇),供大家参考。

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6篇)

篇一: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作者:李益明

  来源:《杭州·生活品质版》2016年第10期

  文

  李益明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主要途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2016年以来,杭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主动加强工作创新,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立体化机制,为有效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意见不受重视、知情权保障不足等问题提供了成功样本。

  今年以来,杭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着力健全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单独或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会见权利的有关规定(试行)》《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活动的工作意见》《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规范指引(试行)》《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规范文明办案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强调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提出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经过细化具体举措,狠抓制度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取得了良好成效。

  未来,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项机制。

  进一步提升司法理念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打破惯性思维,厘清权力边界,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监督制约意识、司法公开意识,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新型司法理念。

  进一步创新制度保障

  一方面,全市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丰富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制度和措施,如上城区院推出的全面记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的“五表一书”,余杭区院出台的将保障律师会见权纳入侦查监督职责和程序等,杭州市院将把上述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总结提高并制度化,进而向全市推广。另一方面,着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完善侦、捕、诉各阶段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合作机制,对外与司法局、律协完善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内外结合,凝聚共识,紧密配合,识别需求,着力构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拓展保障内容

  以“两个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转变选择性、形式化的保障做法,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保障体系,加快拓展保障内容,从刑事辩护中的“老大难”问题延伸至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等方面长期存在以及律师反映较多的问题,全面系统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进一步优化服务平台

  要改变传统窗口接待模式,打造在线服务信息化平台,整合各部门分散的工作职责,集中归口至案件管理部门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建设完善具备公开、查询、预约、认证等功能,线上、线下同步运行的立体保障服务机制,使案件管理部门真正担负对检察机关办理

  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和流转、统一受理和提供案件信息查询、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收诉讼材料和承办辩护、诉讼代理律师阅卷等检察职能。主动融入互联网时代,以开创包容的姿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加强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力度,提供案卷材料光盘刻录、多元化阅卷、程序性信息推送等服务,开发“杭州检察”APP,及时主动告知重大节点,进而将服务保障方式从单一保障升级至复合保障。

  进一步厘清检律关系

  要立足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高度,着力改变狭隘单向的检律关系,通过加强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培训学习、工作会商、研究探讨等互动形式,构建双向交流、相互促进的“亲”型检律关系。另一方面,建立和落实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同时对律师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及时移送律协处理,构建相互监督、共同成长的新型检律关系。

  (作者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篇二: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

  检察部务虚会发言

  第三检察部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院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平稳度过了2021年。在这一年中,第三检察部全体干警坚定政治站位、保持初心本色,坚持以党的政治理论为引领,以全院大局以及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要求为方向,扎实工作,勇于创新。

  根据会议安排,现从过去一年怎么看、新的一年怎么办,如何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中心工作、深化法律监督,夯实基层基础,锻造过硬检察队伍等进行发言。

  一、谈“得”

  (一)案件管理工作

  2021年,第三检察部案件管理工作偶有机制创新,整体上稳步推进,保证案件受理流转、流程监控、重点案件评查、涉案财物管理、律师接待、电子卷宗制作、案件信息公开、领导办案统计、业绩考评、业务分析研判、案卡核查等工作顺利开展。特色亮点工作如下:

  1.自1月起,本院开始启动案卡月核查制度。至今共组织开展核查9次,核查发现、反馈问题一百余个,对案卡填录质量的提升起到一定作用。

  2.自开始实行办案流程风险预警告知以来,共发出预警告知书24份,有效提高了案件文书的公开率。

  (二)控告申诉工作

  2021年第三检察部控告申诉工作继续按照既定目标稳步推进,以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信访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开展控申工作,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工作台账进一步规范,系统操作进一步规范。

  特色亮点工作: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本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6件,对其中15件案件决定发放救助金,共计发放19万元。其中不乏对退伍老兵、农村贫困人员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救助方式涵盖发放救助金、协调民政等部门联合救助、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等多元救助方式,是近年来本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案件量最多、发放救助金最多、救助方式最全的特色亮点工作。此外,李谷金被救助案因办理效果好被刊登至全省控告申诉工作情况中。

  (三)研究室、检委会工作

  2021年第三检察部研究室、检委会工作总体上完成了工作任务,和2020年一样,在理论调研上又有突破。全年完成了检委会组织召开、检察建议审核备案、检答网运行维护、依法治区材料的整理报送、理论文章、典型案例的编写、征集选送等。

