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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座谈会发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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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座谈会发言3篇检察委员会座谈会发言  检察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秩序,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委员会座谈会发言3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委员会座谈会发言3篇

篇一:检察委员会座谈会发言

  检察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秩序,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提出意见;

  (二)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进行适度实体性审查,并提出适用法律意见;

  (三)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规则、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对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记录、会议纪要、检察委员会决

  定事项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制作、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督办;

  (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议事、议案范围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包括事项和案件。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以及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出台本院重要的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四)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决定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七)经检察长决定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案件经检察长决定,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检察长决定研究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二)提请上级院抗诉或者复议的刑事案件;

  (三)侦查机关提请复议的刑事案件;

  (四)提出或提请刑事抗诉;

  (五)提请上级院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

  ;

  (六)提出再审刑事检察建议的案件;

  (七)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以及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八)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疑难案件;

  (九)拟作不起诉或撤案处理的案件;

  (十)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十一)纠正漏捕、追诉漏犯的案件;

  (十二)拟不采纳听证意见的公开审查案件;

  (十三)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案件;

  (十四)信访终结的案件;

  (十五)国家赔偿案件;

  (十六)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

  (十七)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和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第三章

  议题的提请

  第五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并标明密级。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集体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办案组织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本院其他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决定提交相关专业小组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

  承办部门提出的议题要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

  标准(试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或者报告有关问题,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报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及背景,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对文件的主要条文应当逐条说明。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请讨论研究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诉争要点,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并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依据。

  第八条

  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以前将议题报告及相关附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以及本规则对议题材

  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意见并退回承办部门修改,补充。对于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以《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提出。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案件承办人、承办部门应予配合。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相关材料通过电子文档等形式分送相关人员。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开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请或推迟召开。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

  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如果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达不到半数以上,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汇报。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本院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检察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对有关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承办人员、承办部门汇报,分管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

  行说明;

  (二)经专业研究小组提前研究的案件,专业小组提出适用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汇报审查情况;

  (三)委员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提问、并应围绕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独立发表意见。委员发表意见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归纳讨论情况。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经委员提议或者会议主持人决定,对于审议中的议题或案件,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办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

  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十九条

  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事项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全程录音工作,记录应当格式统一,字迹清晰,尊重发言原话,尽量减少归纳,做到内容准确、完整。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记录呈送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并签名。记录与委员发表的意见不符的,可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会议纪要应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执行。

  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不采纳重要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已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案件事实、证据,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检察委员会重新讨论。

  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可以请求复议。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决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督办,并在下次检察委员会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篇二:检察委员会座谈会发言

  初任检察官座谈会发言稿

  1.初任检察官

  就是初次被检察系统评为检察员的。

  《检察官法》第十条

  担当检察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德;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详细方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肯定期限内,可以将担当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2.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检察官参与司考的意义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纳严格考核的方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历,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资历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的修改,相对原规定,次要有以下两点修改:1.将初任检察官原参与的检察院内部组织的初任考试改为参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是本次修改检察官法添加的最重要内容。

  次要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转变当前检察官素养低下、人员混杂、违法办案等现象。作为社会公正的一道屏障,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执行法律,而检察官作为执行者,其素养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从检察官资历入手,把好进人关,争取建立通晓法律、熟识业务、政治坚决、清正廉明的检察官队伍。

  同时,统一司法考试是世界很多国家实行的法律资历确认方法,现实与实践证明,这将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素养,建立高素养的检察官队伍。2.将“担当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阅历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改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这条修改的意义也特别严重,删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检察院系统外还未取得检察官资历的人调入检察院担当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必需参与国家司法考试,以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素养。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人选,原检察官法规定为“应当从

  具有实际工作阅历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实践证明此规定的弊端较多,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特殊是一些不具有法律工作阅历的人员进入检察院的领导岗位,外行领导内行,凭仗多年的工作阅历和对政策的理解来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往往会陷入阅历主义的错误。