  特色亮点工作:课题申报取得突破。第三检察部申报的《提升检察业务数据填录质量的对策研究》获2021年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审批立项。

  (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2021年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工作稳中有进,对辖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形成常态,在教育整顿期间按质按量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数量、效果在全市检察机关处于领先地位。

  特色亮点工作:派员参加市检察院、市纪委、区纪委等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调查工作。自侦部门转隶后,近几年职务犯罪侦查一直没有开展,今年以来,共派员参与市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2件,参与市纪委、区纪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2件,为本院后续办理自侦案件锻炼了队伍,提供了经验。

  (五)检务督察工作

  2021年,第三检察部检务督察工作内容进一步丰富、工作频次明显增多,尤其是教育整顿期间,检务督察出色完成了学习教育阶段的廉政教育、查纠整改阶段的三个规定、对涉事干警的处理以及建章立制阶段的相关工作。此后又陆续开展三个规定抽查、疫情防控专项督察等工作。

  (六)检察技术工作

  2021年检察技术工作基本达到要求,在上半年完成对统

  一业务应用系统从1.5向2.0转换的后台配置、技术支持工作。

  10月份,维护新办公大楼网络环境、各种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12月组织干警参加无人机勘察操作培训,其中3名干警培训合格后获无人机驾驶证。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政法协同平台的测试工作。

  二、谈“失”

  (一)案件管理工作尚有诸多遗漏

  一般案件质量评查、检律会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项流程监控等未完全开展,没有完全发挥案管部门的内部控制作用。

  (二)控告申诉业务熟悉程度有待提高

  控告申诉工作近年来各种规范、文件推陈出新,速度很快,尤其是各种程序性规定庞杂分散,虽然对于大部分信访案件、事项能够依法处理,但是办理效率、熟悉程度仍然不够高。

  (三)检务督察工作仍有待探索

  检务督察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2021年一直处于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规定动作的阶段。从最近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的工作来看,我院检务督察工作相距甚远。

  (四)检察技术工作需要进一步提升

  目前我院检察技术工作勉强能够满足日常需要,但是面

  临新案件类型、以前没有用到的文书配置时,就面临配置不全、操作不熟悉的问题。

  三、谈想法

  (一)加强学习

  对于案管、控申等业务更新频率快的条线文件要加强学习,防止工作中出现政策精神掌握不及时的问题。

  (二)部门干警需要增添

  第三检察部现有5名检察官助理,分别被配置在5个业务条线,但是其中1名助理被市纪委借调办案已经半年,可能要调至区纪委上班,另有1名助理临近退休,助理缺额现象严重。现有3名书记员,均跨条线工作。建议考虑增加人员配置。

  (二)部门负责人需增添

  目前第三检察部只有一名副主任任部门负责人,部门条线多、事情杂,虽然截至目前尚能勉强完成工作任务,但是仍有大量工作亟待开展、改进,建议增添部门负责人以推动部门工作继续向好发展。

  (三)技术工作需要配置专人

  检察技术工作放在第三检察部,目前配置一名书记员兼职进行技术操作,办公室主任帮忙,这种人员配置一方面没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无法做到术业有专攻,另一方面系统后台运行之初没配置到位,就会导致碰到问题时手忙脚乱,

篇三: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

  作者:李立景[1];黄龙[1]作者机构:[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出版物刊名:广西社会科学

  页码:90-94页

  年卷期:2017年

  第6期

  主题词:以审判为中心;检律关系;良性互动

  摘要:“侦查中心主义”下检律关系存在着检察官对律师尊重不够、检强律弱不对等、互相协作信任不够、检律对抗流于形式、检律关系出现异化等困境。“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要求二者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对抗、协作对话、相互监督。推动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检察机关必须主动作为,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增进尊重互信;建立八小时内沟通协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监督与惩戒机制;健全有关诉讼程序制度等。

篇四: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

  检律互动,活力青春

  检律互动,活力青春;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党领导下的法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检察队伍和律师队伍都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路上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有责任深化检律良性互动,共同把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好。

  深化检律良性互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共同体意识,把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落实到完善良性检律关系中。新时代,在检律关系上,多数检察官都有正确认识,但还有少数检察官司法理念陈旧落后,容易与律师形成“天然对立”。应当认识到,检律虽然角色定位、具体职责分工不尽相同,但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在办案中落实到位、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

  因而,双方绝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对抗关系,而是彼此促进、良性互动的法律共同体。只有双方一起努力,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才能双赢共赢,更好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篇五: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

  省律协会长20xx年度述职报告(1)

  各位理事,我就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各位副会长已就各自工作作了汇报,我这里主要就宏观方面报告工作。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这一年来,省律协与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就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交流,旨在推动政法各部门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

  我多次组织有关律师与省高院协调,对两高三部颁布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在基层的落实情况予以关注。我们曾对xx律师x月x日在xx县法院出庭过程中,受到对方当事人辱骂、殴打一事,有针对性地抓个案维权,并积极与xx市委政法委、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同时,根据兄弟省市经验,我多次到省高院推动并请求在省高院内设置律师诉讼服务中心,便于律师阅卷、会见、复印、更衣、停车等,为律师出庭提供便利。

  2、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协调

  20xx年x月,我们与省检察院联合举办了“20xx年度xx省公诉人与律师团体论辩赛”。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予以高度重视并现场观摩。红网等主流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此次论辩赛让检察官和律师互换身份进行模拟论辩,契合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有效增进了检察官与律师的业务交流和良性互动,x月,与省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

  导意见》,将通过强化沟通协调、权利保障、信息共享、监督制约等,共同推动建立我省新型检律关系。x月,与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同时,我们与省检察院还就自侦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等问题,多次组织律师代表与省检察院交流。

  3、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为维护律师声誉,打击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省律协指导支持xx市律协就《当代商报》、“xx网”因基层法律工作者xx某骗取委托人x余万元,分别刊载一则题为《xx》的侵害律师名誉权的新闻报道,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当代商报社、xx商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当代商报网”、“xx网”向原告xx市律协发表致歉声明。

  针对全省律师普遍关注的法律服务公司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问题,省律协多次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涉。经反复协调、敦促,x月x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下发《关于规范法律服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

  二、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

  1、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自20xx年底中央政法委部署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后,省律协高度重视。x月开始安排律师到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秩序良好、反响较好。x月,xx省政协主席、省委常委、省

  委政法委书记李微微书记先后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接访点,详细了解有关工作情况,充分肯定了xx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取得的成效。x月,中央政法委调研组到xx专题调研。座谈会上,我介绍了xx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经验。中政委对“xx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意在将xx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有关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红网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

  2、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三项法律服务活动

  配合省厅组织律师开展“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专项活、“万名律师乡村(社区)行”活动、“万家中小微企业免费法律体检”活动,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助推经济民生发展。

  三、行业发展与行业影响拓展

  1、继续教育培训方面

  省律协先后举办了专题讲座培训x场余次,全省参训律师x余人次,各专委会组织开展各领域业务交流、研讨、论坛、培训活动x次,参与律师x余人次。同时,省律协讲师团成员分别赴xx等多个市州为律师授课。

  2、律师行业的拓展宣传方面

  “xx律师网”今年发布工作动态x余篇,省律协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新闻、行业信息等x余篇,出版《xx律师》杂志x期。我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编印了《20xx-20xx年xx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发送给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省、市、县(区)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充分展示了近年来xx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积极承担社会责

  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此外,我们还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在红网开辟“xx律师力量”专栏,累计刊发宣传稿件x篇,其中内宣x篇,外宣x篇。《法制日报》专题报道了《xx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职能作用三大法律服务活动助力经济民生发展》,红网曾对xx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进行了报道,红网时刻新闻记者也曾对我进行专访,发表了题为《xx创新论辩模式推进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访报道,网易新闻、新浪新闻等进行了全文转载。

  市律协理事20xx年度述职报告(2)

  20xx年,我积极履行了理事职责,并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及市律师协会的正确指导下,带领刑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就一年来的工作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积极履行理事职责

  xx市律协第七届理事会在20xx年,召开了七次会议,我一如既往的重视理事会所传达的精神和赋予我的任务,从不缺席,积极参加每一次会议,并尽职尽责完成理事会安排我的工作。积极参加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例如积极参加年初的市律师协会组织参加的慈善万人活动、律师事务所的考评工作、市司法局x月x日晚,在我市全民健身广场举办的“惠民生、促和谐,共圆中国梦”法律援助宣传月暨“xx市12348法律公益进万家平台”启动仪式大型法律宣传活动。