  当然,也有些经过本身的不断学习和努力,无论领导力量,还是法律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实践证明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但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动身,我们应当对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考虑到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因而,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担当初任检察官资历的规定。

  实行检察官资历制度,特殊是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对现行检察官制度的严重改革,是保证检察官素养的重要举措。依据本款的规定,在德才兼备的基础上,初任检察官除具备检察官条件外,还必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历。

  这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指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历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方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实施的一项考试制度。这里的“具备检察官条件”是指初任检察官必需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德;5.身体

  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条其次款是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人选条件的规定。

  依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即担当检察长、副检察长有两个途径:一是从现职检察官队伍中择优提出人选;二是考虑到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从院外调来担当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这两种方法也是我们多年来的实践总结,但值得留意的是,这次修改检察官法,依据各方面的看法和人民检察院改革的需要,对由于人事改革或者机构调整的需要从检察院系统外调来担当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人选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也必需具备检察官条件,必需符合本法第十条的规定。

  重点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即该人选必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

  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工作满二年。假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担当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3.纪检监察人员怎样履行职责座谈会发言稿

  今日这次会议的次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心和省、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今年以来的工作,支配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近几年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在政府工作时,分管行政监察,应当说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一些了解,我突出的感受有三点:一是有一个好的班子。

  县纪委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层次合理,团结协作,具有很强的分散力。二是有一支好的队伍。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都能够扎扎实实做事,兢兢业业工作,中层以上干部都具有独当一面的工作力量,具有很强的战役力。三是有一个好的思路。

  纪检监察一直坚持服务经济、惩治腐败、维护群众利益,方向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有效发挥了党纪政纪的威慑力,为全县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贡献。我到纪委工作,为有一支这样好的纪检监察队伍感到兴奋,今后的工作中,盼望同志们对我多支持、多关心,我会加强学习,尽快进入角色,严于律己,敬业工作,团结同志,努力和同志们一道开创我县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4.检察院

  新职员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今日演讲的题目是《让检徽在这里永久闪光》。

  我作为XX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名一般干警,今日站在这里感到无比的兴奋与骄傲,这骄傲缘自于我院是一个上下一心、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勇攀高峰的战役集体;缘自于我院几年来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的进展历程;缘自于我院取得的一项又一项成果和获得的一个又一个荣誉。

  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好班子,明确详细的工作目标,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是我院取得成果并保持荣誉的关键所在。

  我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是在1999年初组建的。当时面对的是“全省政法系统队伍建设先进单位”的光亮头衔,怎样才能保持住荣誉,并更上一层楼?经过班子成员仔细讨论,最终确定了“保持省级荣誉,争取跻身全国”的奋斗目标,并明确了“强化素养,加强基础,扎实创新,再竞一流”的总体工作思路。

  几年来,这一思路始终激励着、引导着我院不断向前迈进。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

  俗话说:“群雁高飞头雁带。”我院的队伍建设是从每一名班子成员本身建设抓起的。

  班子的身先士卒就是无声的“动员令”,班子的领先垂范就是响亮的“冲锋号”。检察长提出了“干警向中层干部看齐,中层干部向班

  子成员看齐,班子成员向我看齐”的口号。

  要求干警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带头做到,禁止干警所做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自控。与此同时,我院修改完善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在此基础上,加大了督查落实力度,构成了规范严格的约束机制、公开透亮

  的竞争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内外并举的监督机制。

  领导的盲目化、制度的规范化、管理的人性化,在全院营造了“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进展有空间”的和谐工作环境,充分调动了全院干警的乐观性、自动性和制造性,构成了拼搏、创新、进取的良好氛围。全院15个单项工作中有12项连续3年在全市同业务部门综合考核中位居前三名,确保了全院全体工作考核的先进位次。