  二、积极履行刑专委主任职责,带领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开展工

  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1.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在年初制定了刑事专业委员会20xx年工作计划,让工作有逻辑有规划地开展;

  2、20xx年x月x日参加xx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举行的被告人xx涉嫌寻衅滋事罪拟不起诉听证会,对听证会举行的程序和内容均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得到积极回应;

  3、组织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形成意见后与二级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流;

  4、20xx年x月x日参加了司法局副局长xx召集和主持的对xx市看守所解决律师会见难拟改造和新建侦讯大楼时律师会见室的规划时所需要多少会见室才合理等情况的讨论会;

  5、20xx年x月x日参加了xx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推进会;

  6、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对律师事务所20xx年工作的检查考核;

  7、20xx年x月x日参加xx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被告人xx涉嫌毁坏财物罪不批捕听证会;

  8、20xx年x月x日参加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会;

  9、20xx年x月x日参加xx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的道路交通法实施情况检查座谈会;

  10、20xx年x月x日参加xx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座谈会;

  11、20xx年x月x日在xx会长的带领下,参加了与xx市看守所

  xx所长关于xx律师违规会见的座谈会;

  12、20xx年x月x日,在市司法局x会议室参加了“在全体律师中进行依法治国的教育”的电视电话会;

  13、20xx年x月x日,参加了xx市人在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举行的“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案件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建议”座谈会;

  14、20xx年x月x日,主持召开刑专委全体委员关于收集市人在颁发的《xx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座谈会,xx会长参加;

  15、20xx年x月x日组织刑专委全体委员对《xx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给有关部门参考;

  16、20xx年x月x日,参加了市律师协会xx会长主持的关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记者采访会;

  17、20xx年x月x日,主持举办了刑事实务有关问题专题讲座。

  综上,我在这一年中,积极参加了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积极地履行了理事及刑专委主任的职责,取得了一定成绩;古语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同时本人深深明白到现时取得的成绩不足,因为与全体律师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现在更应该总结和反思在工作中出现的不足之处。我深知需要改善一个行业的运作,这是一件需要为之长期努力的事;我相信“思路决定出路”,更好的做法,来自更好的想法;为此,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一如既往地广开言路,积极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吸收各位同仁对改进工作的想法,创新工作方法,并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努力碰擦出新的思维火花,为改善xx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协助提升xx刑事律师的执业水平而继续在来年中努力。

篇六:检律协作座谈会律师发言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究

  作者: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11期

  摘

  要:强调检律关系对抗性的传统观点不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宁阳样本”重新定位检律关系,通过完善检律交流机制、强化检律联动协调机制等方式,构建“各司其职、相向而行、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增强检律合力,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检律关系

  控辩关系

  对抗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良好的检律关系对于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传统观点强调检律关系的对抗性,导致实践中未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力、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受阻碍、律师行使权利被不当限制等问题。在新时代探索建立契合刑事司法改革理念、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不仅有利于检察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助于增强检律合力,促进司法公正。

  一、传统检律关系之不足

  传统上,检律关系被定义为对抗关系。这一理解具有片面性,混淆了检律关系和控辩关系,忽略了检律关系的丰富内涵。

  第一,片面强调检律对抗,忽视两者的共同法治立场,导致双方的交流协作受到阻碍。在对抗形势下,检律之间是你输我赢的关系。为了赢得诉讼的有利地位,双方在办案信息方面都倾向于采取防御性措施,以此保持自身在诉辩对抗中的优势地位。“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对律师介入诉讼怀有抵触心理,人为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检律之间互不信任,甚至是排斥敌对,对彼此之间证据交换与信息交流持一定保留。律师常以证据偷袭,甚至采取‘死磕’策略进行辩护,而检察官则以阻碍律师获取案件诉讼信息来阻击。”[1]

  第二,片面强调检律对抗,使检律之间缺乏信任,严重影响检察官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一方面,检察官未充分认识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重要作用,片面地理解其辩护职能,将律师正当执业行为看作司法活动的阻力和障碍,不当限制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另一方面,部分律师也将检察官作为对立一方来看待,在辩护的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第三,片面强调检律对抗,使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走向异化,影响检察权的客观公正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公正义务,一方面要履行公诉职责,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应当监督刑事法律的实施,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但在实践中,部分检察官重视追诉职能的行使,而不重视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忽略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性。