  同时,涌现出了全国“文明接待室”、省“十佳反贪局”、全市“先进纪检组”及承德市“优秀青年卫士”、全市“十佳检察官”等很多先进集体和优秀检察官。队伍素养的提高,带来了业务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几年来我院所办理的各类案件始终保持了较高的质量,批捕、起诉案件无错案、无积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先后查处了3件建院以来新纪录的案件:6天抓捕涉嫌贪污50万元携款潜逃案犯马某,创出了短期内抓捕逃犯的新纪录;办结县建行高某涉嫌贪污40万元大案,开创了全市检察系统侦诉“零供述”案件的先例;依据市院支配查处了首例副处级领导干部涉嫌犯罪案件。

  2001年4月的一天,我院接到匿名举报:县建行信贷科长高某有可能携巨款潜逃。由于案情严重,院里成立了专案组。

  在既无明确的线索,又无相应知情人的状况下,专案组从外围隐秘初查,快速猎取了高某涉嫌贪污40万元的犯罪证据和详细潜逃时间。为快速抓捕逃犯,专案组运用相应侦查手段,进行了严密布控,在很短时间内就将刚刚潜回家中的高某抓获。

  然而,面对检察官的审讯,高某进行种种狡辩和百般抵赖,拒不供述犯罪现实。针对这种状况,院领导向办案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坚决信念、夯实证据、决不放弃。

  期间,办案干警先后到北京、深圳、哈尔滨等地进行艰苦的调查取证,历时4个多月,行程1万多公里,调查50多名证人,查阅大量的帐目,调取复制了200多份证据材料,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高某拒不供认的状况下,靠翔实确凿的证据,将其紧紧锁定在被告席上。高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力保障。几年来,我们坚持做到队伍、业务、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通过“依靠本身,争取支持”,不断加强基础设备建设,改善办公、生活条件,解除干警后顾之忧;加大科技投入,添加办案的科技含量。

  先后投入600余万元建成了2300平方米的办案技术综合楼,使人均办公面积达到了53平方米;添置了49台微机,达到了人均一台,且机机相连构成局域网,实现了办公、办案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办公、办案效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是检察机关的主

  旨,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

  注意摆正惩治与预防、打击与爱护的关系,不断讲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我院一直如一的追求目标。检察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好检察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详细体现。

  2004年3月的一天,78岁的一等残疾军人李老汉来到我院,当时李老汉心情感动地说:“民政局的人贪污了我的伤残补助金,我去要,还说我无理取闹。这事你们管不管?要不管,我就到上边找去了!”控申部门接待人员意识到事态的严峻性,请示院领导后,马上到有关部门快速查清了现实。

  原来是李老汉丢失伤残证后,工作人员到省民政厅补办期间,漏发了4000多元的补助金,不存在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问题。现实查清了,但问题并没有完全处理,当事人是什么态度?心情能否。

篇三:检察委员会座谈会发言

  检委会工作汇报(共3篇)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完成的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审查把关,当好参谋助手。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

  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向检委会专职委员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间地点,会前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发放到各委员手中并发送各位委员内网邮箱,使各位委员有充分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会中案件承办部门通过投影仪向各位委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意见,由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

  论记录上签字,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承办部门发放反馈表,并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填写完毕并交回备案,会议材料装订存档。会议严格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议,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委员过半数出席,检委会的每个成员都明确的表态,按次序发表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意见一致的作出决定;有分歧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执行,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见解和意见。会后及时写出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报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疑难案件5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18次。

  (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部门本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

  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协同业务部门办案。今年以来检委会办公室协助反贪局办案4件5人,在办案中调取证据60多份,做笔录10余份,看守涉案人员10余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

  (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协调能力,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三)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六、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

  九、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持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

  十、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十一、出席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有条有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十二、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

  十三、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十四、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十五、本制度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

  (一)有关案件:

  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

  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

  4、法律依据;

  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

  (二)有关事项

  1、事项缘由;

  2、事项内容;

  3、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提请报告应如实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

  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

  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认为有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有关证据或资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

  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态发言。

  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

  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记录人职责

  第十六条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4仅供委员们参考。

  第十八条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附项

  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业务科室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

  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响的程度,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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