  二、传统检律关系改革的必要性

  “对抗式”检律关系存在的问题表明,检律关系的传统形态已经不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

  第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就是靠山。律师要与检察官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人这样一个称谓,就意味着律师、法官、检察官,虽职业不同,但都以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目标,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天职。”[2]因此,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价值要求的角度,有必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第二,構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必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促进检察职能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方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不偏不倚地进行诉讼活动,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不利或有利的事实与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3]另一方面,律师应当积极发挥法律作用,深入参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社会调解的各阶段,针对案件的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同时规范执业行为,以促进依法辩护的实现。

  第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逐步实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专业调解。”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促进检察官和律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不同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契合刑事诉讼发展之需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诉讼的重心从审判阶段逐步向审前阶段转移。在此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更需要充分信任,才能实现良好的协商效果。而获得律师帮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听取律师意见,这并非为了“对抗”,而是在共同法律立场、共同法律追求下的公平协商。因此,在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也要求建构一种新型的检律关系。

  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制度展开

  在实践中如何推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者的视角,提出了构建“各司其职、相向而行、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的思路。在这一思路指引下,制定出台了《关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检察官、律师双向互评实施办法》和《关于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中检律双方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作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积极探索新型检律关系的“宁阳样本”。

  (一)完善检律之间的交流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搭建起检律“沟通交流、业务促进、素能提升”三个互动平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第一,组织定期交流。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每年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检律关系座谈会,检察官和律师面对面座谈,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二,规范律师接待。县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窗口,设置律师会见室、律师阅卷室,为律师手续审核、查询、阅卷、申请会见、调取证据等事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深化检务公开。县检察院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做好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第四,通过开设判例微课堂、举办检律论辩赛,共同学习提高。判例微课堂由县检察院每季度举办一次,选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和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较大变化的案件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判例,邀请律师代表参与学习研讨,充分发挥判决书的指引作用,反向审视侦查取证、证据审查以及辩护环节存在的问题。检律论辩赛以刑事案例为辩题,由公诉人和律师围绕犯罪构成、犯罪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论辩,通过实战对抗增进检律双方交流。

  (二)打造检律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立足检律互动,在“发表意见”“审查意见”“反馈意见”等方面进行相关制度改革,统一适用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

  第一,在发表意见上,县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依法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实施意见》中要求,“利用案件信息主动推送系统,主动向案件辩护律师推送在

  办案件的受理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节点的程序性信息。推广实行律师远程预约和远程会见,为律师参与诉讼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在听取意见上,坚持依法听取和主动听取相结合、当面听取和书面听取相结合、严格规范和提供便利相结合、全面审查和及时反馈相结合等原则。《实施意见》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检察官和律师应重点围绕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相互听取意见。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应同时汇报案件辩护律师意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宣告、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等新型办案模式,拓展律师参与渠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第三,在审查意见上,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或者材料,县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综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中一般应叙明对律师意见的审查情况,说明是否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四,在反馈意见上,县检察院要求检察官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向律师反馈。审查结果属于案件程序性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的,一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录、及时上网,为律师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及时向律师告知审查结果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强化检律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第一,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实行检律双向互评机制。研究制定《双向互评实施办法》,对于检律互评的原则、具体要素和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了明确规定。在评价要素设计方面,检察官对律师执业行为主要从会见、依法取证、出庭辩护、与检察官接触、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律师对检察官司法行为主要从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保障律师阅卷权、保障律师知情权、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方、听取律师意见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县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和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互评情况管理和分析研判,并定期通报互评情况。双向互评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司法行为、律师的职业行为,有助于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建设。

  第二,合力化解矛盾。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保障。县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律师服务室,县司法局加强涉法涉诉法律服务团队建设,推动律师在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对信访人开展释法劝导、心理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增强法律监督质效。县司法局通过强化行业管理,督促引导律师充分发挥执业优势,发现司法不公、行政违法依法提出控告、申诉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监督案件办理。县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县司法局及各律师事务所沟通联系,通过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检律双方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线索处置与反馈回复等工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更好发挥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1]李立景、黄龙:《对抗与对话: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2]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黄太云:《以审判为中心诉訟制度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思考》,《人民检察》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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